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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第3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日期:109年4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1款、行政院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一、追加辦理防疫簡訊發送、疫情防治手機與定位追蹤、偏遠隔離檢疫所寬頻網路數據通訊費,允宜妥適規劃疫情趨緩後平台資料處理等事宜,以維護人民權益

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於原特別預算編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經費2億1,905萬6千元,本追加預算案賡續編列1億5,907萬元,經查:

(一)預計辦理事項

通傳會於本追加預算案配合疫情防治編列業務費1億5,907萬元,包括:

1.疫情防治手機月租費663萬6千元。

2.整備資料、發送防疫簡訊及辦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持有之疫情防治手機及自有手機門號定位追蹤等1億3,540萬8千元。

3.偏遠之隔離檢疫所寬頻網路數據通訊費1,702萬6千元。

(二)允宜密切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辦理相關防治工作,並妥適規劃疫情趨緩或結束時,防疫平台等個人資料之處理

通傳會本追加預算案辦理疫情防治手機月租費、整備資料、發送防疫關懷示警簡訊、對居家隔離與檢疫者持有之手機門號定位追蹤、偏遠隔離檢疫所寬頻網路數據通訊費等作業,據通傳會資料,依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辦理防治專用手機採購,協調電信業者建置防疫服務平台,由業者配合指揮中心指定管控名單進行手機定位,並批次以安全檔案傳送協定(Secret File Transfer Protocol,SFTP)傳送資料至防疫平台,供居家關懷單位處理。

防疫服務平台於疫情結束之處理,將由指揮中心認定並通知各需用單位防疫期間依該特定目的所蒐集、留存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刪除,至因應疫情採購之平台及手機因屬疾病管制署所有,亦將由該署統籌管理

綜上,通傳會配合疫情防治編列1億5,907萬元,追加辦理疫情防治手機月租費、協調電信業者整備資料、發送防疫關懷示警簡訊、對居家隔離與檢疫者持有之手機門號定位追蹤、偏遠隔離檢疫所寬頻網路數據通訊費等,於疫情中除密切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辦理作業,於疫情趨緩或結束時,相關平台資料與手機之處理,允宜妥適規劃,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分機:1921 林佑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