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促進夜市消費方案所需經費,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宜審酌逾27%夜市抵用券未使用之原因,賡續檢討強化對各地夜市之振興及輔導機制
經濟部為辦理「促進夜市消費方案」發放夜市抵用券等所需經費,於「經濟行政與管理」科目下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4億7,934萬2千元(含業務費2,387萬2千元及獎補助費4億5,547萬元)。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申請動支;另行政院於108年9月12日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5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函報本院,同年9月18日及12月31日分2次核定動支。
(二)動支原因:為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經濟部 自108年9月16日至109年2月底加碼推動「促進夜市消費方案」,對於符合交通部觀光局自由行補助之房客,每房發放200元夜市抵用券(每張面額50元,共4張),可於全國各縣市合法設置或公告列管之夜市攤販集中場使用,另為推動在地住宿在地觀光消費,除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縣市等全台均可使用外,北、中及南區則限制分區使用。
(三)執行情形
1.截至108年底累計實現數1億9,468萬7千元(含業務費843萬6千元及獎補助費1億8,625萬1千元),配合「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延長發放期間及使用期限至109年1月底及2月底,爰將未支用餘額2億8,465萬5千元全數保留於109年度繼續支用。
2.參據經濟部提供資料,夜市抵用券已於109年2月底截止使用,3月15日完成回收作業,符合補助之夜市共83處,總發放1,032萬1千張,攤商申請補助回收共749萬8千張,預計補助金額約3.75億元,回收率72.65%,另以各區夜市回收情形比較,民眾於南區夜市使用比率較高,占總回收張數約34.69%(詳附表1);另就夜市抵用券之執行效益部分:估計創造超過11億元之夜市商機,相較過去國人旅遊前往夜市之比率大約1成,藉由夜市抵用券之發放,遊覽夜市比率為過去7倍,有效提升夜市人潮,並帶動攤商業績上升2到4成。
附表1:經濟部「促進夜市消費方案」發放及回收情形表
單位:千張;新臺幣千元
項目
可使用
夜市數
發放張數
回收情形
張數
預計補助
金額
占總回收張數比率
北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
31
1,392
1,791
89,567
23.89%
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12
1,855
1,371
68,526
18.28%
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29
3,048
2,601
130,046
34.69%
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離島縣市(不限區,全國使用)
11
4,026
1,735
86,772
23.14%
合計
83
10,321
7,498
374,910
100.00%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提供資料。
2.預計補助金額為已回收張數×每張抵用券面額50元計算,各細項加總或乘積與合計數之差異為採千元後尾數四捨五入所致。
(四)評估意見
1.政府為因應陸客來臺旅遊市場快速變動,爰於108年9月推動「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經濟部配合加碼規劃「促進夜市消費方案」發放夜市抵用券,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所需經費,尚符預算法第70條第3款所定「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之動支條件。
2.整體夜市抵用券使用率達72.65%,藉由擴大國民旅遊並帶動各地夜市消費,雖已發揮一定成效,惟仍有27.35%已發放之抵用券未經民眾使用,經濟部允宜審慎瞭解民眾未使用之原因,以及各地夜市攤商執行所遇問題等,俾利後續相關夜市振興工作規劃之參考,以維政府經費有效運用。
3.依據主計總處108年5月所發布之107年度攤販經營概況調查統計結果(詳附表2),107年8月底我國攤販計30.7萬攤,從業人數47.6萬人,全年營業收入5,395.17億元,與前次(102年)調查相較,近5年來呈減少趨勢;另比較平均每攤營運情形,107年平均每攤營業收入及營業利潤分別為175萬8千元(增幅1.74%),57萬5千元(增幅4.17%),近5年來雖呈增加趨勢,惟增加幅度趨緩。準此,經濟部允宜審酌本次夜市抵用券執行情形,賡續檢討各地方夜市及商圈之管理政策及輔導措施,以維我國小型店家或攤商產業健全發展。
附表2:主計總處近年辦理攤販經營概況調查彙整表
單位:%
年度
攤販數
從業人數
全年營業收入
(百萬元)
平均每攤全年
營業收入(千元)
平均每攤全年
利潤(千元)
攤數
5年
增減
人數
5年
增減
金額
5年
增減
金額
5年
增減
金額
5年
增減
97
309,154
6.22
472,708
6.51
508,138
17.29
1,644
10.48
512
20.47
102
318,796
3.12
491,883
4.06
551,004
8.44
1,728
5.11
552
7.81
107
306,901
-3.73
475,698
-3.29
539,517
-2.08
1,758
1.74
575
4.17
※註:1.資料來源,主計總處108年5月30日所發布之107年攤販經營概況調查統計結果。
2.主計總處自77年起,每5年辦理一次「攤販經營概況調查」,107年為第7次調查,靜態資料以107年8月31日之情形為準;動態資料以106年9月至107年8月為準。
二、動支第二預備金承購榮民公司所持可寧衛蘇伊士公司42%股權,尚符預算法規定,惟允宜賡續檢討提升該被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以達預期效益
經濟部為承購退輔會所屬結束營業之國營事業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民公司)所持可寧衛蘇伊士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可寧衛蘇伊士公司)42%股權,於「投資支出」科目下動支第二預備金3億1,531萬5千元。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申請動支;另行政院於108年12月17日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5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函報本院,同年月18日核定動支。
(二)動支原因
1.榮民公司所屬大發廢棄物處理廠(以下簡稱大發廠)於83年建廠,主要辦理事業廢棄物之處理;退輔會為推動榮民公司民營化未隨同移轉業務之清理作業,107年6月經行政院函復同意,大發廠採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以資產作價與人民合資成立民營公司」方式移轉民營,並於民營化新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即108年),以有償方式移轉經濟部承接。
2.退輔會於107年4月完成大發廠資產作價民營化之招標作業,新成立之民營化企業可寧衛蘇伊士公司107年7月31日完成設立登記,實收資本總額7.5億元,榮民公司出資額3.15億元(包含資產作價2.62億元及現金出資0.53億元),持股3,150萬股,持股比率42%。
3.詢據經濟部未於108年度編列相關預算之原因表示:行政院分別於107年6月及12月函示,由該部承接及以淨值法計算股權移轉價格,並以108年8月1日為股權移轉基準日時,已不及納編於108年度預算;為利榮民公司解散清理計畫之進行,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三)執行情形
1.本股權移轉案以108年8月1日股權移轉基準日,並以可寧衛蘇伊士公司於股權移轉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每股淨值10.01元為承購價格,移轉榮民公司所持42%股權(合共3,150萬股),所需支付股款共3億1,531萬5千元,全數以第二預備金支應。
2.經濟部已於108年12月27日完成可寧衛蘇伊士公司股權過戶登記等移轉承接事宜,另可寧衛蘇伊士公司現有董事7席,經濟部占3席,董事長亦由經濟部遴派代表擔任。
(四)評估意見
1.經查可寧衛蘇伊士公司於107年7月31日始完成設立,依公司法規定需於設立1年後才能辦理股權移轉,為配合退輔會對榮民公司解散清理作業之進行,爰以108年8月1日為股權移轉日,致經濟部未及編列預算,申請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應所需股款,雖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鑑於行政院於107年6月即函示大發廠民營化後新公司股權由經濟部承接,雖屬機關與國營事業間之股權移轉,但所需支付移轉價金高逾3億元,為落實政府計畫預算之制度,經濟部允宜檢討強化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規劃及籌編作業,俾利本院審議。
2.比較榮民公司大發廠移轉民營前後之營運損益情形(詳附表1),可寧衛蘇伊士公司108年度營業收入3.15億元雖較移轉前大發廠105及106年度平均營業收入約2.4億元為高,惟因組織型態不同及投入更新設備等,108年度稅前淨利率僅16.04%,較大發廠移轉前105年度27.56%及106年度39.70%為低,且與經濟部107年4月所提報行政院「榮民公司大發廠民營化後公股承接可行性分析報告」中預計108年度稅前淨利率可達28.60%,仍有差距,允宜賡續檢討提升該被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以提高政府投資效益。
附表1:榮民公司大發廠民營化前後營運損益之比較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榮民公司大發廠
可寧衛蘇伊士公司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7月31日至12月31日)
108年度
營業收入
226,575
253,959
14,359
314,668
營業成本及費用
165,404
153,392
39,672
266,953
營業損益
61,172
100,567
-25,313
47,715
營業外損益
1,283
266
403
2,748
稅前損益
62,454
100,833
-24,911
50,463
稅前淨利率
27.56%
39.70%
-
16.04%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提供資料,本中心自行彙整,本表各細項加減與合計之差異為尾數四捨五入所致。
2.稅前淨利率=稅前淨利/營業收入。
(分機:1928 施岑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