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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第1項、衛生福利部 日期:109年4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7款、衛生福利部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198億3,071萬9千元,包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53億8,874萬9千元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44億4,197萬元(詳附表1)。謹評估如下:

附表1:本追加預算案衛福部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

說明

金額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強化邊境檢疫、施行病患隔離治療、增設集中檢疫場所及檢疫場所維運

2,378,645

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擴充防疫資訊系統、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

2,121,658

辦理防疫物資、藥品、醫療設備及器材之徵用、採購及運送

3,548,904

辦理疫苗、藥物等研發計畫

202,542

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

7,137,000

小計

15,388,749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

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

4,441,970

合計

19,830,719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本追加預算案。

一、為增進我國防疫效能,允宜賡續完善整體防疫網絡,並蒐整國際疫情及防疫作為,綜合研判採行應變策略

衛福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追加153億8,874萬9千元,除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外,尚包含強化邊境檢疫、施行病患隔離治療、增設集中檢疫場所及檢疫場所維運等所需經費23億7,864萬5千元;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擴充防疫資訊系統、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等所需經費21億2,165萬8千元;辦理防疫物資、藥品、醫療設備及器材之徵用、採購及運送等所需經費35億4,890萬4千元;暨辦理疫苗、藥物等研發計畫所需經費2億254萬2千元(預計辦理項目明細詳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名稱及工作項目

追加

預算案數

說明及所需經費

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強化邊境檢疫、

施行病患隔離治療、增設集中檢疫場所及檢疫場所維運等

2,378,645

施行病患隔離治療

1,331,745

增設28家集中檢疫場所及檢疫場所維運費用與徵調人員津貼等

1,031,650

辦理後送個案及徵調醫護人力支援等

15,250

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擴充防疫資訊系統、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等

2,121,658

購置檢驗試劑、耗材、儀器設備、委託指定檢驗機構檢驗及檢體運送等

1,030,705

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

900,000

動員人力加班、開設指揮中心運作等

94,206

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等

80,270

擴充防疫個案查找系統、提升防疫資訊系統效能及購置硬體設備等

16,477

辦理防疫物資、藥品、醫療設備及器材之徵用、採購及運送等

3,548,904

辦理各式口罩、防護衣、隔離衣等防疫物資徵用、採購及運送

3,165,904

辦理防疫醫療設備及器材之徵用、購置

250,000

辦理防疫藥品採購及運送等

133,000

辦理疫苗、藥物等研發計畫

202,542

擴大篩選老藥及進行相關活性分析等藥物研發

145,542

進行疫苗研發及臨床試驗開發等

57,00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本追加預算案。

經查:

(一)本追加預算案主要係因COVID-19疫情進一步擴散,尚有其需;後續允宜妥適調控及整備量能,完善我國防疫網絡

自衛福部109年1月15日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其後於同年月20日即宣布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加強港埠檢疫、民眾風險溝通與衛教宣導、針對醫療院所感染管制預作規劃演練等,並為國內口罩需求之合理配置及運用,自同年月31日起全數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與訂定分配原則。

我國在指揮中心先期部署及統籌調控下,COVID-19疫情及確診數未如其他國家大幅擴增,尚見初步成效。

考量當前COVID-19疫情由原集中於中國大陸,進一步擴散至全球,各國疫情持續升溫,全球確診病例數遽增,為因應國內防疫、檢疫、物資、藥品、醫療設備、疫苗及藥物研發等各項措施及其需求,衛福部本次追加預算,尚屬合理。至集中檢疫所之量能及充足性乙節,據109年4月19日指揮中心陳指揮官於直播記者會表示,我國集中檢疫所約2,100床,扣除18日敦睦艦隊國軍官兵入住、近2日預計從武漢返台者、機場每天國人返台有需要入住及出入境移工等,目前國內集中檢疫所數量尚足敷使用,然須積極布建以為因應,衛福部並於本次追加增設28家集中檢疫場所及維運等所需經費,以擴充檢疫所之容納量。又防疫如同作戰,後續仍宜妥適調控國內防疫、檢疫、物資、藥品、醫療設備、疫苗及藥物研發等各項措施,以完善我國防疫網絡,將疫情威脅減至最低。

(二)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全球確診病例數逾240萬例,且我國境外移入因素致確診案例大幅攀升,允宜持續蒐整國際疫情發展及防疫情資

按109年2月底止,全球計有57個國家/地區受COVID-19(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累計確診數8萬餘例,主要集中於中國大陸,嗣後隨疫情持續擴散至歐美及全球,截至109年4月22日止,受影響國家/地區數已達184個,確診病例數逾250萬例,而同期間我國確診數由39例增至426例,其中境外移入因素致確診案例由18例攀升為343例,所占比率由46.15%大幅成長至80.52%。基於傳染病無國界,且新型傳染病之檢測及病原掌握,有賴國際合作、監測、先進檢驗技術與交流,允宜持續蒐整國際疫情與各國防疫作為等情資,俾利即時採行應變措施。

綜上,全球COVID-19疫情持續升溫,衛福部允宜賡續調控及儲備國內各項防疫措施與量能,並蒐整國際疫情及防疫作為,綜合研判採行應變方案,俾增進我國整體防疫效能,確保國人健康。

二、辦理防疫補償及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等紓困計畫,允宜要求各縣市政府落實查核並加強執行,俾發揮計畫成效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即新型冠狀肺炎)疫情衝擊層面擴大,原特別預算無法因應所需,衛福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8億6,500萬元、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41億2,500萬元及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3億1,697萬元。經查:

(一)因應居家隔離、檢疫人數增加,追加編列防疫補償金,惟應要求各縣市政府落實查核及發放事宜,俾達成計畫宗旨

為有效遏止疫情,適時實施特定強制隔離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衛福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第3條第4項授權,於109年3月10日訂定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共9條規定,並追溯自109年1月15日施行。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措施之民眾排除適用),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符合一定條件者,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每人按日發給1千元之防疫補償。

衛福部原編列防疫補償金18億2,000萬元,係以人數推估為13萬人,隔離14天,每人1千元計算。依據該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首次統計,截至109年3月18日受隔離或檢疫人數約4萬8千餘人,惟國內確診案例逐漸由中國大陸擴散至歐美及全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4月3日宣布,過去14天內有發燒或呼吸道等症狀之入境旅客,除應配合於機場或醫院採集檢體外,並須配合執行居家檢疫措施,爰推估人數須再增加,編列相關預算計8億6,500萬元。惟鑒於日前部分受隔離或檢疫者於受隔離或檢疫期間未遵循指示而逕自外出,造成民眾恐慌,亦有違發放防疫補償以達成強制隔離之目的,允宜要求各縣市政府依據前開辦法落實查核及辦理發放事宜,俾達成計畫宗旨。

(二)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之營運補貼事宜,允宜依相關紓困規定加強執行

衛福部考量疫情對國內經濟活動造成衝擊,本追加預算案針對弱勢老人、兒少、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加發1,500元生活補助,共加發3個月,編列41億2,500萬元,係避免經濟弱勢者生活陷困之必要措施,允宜儘速辦理。

另衛福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及行政作業等所需經費3億1,697萬元,係以每一業者每月上限1萬元,補助3個月計算之。按衛福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於109年3月12日訂定發布「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嗣為減輕疫情對國內社會、經濟產生之衝擊,對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業者擬予以補貼,甫於109年4月20日修正上述辦法部分條文,及修正名稱為「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並將民俗調理業列為紓困對象,增訂第5章之1「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之紓困」,明定申請紓困補貼之資格條件、補貼額度、最高限額及申請程序。爰此,本次追加預算容有其必要,後續辦理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之營運補貼,允宜依紓困辦法加強執行。

綜上,為因應疫情日益加劇,衛福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及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雖確有其必要,惟允宜要求各縣市政府落實查核及辦理發放事宜,並依相關紓困規定加強執行,俾達成計畫效益。

(分機:1931 何殷如、分機:8660 黃惠雯、分機:1930 芮家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