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宜妥為規劃並完善稽核機制,俾發揮對運動事業紓困功能;而留遊學服務業補助期限已屆,則宜儘速修改相關規定以利賡續辦理紓困
第2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經費6億4,000萬元,包括辦理受疫情影響之運動事業受僱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4億9,000萬元與留遊學服務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1億5,000萬元。謹評析如下:
(一)補貼受疫情影響營運艱困運動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允宜妥為規劃並完善稽核機制,俾發揮紓困功能
1.第1次追加預算辦理情形: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運動產業影響,教育部於第1次追加預算編列19.5億元,協助受疫情影響之運動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並訂有「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運動事業紓困振興作業須知」,規範申請期程為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查至申請截止日(詳表1),申請運動事業補助者計1,891家、核准營運資金補助1,449家、5,083萬3千元,核准薪資補助4,390人、2億665萬8千元;已撥付營運資金補助1,326家、4,701萬1千元,已撥付薪資補助4,220人、1億9,573萬3千元。另申請相關從業人員補助者計1,030人,核准592人、2,844萬7千元,已撥付565人、2,714萬9千元。
表1 截至109年7月31日補貼受疫情影響營運艱困運動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辦理情形統計表 單位:家、人、新臺幣千元
項次
運動事業
從業人員
申請
1,891家
1,030人
核准
營運資金補助
薪資補助
人數
金額
家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1,449
50,833
4,390
206,658
592
28,447
已撥付
1,326
47,011
4,220
195,733
565
27,149
資料來源:彙整教育部體育署提供資料。
2.據教育部體育署提供資料,第2次追加預算主要補貼對象為受國際疫情持續衝擊影響之「運動博弈業」、「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及「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針對第3季及第4季營收下降50%以上之營運艱困業者提供薪資及營運資金之補助,薪資補助部分係每位員工薪資4成(每月每位員工上限2萬元),每次最多補助3個月;營運資金部分係採1次性補貼,依員工數每人1萬元(已獲4-6月或7-9月補貼者,不再補助營運資金)。該署參考前揭作業須知格式,刻正研擬相關申請作業須知,允宜及早完備相關補助實施方式,俾提供運動事業即時性之幫助。
3.依前揭作業須知第9點第6項規定,在教育部指定之相關期間內,受影響事業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該部公告之情事。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紓困辦法規定,教育部得撤銷或廢止各項紓困之振興措施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並保留法律追訴權,爰該部宜建立完善稽核機制,以確保政策目的之達成。
(二)留遊學服務業原訂補助期限已屆,允宜儘速修改相關補助規定,以利賡續辦理紓困措施
1.教育部為減輕留遊學服務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之營運衝擊,109年5月間公告依「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提供艱困留遊學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助。按該部訂定之相關紓困申請須知規定,109年2月至6月,任1個月或任連續2個月月平均營業額,較相當期間營業額減少達50%之業者得申請補助,其中營運資金補助係按專任員工(扣除部分工時工作者)人數,每人1萬元辦理1次性補助;而薪資補助則按專任員工每月薪資40%,每人每月上限2萬元辦理,最多補助3個月,規範之受衝擊期限至6月底。
2.第2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編列留遊學服務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經費1億5,000萬元,內容包括補貼受僱員工薪資經費1億3,500萬元、補貼營運資金經費1,390萬元及行政作業經費110萬元。其中補貼受僱員工薪資經費係按員工人數1,125人、平均每人每月補助2萬元、補助期間6個月(為前揭補助3個月限期之2倍)估算;而補貼營運資金經費則按員工人數695人、每人每季1萬元、預計補助2季(為前揭1次性補助之2倍)估算;以上,本追加預算案補助項目雖與紓困申請須知所訂相同,惟補助期間並不一致。
3.據教育部提供留遊學服務業紓困進度,截至7月15日止計接獲61件申請案,審查通過23件,核定補助391萬餘元,惟僅撥付款項26.9萬元,允宜儘速辦理審核、撥款,俾適時提供艱困業者援助。另鑒於國外肺炎疫情持續蔓延,仍衝擊留遊學服務業之營運,相關紓困措施宜視疫情狀況賡續辦理;惟原訂之紓困申請須知補助期限將屆,為利辦理後續紓困措施,亦宜一併修改延長補助期間。
綜上,第2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編列6億4,000萬元,係辦理受疫情影響之運動事業及留遊學服務業紓困所需經費,除宜儘速辦理審核、撥款以適時提供艱困業者援助外,允宜妥為規劃及完善對運動事業之稽核機制,並需儘速修改留遊學服務業相關補助規定,俾利賡續辦理紓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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