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本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計畫,編列3億6,503萬5千元 (詳附表1),謹評析於後:
附表1:本追加預算案內政部編列概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
說明
執行機關
金額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1.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所需經費
內政部
111,200
2.辦理支援機場、港口防檢疫業務,並協助檢疫場所勤務工作等所需經費
警政署
67,255
3.辦理國境之入出境查驗人流管理所需經費
移民署
186,580
小計
365,035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及本追加預算案;本報告整理。
一、允宜儘速完備補助地方政府居家檢疫相關作業要點之法制作業及補助款撥付事宜,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機制,俾鞏固防疫成果
內政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所需經費」1億1,120萬元。經查:
(一)預算編列情形
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發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分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等3類介入措施,其中居家檢疫由地方政府民政局及村里長或村里幹事辦理,為配合該等防疫措施,內政部原特別預算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所需經費3,880萬元。近期為因應全球疫情嚴竣,自3月19日起民眾自國外入境後皆應配合居家檢疫14天,各地方政府居家檢疫人數大幅增加,內政部推估至6月底累計為15萬餘人,原編預算數已不敷支應,爰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1億1,120萬元。
(二)允宜儘速完備補助地方政府居家檢疫相關作業要點之法制作業及補助款撥付事宜
居家檢疫工作係由內政部結合地方政府率領各鄉鎮市區公所指揮村里長、村里幹事辦理居家檢疫者追蹤確認及關懷作業,據內政部之規劃,擬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内居家檢疫人口數,每完成一居家檢疫者之追蹤關懷案件,補助地方政府1千元,預定於109年4月底辦理補助款撥付事宜,惟內政部就補助項目及數額、補助對象及基準、補助費之核撥程序、核銷程序及補助查驗機制等事項,於109年4月6日擬具「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居家檢疫服務措施所需經費作業要點」草案函報行政院,然迄109年4月20日止尚未獲核定。
居家檢疫係由內政部(民政司)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居家檢疫名冊,結合各市縣民政局處、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村(里)幹事辦理居家檢疫者之健康關懷追蹤及實地訪視,如發現個案有生病症狀,均須協助就醫並通報衛生單位,又如發現個案離開居家檢疫住居所,亦須出勤訪視協尋與通報,故為提供地方政府之經費協助、提升防疫量能,允宜儘速完備補助地方政府居家檢疫相關作業要點之法制作業及補助款撥付事宜。
(三)允宜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居家檢疫之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機制
據內政部統計109年1月24日至4月19日止,居家檢疫人數累計11萬7,398人,扣除追蹤期滿結案或轉衛政追蹤者,尚在關懷中為1萬369人(包括國人9,694人、外籍人士675人),鑒於居家檢疫為政府整體防疫措施之重要一環,而疫情是否有效控制,有賴各項防疫措施之確實執行,允宜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居家檢疫之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機制,俾有效掌握居家檢疫者之名單及行蹤,及其是否確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進而提升防疫成效。
綜上,居家檢疫為防疫防線之重要一環,亟需中央與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為提供地方政府進行居家檢疫之經費協助,提升防疫量能,允宜儘速完備補助地方政府居家檢疫相關作業要點之法制作業及補助款撥付事宜。另為有效掌握居家檢疫者之名單及行蹤,及其是否確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允宜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機制,俾鞏固防疫成果。
(分機:8667楊慧敏)
二、因需隔離及檢疫人數增加,警政署追加編列相關防疫工作所需經費,容有其必要,惟為提高資訊透明度並利各界瞭解防疫裝備適足性,允宜適時公開各項防疫物資之分配情形
警政署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6,725萬5千元,加上原特別預算6,811萬2千元,合計1億3,536萬7千元,所辦事項包括:1.辦理支援機場、港口等防檢疫業務經費7,623萬4千元、2.協助檢疫場所勤務工作經費5,913萬3千元(詳附表1)。經查:
(一)需隔離及檢疫人數增加,本追加預算編列所需經費6,725萬5千元
為落實執行防疫及檢疫相關工作,警政署協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全國各地分設集中檢疫場所執行隔離,透過推動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工作,協尋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失聯者、確診病例接觸史之複查及機場、港口檢疫安全維護措施等,並由該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保安警察第四總隊及保安警察第五總隊人員進駐集中檢疫場所,負責警衛安全工作。前述警政署配合協助衛生及民政機關辦理防疫工作之相關經費原特別預算編列6,811萬2千元,因需隔離及檢疫人數增加,遂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6,725萬5千元。
(二)截至109年4月12日止,警政署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防疫及檢疫作業之情形
1.辦理社區防疫追蹤列管:居家檢疫人數11萬3,380人,扣除追蹤期滿結案者,持續追蹤人數1萬4,570人。
2.協助執行邊境管制防疫工作:保一總隊及保四總隊協助衛生主管機關收取健康聲明卡、維持機場入境秩序及民眾安全、每日出勤警力195人次,累計2,335人次;各港務警察總隊協助防疫工作,累計出勤警力13萬9,111人次。
3.偵處假訊息:查處428件,其中偵處中201件(包括76件疑為境外人士散布)及移送227件。
4.協尋失聯人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交內政部警政署協助查尋居家隔離失聯者220人及內政部民政司交內政部警政署協助查尋居家隔離失聯者712人,均已尋獲。
5.協助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作業:發放防疫手機7,476人及自有手機居家檢疫10萬5,006人。
6.協助檢疫場所勤務工作:指派員警進駐12處檢疫場所,進駐警力300人,留置集中檢疫人數681人。
綜上,因需隔離及檢疫人數增加,警政署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配合協助衛生及民政機關辦理防疫工作之相關經費,容有其必要,鑒於肺炎疫情仍然嚴峻,警政署除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合理性分配員警勤務以避免過勞外,為提高資訊透明度並利各界瞭解防疫裝備適足性,允宜適時公開各項防疫物資之分配情形。
附表1:警政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經費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 目
原特別預算
本追加預算案
合計
一、辦理支援機場、港口等防檢疫業務(A)
47,726
28,508
76,234
人事費-超時加班費
29,614
8,383
37,997
業務費-物資、油料及誤餐費
12,112
20,125
32,237
設備費
6,000
-
6,000
二、協助檢疫場所勤務工作(B)
20,386
38,747
59,133
人事費-超時加班費
12,814
30,753
43,567
業務費-集中檢疫場所
6,132
6,554
12,686
設備費
1,440
1,440
2,880
合 計(C=A+B)
68,112
67,255
135,367
※註:1.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中心彙整。
(分機:1918 魏安國)
三、為強化國境安全及防疫管理,新增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允宜注意合理利用與安全維護,俾符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移民署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1億8,658萬元,係新增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Passenger Name Record, PNR),包括:1.資料庫管理、資料庫轉換及作業系統軟體採購與開發等費用5,480萬元。2.資訊硬體及資安相關設備等費用6,978萬元。3.旅客旅程分析及全程規劃與監審等費用6,200萬元。經查:
(一)新增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加強旅客旅程資訊管理
詢據該署說明,為強化境外人流管理並有效追蹤旅客旅遊史,新增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利用旅客旅遊訂位之相關資料(如旅客轉機資訊及搭乘航班艙單座位訊息等)進行大數據分析,藉由染疫旅客旅遊史找出旅程中造訪各點資訊,並透過艙單座位找出目標染疫旅客附近乘客,加強防疫之控管作為。該系統分3年建置,總經費2億9,458萬元,第1年預計辦理旅客旅程分析基礎設施建置(經費1億8,658萬元),第2年預計辦理旅客資料備份、歸戶、勾稽等處理及犯罪行為分析等項目建置(經費5,100萬元),第3年預計辦理異地備援系統建置、連線擴展及跨機關資料介接等項目建置(經費5,700萬元),除第1年度由本追加預算支應外,以後年度將提報科技計畫或由年度預算繼續編列,該系統預計上線運作時間為110年9月份。
(二)允宜注意資訊之合理利用與安全維護,俾符個人資料保護
參據該署說明,按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2條規定,該系統資料蒐集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有國境安全管理之特定目的。查該系統將與各旅行社或航空公司介接取得之資訊內容包括:訂位日期、旅遊日期、姓名與聯絡方式、付款資訊、旅遊行程中所有抵達地、旅行業者臨時取消/臨時補位資訊、機票與座位資訊、行李資訊及歷史資料(訂位歷史資料,如是否有更改航班、時間、座位等資訊)等,蒐集對象除本國籍人外,亦含括出入境之外國籍人士。該署將該等資訊與現有入出境資料整合並分析,藉以找出旅客旅遊史所有航(船)點及潛在可疑分子,有助於發現走私與違禁品攜帶嫌犯及篩選具安全威脅旅客,達到防範跨國疫情散布、犯罪、販毒、走私、恐怖分子及人口販賣等目的。前揭各項資訊涉及個人隱私保護,雖該署稱符合特定目的之蒐集與處理範疇,仍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注意資訊之合理利用與安全維護。
綜上,內政部移民署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新增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經費1億8,658萬元,加強旅客旅程資訊管理,期強化境外人流管理並有效追蹤防範跨國犯罪行為。惟相關資訊涉及個人隱私,允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注意資訊之合理利用與安全維護機制。
(分機:1929 吳昀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