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373億6,111萬2千元,包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368億3,599萬7千元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5億2,511萬5千元(詳表1)。謹評估如下:
表1 第2次追加預算案衛福部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
說明
金額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強化邊境檢疫及集中檢疫場所維運
1,132,430
提升疫情監測量能及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
215,173
辦理防疫物資與藥品之徵用、採購及倉儲
4,615,258
辦理疫苗研發及採購
13,550,000
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
12,039,521
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
5,283,615
小計
36,835,997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
辦理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不敷數及受疫情影響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等紓困補貼
525,115
合計
37,361,112
資料來源:整理自第2次追加預算案。
一、全球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允宜提升我國疫苗自主研發進程與自製能量,並加速辦理疫苗等採購事宜
衛福部主管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368億3,599萬7千元,包含強化邊境檢疫及集中檢疫場所維運等所需經費11億3,243萬元;提升疫情監測量能及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等所需經費2億1,517萬3千元;辦理防疫物資與藥品之徵用、採購及倉儲等所需經費46億1,525萬8千元;辦理疫苗研發及採購所需經費135億5,000萬元;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120億3,952萬1千元;暨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52億8,361萬5千元(預計辦理項目及明細詳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第2次追加
預算案數
說明及所需經費
1.強化邊境檢疫及集中檢疫場所維運等
1,132,430
集中檢疫場所維運費用及徵調人員津貼等
987,125
辦理後送個案及徵調醫護人力支援等
145,305
2.提升疫情監測量能及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等
215,173
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等
150,000
開設指揮中心運作等
65,173
3.辦理防疫物資與藥品之徵用、採購及倉儲等
4,615,258
辦理各式口罩、防護衣、隔離衣等防疫物資徵用、採購、運送及倉儲
4,545,058
採購抗病毒藥物等
70,200
4.辦理疫苗研發及採購
13,550,000
採購疫苗
11,550,000
補助疫苗研發及臨床試驗等
2,000,000
5.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等
12,039,521
發給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與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等
8,790,521
獎勵配合執行防治工作具績效之公、私立醫療(事)機構等
1,312,142
獎勵醫療機構設置防疫專責病房、隔離病室及採檢站等
1,036,260
發給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執行採檢、照護津貼等
900,598
6.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
5,283,615
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
5,283,615
資料來源:整理自第2次追加預算案。
經查:
(一)第2次追加預算案係考量國際COVID-19疫情仍嚴峻,因應第2波疫情防治挑戰,延長防治時程及追加不足數等
衛福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共計編列741億4,989萬9千元,其中防治經費691億481萬4千元(比率93.20%),原編列、第1次追加及第2次追加金額分別為168億8,006萬8千元、153億8,874萬9千元及368億3,599萬7千元(詳表1)。
表1 衛福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原編列
金額
第1次追加金額
第2次追加金額
小計
1.強化邊境檢疫及集中檢疫場所維運等
4,628,729
2,378,645
1,132,430
8,139,804
2.提升疫情監測量能及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等
1,714,963
2,121,658
215,173
4,051,794
3.辦理防疫物資與藥品之徵用、採購及倉儲等
2,856,379
3,548,904
4,615,258
11,020,541
4.辦理疫苗研發及採購
97,209
202,542
13,550,000
13,849,751
5.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等
3,018,000
7,137,000
12,039,521
22,194,521
6.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
4,564,788
0
5,283,615
9,848,403
合 計
16,880,068
15,388,749
36,835,997
69,104,814
資料來源:衛福部。
據疾管署109年8月4日公告COVID-19疫情訊息,截至8月3日累計受影響國家/地區數達187個、確診病例數已逾1,800萬例,其中死亡69萬餘例,確診病例數前5名依序為美國(475萬餘例)、巴西(273萬餘例)、印度(180萬餘例)、俄羅斯(85萬餘例)及南非(51萬餘例),且7月30日全球新增確診病例逾28萬例,創下新高紀錄,日本、澳洲、越南、菲律賓等國,近日新增確診案例數均為疫情以來新高,顯示國際疫情迄未趨緩,仍持續升溫。爰此,為因應第2波疫情防治挑戰,延長原編及第1次追加特別預算防治經費時程至110年6月,並隨防疫物資政策調整,盤點原編及第1次追加特別預算不足數等原因,衛福部第2次追加防治經費,尚有其需。
(二)全球正積極展開研製COVID-19疫苗及採購競賽,允宜加速辦理採購事宜,並提升我國自製疫苗能量
隨著全球COVID-19疫情持續升溫,當前各國展開研發疫苗競賽;依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目前約160種COVID-19疫苗正在開發,25種疫苗進行人體臨床試驗,其中進入最後階段第3期臨床試驗者,包含美國莫德納(Moderna)生技公司與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英國牛津大學與阿斯特捷利康公司(簡稱牛津大學/AstraZeneca)、德國BioNTech生技公司與美國輝瑞藥廠(簡稱BioNTech/Pfizer)等合作研製之3個疫苗。
復以,各國亦競相簽訂疫苗供應合約等採購事宜,例如英國已第4次預購疫苗,合約採購劑量達2.5億劑,簽約對象為牛津大學/AstraZeneca、BioNTech/Pfizer、法國疫苗廠Valneva、法國製藥業賽諾菲(Sanofi)及英國葛蘭素史克藥廠(GlaxoSmithKline, GSK);BioNTech/Pfizer宣布合作研發疫苗獲日本政府下訂1.2億劑,明年上半年開始供貨;美國政府與BioNTech/Pfizer簽訂購買1億劑疫苗合約;歐盟與Sanofi達成協議,儲備3億劑疫苗等。
按衛福部第2次追加防治經費中,新增辦理項目計3項,包含採購疫苗、補助疫苗研發及臨床試驗等暨採購抗病毒藥物等,衡酌全球正積極展開研製COVID-19疫苗及採購競賽,衛福部允宜提升我國自製疫苗能量,並加速辦理採購疫苗、抗病毒藥物等事宜,確保供貨無虞。
綜上,衛福部為因應第2波COVID-19疫情防治挑戰,延長原編及第1次追加預算防治經費時程,並隨防疫物資政策調整,盤點特別預算不足數等因素,第2次追加防治經費,尚有其需。又全球COVID-19疫情尚未見趨緩,用於預防與治療之疫苗、藥物乃後續防疫不可或缺之有效利器,允宜積極提升我國疫苗自主研發進程與自製能量,並加速辦理疫苗等採購事宜,俾滿足國內防疫需求,增進整體防疫效能。
(分機:8660 黃惠雯)
二、編列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及受疫情影響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等紓困補貼措施,允宜加強執行,俾達補助成效
衛福部於第2次追加預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之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4億8,878萬1千元,及受疫情影響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等紓困補貼所需經費3,633萬4千元,共5億2,511萬5千元。經查:
(一)急難紓困救助金原推估補助人數為2,600人,擴大辦理後人數增至約40萬人,尚須增列4.8億餘元
衛福部原對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喪之民眾編列急難紓困救助金7,800萬元,估計補助人數2,600人,每人3萬元。後因疫情日益嚴峻,衛福部為擴大照顧因疫情生計受困民眾,於109年5月6日奉行政院核定「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下稱本計畫),核發對象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2)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3)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 15 萬元免納入計算)加收入達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未逾2倍;及(4)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本計畫採書面審核,由申請民眾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居住地公所提出申請,符合資格者可核發1萬元,最高至3萬元,每戶領取以1次為限,實施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109年6月30日止,公所正式受理時間為109年5月6日至6月30日止。該部核算本計畫補助人數約40萬人,平均每戶領取金額約1萬4千餘元間,總經費推估約50餘億元,原經費不足部分於同一工作計畫項下勻支後,尚須增列4億8,878萬1千元,以支應所需。
(二)辦理受疫情影響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等紓困補貼措施,允宜依紓困辦法加強執行,俾達補助成效
第2次追加預算編列受疫情影響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等紓困補貼措施3,633萬4千元,包含:(1)辦理住宿式機構、社會福利事業及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2,646萬6千元(住宿式機構按每機構上限30萬元、社福團體按每單位平均20萬元、復康巴士按每家平均51萬1,300元,補助3個月計算);及(2)辦理住宿式機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等貸款利息及信用保證手續費補貼986萬8千元(員工薪資貸款按每人10萬8千元、週轉金貸款按住宿式機構及復康巴士每家上限500萬元、社福團體每單位平均120萬元、利率1.845%,補助1年;信用保證手續費按利率0.1%,補助3年計算)。
鑒於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等受疫情影響,恐有經營困難之虞,衛福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於109年3月12日訂定發布「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該部於109年4月20日修正上述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將住宿式機構及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納入紓困對象,於第23條放寬受疫情影響之住宿式機構認定條件,及增訂第4章之1「營運困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及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紓困」,規範申請紓困補貼(助)之資格條件、程序、紓困措施及相關準用規定,允宜依紓困辦法加強執行上述單位之營運及利息補貼事宜。
綜上,衛福部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及受疫情影響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等紓困補貼措施,允宜依相關紓困規定加強執行,俾達補助成效。
(分機:1931 何殷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