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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四、為因應肺炎疫情就公務預算移緩濟急部分僅匡列總額,缺乏相關規劃資訊,復有支應後再予歸墊之情事,各機關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時允宜妥為審度 日期:109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評估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3條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所需時,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順序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應先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支應、再由各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其後由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情形在總預算機關間調整支應。如經檢討調整年度預算後如仍有不足,可採行其他彈性預算籌應措施,包含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追加預算或提出特別預算等。經查:

(一)行政院為因應肺炎疫情就公務預算移緩濟急部分僅匡列總額,未見各部會規劃詳情與辦理概況說明

行政院於109年2月13日召開院會後宣布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因應疫情衝擊,嗣原特別預算案600億元於3月13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其後行政院考量疫情日益嚴峻,於4月2日召開行政院臨時院會通過第二階段紓困方案,並宣布我國紓困振興預算規模將達1.05兆元,包含特別預算合計2,100億元,基金及移緩濟急1,400億元、央行、郵政儲金及各公股行庫貸款額度7,000億元,其中由公務預算移緩濟急部分匡列154億元。據是日行政院記者會相關簡報資料,關於公務預算移緩濟急部分,除匡列總額154億元外,揆諸相關主管機關運用特別預算及相關經費規劃辦理紓困振興措施概要項目,僅文化部明列移緩濟急7億元,其餘部會公務預算移緩濟急之金額則未明;嗣經洽詢主計總處略以,前揭簡報資料之數據,係行政院初步盤點之概略規劃,154億元係參酌各機關以前年度預算賸餘情形及各項計畫執行進度等,估計可再由各機關移緩濟急協助支援之空間,後續將配合實際需要調整及移緩濟急支應。是以,行政院雖匡列公務預算移緩濟急總額154億元,惟其中僅可窺知文化部額度及用途,餘則未見相關主管機關說明檢討調整公務預算支應之額度及預計辦理項目等資訊,自無從檢視各部會是否均已本於權責依規定切實檢討年度預算以支應疫情所需經費。

(二)以公務預算支應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經費截至109年6月底實際支出約17.5億元,僅占所匡列額度154億之1成餘,尚有餘裕經費可應未來所需

主計總處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專區」定期公布相關預算執行情形,參據「(總預算)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經費支用情形表」所列支出金額最高之3個機關,截至109年6月底止依序為外交部、教育部及文化部(詳表1)。外交部以公務預算支應疫情相關費用合計約5億2,915萬元,主要支出項目係援贈其他國家抗疫及防疫經費5億1,617萬元,由「國際合作及關懷」工作計畫項下支應,占該工作計畫109年度預算數之4.43%;教育部以公務預算支應疫情相關費用共約4億6,524萬元,主要支出項目為提供大專校院防疫與考試所需口罩,及補助大專校院防疫物資,金額分別為1億3,097萬元及1億883萬元,由「私立學校教學獎助」工作計畫項下支應,兩項支出占該工作計畫109年度預算金額之0.94%,另一主要支出項目為提供高中以下學校防疫物資及會考防疫經費,金額為1億1,393萬元,由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工作計畫項下支應,占該工作計畫109年度預算金額之0.13%;文化部以公務預算支應疫情相關費用合計約3億1,499萬元,悉數用於對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之文化藝術產業、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提供補助。又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以公務預算移緩濟急支應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經費,截至109年6月底止合計約17.5億元,僅占原匡列之移緩濟急公務預算154億元1成餘,尚有頗充裕之經費運用空間,值此國際間疫情仍未見緩解,國內相關防治紓困振興措施亦不容鬆懈之際,未來允宜視需要妥慎運用。

表1 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調整公務預算因應疫情相關事宜之辦理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機關名稱

金額

用途

行政院

5,996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防疫宣導影片。

主計總處

935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人事行政總處

2,738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故宮

2,614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國發會

1,128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原民會

929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客委會

10,463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防疫動畫及客家藝文影音製作及推廣。

中選會

11,747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辦理選務防疫物資。

公平會

206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通傳會

137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陸委會

5,842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補助海基會相關費用。

運安會

45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促轉會

147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黨產會

13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公共工程委員會

429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內政部主管

27,213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營區安置隔離整修工程。

外交部主管

529,146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援贈他國抗疫及防疫經費。

國防部主管

9,307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財政部主管

41,255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報稅場地防疫佈置經費。

教育部主管

465,243

提供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各類考場等防疫物資、提供補課教學電腦設備。

法務部主管

14,386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經濟部主管

17,133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交通部主管

14,806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勞動部主管

5,462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僑委會主管

3,957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原能會主管

2,021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農委會主管

13,957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紓困案件實地會勘費用。

衛福部主管

19,180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環保署主管

80,732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採購消毒藥劑、隔離廢棄物清理、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消毒。

文化部主管

314,988

對文化藝術產業、事業及從業人員補助。

科技部主管

8,570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金管會主管

4,513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

海委會主管

13,791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留置處所設施強化。

退輔會主管

120,845

購買防疫用品、分區辦公設備經費、隔離病房設備經費。

小計

1,749,874

說 明:本表不含勞動部辦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經費不敷數,以及農委會辦理農漁民生活補貼經費不敷數,兩者分別由總預算及基金預算先行墊支,合計約223億元,均已納編第2次追加預算案以辦理歸墊。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經費支用情形表(總預算)」,統計日期:截至109年6月30日;本報告整理。

(三)勞動部於特別預算部分辦理項目經費編列不足暫以公務預算移緩濟急支應,惟將俟第2次追加預算通過後辦理經費轉正,與移緩濟急意旨尚屬有間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第2項規定:「本特別預算機關別預算表所列機關及實際執行預算之所屬機關或單位,辦理本特別條例所定防治及紓困振興事項範圍所需經費,如有不足時,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原定項目如遇有經費不足或有新增支用項目,應於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在原列或相關業務計畫科目項下檢討支應或辦理用途別科目間之流用。(二)原列或相關業務計畫科目如有不敷,而其他業務計畫有賸餘時,應報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業務計畫間之流用。(三)原列預算如依前二款檢討後仍有不敷,得專案敘明理由,報由行政院核定後調撥其他機關經費或具統籌性質經費支應;機關間之流用每筆數額如超過五千萬元者,應送請立法院備查。…。」勞動部於追加預算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計300億2,500萬元,惟符合申請資格勞工,截至受理申請截止日(109年5月22日)止,已超過原規劃補貼100萬名名額,致原編列經費不足支應,然該部並未循前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流用,而係於109年4月30日函請行政院同意先以調整109年度公務預算移緩濟急方式支付相關經費,嗣經行政院同意調整109年度「勞動保險業務」科目經費支應。惟行政院109年7月23日函請本院審議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勞動部針對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計編列38億8,932萬元辦理歸墊。爰此,勞動部就前揭辦理勞工生活補貼所需經費不足部分,雖原稱係以公務預算移緩濟急支應,實為暫時墊支。

此外,第2次追加預算案中除編列前述勞動部用以歸墊總預算移緩濟急之支出(38億8,932萬元)外,尚有農委會針對受疫情影響之農漁民生活補貼所需經費不敷數,編列184億1,474萬1千元,用以歸墊農村再生基金移緩濟急支出,兩者合計223億406萬1千元(詳表2)。據主計總處表示,為免影響原本政務之正常推動,故前述移緩濟急之223億餘元必須辦理歸墊。考量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以移緩濟急方式支應各項災害應變措施所需經費應予審慎籌謀,以避免影響原本政務或工作計畫之推展及運作,檢討調整項目以經評估可緩辦者為宜,以符移緩濟急意旨。

表2 第2次追加預算案各機關經費編列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機關別

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經費

屬所需經費不敷數者

金額

說明

通傳會

207,137

-

-

-

內政部

638,550

-

-

-

教育部

640,000

-

-

-

經濟部

137,546,660

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

1,300,000

1.原特別預算編列10億元。

2.補助案件由原預估110案增至254案。

辦理受疫情影響標竿企業之研發輔導等所需經費不敷數

1,200,000

1.原特別預算編列2億5,000萬元。

2.補助案件由原預估20案增至123案。

辦理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費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

138,000

追加預算編列183億950萬元。

辦理受疫情影響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

4,370,000

追加預算編列197億1,000萬元。

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捐助信保基金專款所需經費不敷數

45,000,000

1.原特別預算編列100億原、追加預算編列200億元。

2.保證融資總金額由原預估3,000億元增至7,500億元。

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振興三倍券)等所需經費不敷數

38,154,000

原特別預算編列18億元、追加預算編列110億9,700萬元。(詳說明)

補貼受疫情影響之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營業用電費所需經費不敷數

14,000,000

1.追加預算編列60億元。

2.補貼用戶由原預估40萬戶增至160萬戶。

交通部

9,780,880

-

-

-

農委會

19,116,341

受疫情影響之農漁民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

18,414,741

※歸墊農村再生基金

-

辦理農漁畜產業及休閒農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所需經費不敷數

200,000

1.原特別預算編列1億8,185萬元、追加預算編列8億元。

2.貸款額度由105億元增至145億元。

衛福部

37,361,112

辦理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之民眾急難救助金不敷數

448,781

1.原特別預算編列7,800萬元。

2.補貼人數原預計2,600人擴大至約40萬人。

勞動部

4,709,320

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

820,000

1.追加預算編列10億元。

2.貸款名額由原預計50萬人增至100萬人。

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

3,889,320

※歸墊總預算

1.追加預算編列300億2,500萬元。

2.補貼人數由原預計100萬人增至112萬9,644人。

合計

210,000,000

-

127,974,842 (含歸墊數22,304,061)

說 明:振興三倍券所需總經費為510.51億元,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金額381.54億元係扣除原特別預算編列補助受疫情影響之內需型產業且有參與折扣優惠方案店家所需經費18億元、及追加預算編列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當時原規劃名稱為酷碰券)等所需經費110.97億元。

資料來源:「中央政府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央政府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中央政府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本報告整理。

(四)部分預算說明以所需經費不敷數表達,惟未併予提供相關經費執行進度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2,100億元,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之限制。…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2,100億元,其中部分經費支出說明係以辦理事項所需經費「不敷數」表達,該等金額合計約1,279億餘元(詳表2),其中以經濟部之「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捐助信保基金專款等所需經費不敷數」450億元最高,「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振興三倍券)等所需經費不敷數」381億5,400萬元次之。

第2次追加預算案預算書內所列各項經費辦理項目,除少部分為新增辦理項目外,多與原特別預算或第1次追加預算所列辦理項目相同,惟部分列有所需經費「不敷數」,部分則無,致迭生疑義,嗣主計總處109年7月24日新聞稿說明略以,第2次追加預算案預算書所列「不敷數」係指疫情影響期間較原預估長且嚴重,故需擴增量能而增加編列數,並非已先支用而「回補」。揆諸前述金額最高之2項辦理項目,其中關於「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捐助信保基金專款等所需經費不敷數」,依據經濟部公布資料顯示,由該部辦理之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截至109年7月底止,即已接近原預估3,000億元之上限額度;另「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振興三倍券)等所需經費不敷數」部分,振興三倍券業於109年7月15日開始發放,事前各項作業所需經費尚可由原特別預算及第1次追加預算之相關科目經費支應,惟自109年7月23日起店家可至全國金融機構辦理兌領作業,相關補助經費亦將視兌領進度陸續撥付款項,第2次追加預算案審議通過前,原特別預算及第1次追加預算是否足以支應恐難預料,倘可併予敘明經費執行進度與具體規劃內容,應有利於瞭解增編經費之必要性。

綜上,行政院為籌措肺炎疫情因應經費,就公務預算移緩濟急部分匡列總額154億元,惟未適時揭露各部會規劃詳情與辦理事項,經統計,截至109年6月底以公務預算支應之相關經費支出約17.5億元,公務預算移緩濟急額度尚有餘裕空間可供後續視情況需要善加運用;又勞動部與農委會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分別由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移緩濟急支應相關補貼所需經費,嗣為免影響政務之正常推動,行政院遂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223億餘元辦理歸墊,為避免類似情事,各機關嗣後於檢討調整年度預算支應各項災害應變措施所需經費時宜妥為考量,俾符移緩濟急意旨;此外,第2次追加預算案部分增編經費之說明係以「不敷數」表達,缺乏相關經費執行進度資訊以供憑參,亦宜檢討改進。

(分機:1934 劉宜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