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應電業法修法後新增業務而增聘人員所需經費,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賸餘率偏高,經費估算及執行容有精進空間
能源局為應電業法修法後之電業改革、提高再生能源配比等新增業務,增聘聘用人員25人,致原編經費不敷支應,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799萬2千元。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之規定申請動支,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8年8月15日核定簽撥第二預備金799萬2千元。
(二)動支原因:能源局為應前開新增業務,於108年5月獲行政院同意核增聘用預算員額25人,108年度所需經費為943萬7千元,除自當年度預算自行勻支119萬5千元外,尚不敷824萬2千元,爰申請動支該局第一預備金25萬元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799萬2千元支應。
(三)執行情形:前揭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799萬2千元,包括人事費682萬1千元及業務費117萬1千元,執行結果,實際支用數合計389萬6千元(人事費272萬5千元及業務費117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48.75%(詳附表1),至於賸餘數409萬6千元則悉數源自人事費。詢據能源局,原預計聘用25人之人事費為682萬1千元,由於部分職缺無人應徵、應徵者不符需求或錄取後放棄等因素,以致截至108年底僅聘用19人,實支數272萬5千元,尚餘6人未完成進用程序,預計於109年度賡續完成進用,爰經費實際支用與核定總額有落差。
(四)評估意見:為應電業法修法後之新增業務,能源局增聘人員所需經費而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尚無不符。惟第二預備金賸餘數已逾核定動支數半數,賸餘率偏高,致政府資金未能有效運用,顯示事前未能詳實估算或預算執行效率容待強化,允宜檢討改善。
附表1:能源局108年度「一般行政」科目動支第二預備金簡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核定動支數
(1)
執行數(2)
賸餘數
(1)-(2)
執行率(%)
(2)/(1)
實際支用數
應付保留數
人事費
6,821
2,725
0
4,096
39.95%
業務費
1,171
1,171
0
0
100.00%
合計
7,992
3,896
0
4,096
48.75%
※註:1.資料來源,能源局提供。
(分機:1925 賴欣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