一、為防治登革熱疫情、辦理國有財產回復所有權訴訟及繳納地價稅而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雖尚無不符;惟防治登革熱疫情及地價稅預算已連續2年不敷,允宜檢討並覈實編列年度預算
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防治登革熱疫情、辦理國有財產回復所有權訴訟及繳納地價稅致原編經費不敷支應,分別動支第二預備金2,811萬8千元、1,078萬9千元及3,198萬5千元,共計7,089萬2千元。茲就其動支條件、原因及執行情形等評估說明如次:
(一)動支條件: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之規定動支,並分別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8年11月26日(防治登革熱疫情及國有財產回復所有權訴訟案)、12月27日核定動支。
(二)動支原因及執行情形:
1.108年度全臺陸續發生登革熱疫情,國產署為防治疫情遂加強辦理國有非公用房地環境清理案件,致原編預算不敷支應,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而據該署提供資料顯示,108年度防治登革熱疫情實際支用數5,869萬5千元,除包含原預算數2,098萬6千元及流用其他經費959萬1千元外,並動支第二預備金2,811萬8千元,列帳科目為國有財產業務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108年度已執行完畢。
2.國產署北區分署所管部分河川浮覆地,原為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而辦理滅失登記,嗣又恢復原狀為浮覆地經登記為國有,然土地原所有權人提出請求回復所有權訴訟案,遭法院判決該署敗訴,然國產署未就是類案件編列預算,俟該等案件發生時,於該年度預算內檢討調整容納。本案經年度預算內檢討調整後,尚不足1,214萬9千元,為維護國有財產權益,該署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列帳科目為國有財產業務下業務費-稅捐及規費,已於108年度執行完畢。
3.又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略以,國有土地如有收益情形應繳納地價稅;而國產署近年加強清查及處理被占用土地,除追收使用補償金外,並辦理國有土地活化利用事宜,故使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應納地價稅經費增加,致原編預算不敷,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據國產署提供資料顯示,108年度繳納經管國有非公用房地地價稅實際支用數7億3,132萬5千元,除包含原預算數6億9,748萬3千元及流用其他經費185萬7千元外,並動支第二預備金3,198萬5千元,列帳科目為國有財產業務下業務費-稅捐及規費,已於108年度執行完畢。
(三)評估意見:國產署防治登革熱疫情、辦理國有財產回復所有權訴訟及繳納地價稅原編經費不敷支應而動支第二預備金,係因應業務量增加所致,與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規定尚無不符,然防治登革熱疫情及繳納經管國有非公用房地地價稅,已連續2年因所編經費不足致需動支二備金,與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1點第1項:「……並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規定不合,允宜檢討及覈實編列年度預算。
(分機:8661 鄧凱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