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高齡化與少子化危機,政府推出各類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及醫療保健等措施,導致社會福利支出逐年成長,為拓廣可運用之財源,主管機關陸續規劃以指定用途收入做為專款專用之財源,110年度有關社會福利支出專屬財源共計編列1,408億元(其中54.6億元列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1,243.4億元列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相關基金財源,其餘110億元列為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支出之財源),較109年度增加125億元,茲將該等收入近年來挹注情形分析如下:
(一)社會福利支出各類指定用途專屬財源相關規定
現行各類社會福利支出部分以指定用途收入為補充性財源,如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之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係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由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繳付之回饋金,運用於弱勢族群就業服務及推展社會福利事項等;菸害防制法第4條徵收菸品健康福利捐,用於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支出;另有以指定用途稅收為專屬財源,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部分、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等(詳表1)。
表1 社會福利支出指定用途財源法令依據
指定用途專屬財源
徵收依據與用途
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公益彩券發行盈餘專供社會福利支出(50%)、國民年金(45%)及全民健康保險準備(5%)。
公益彩券回饋金
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4點規定,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依甄選出價結果,繳付財政部回饋金,用於弱勢族群就業服務事宜、推展社會福利、公益彩券制度研究發展等相關支出及行政費用。
菸品健康福利捐
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4條規定,菸品應徵收健康福利捐,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保險費、中央與地方推動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所需經費。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4條第2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課收入優先撥入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供作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用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之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經財政部國庫署洽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目前僅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部分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10%調增至20%以內增加之稅課收入,提供推動長期照顧服務務所需各項經費。
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
依菸酒稅法第 20之1條規定,菸酒稅之菸品應徵稅額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590元調增至1,590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提供推動長期照顧服務務所需各項經費(106 年 06 月 14 日實施)。
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規定,將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高額獎金、兼職所得或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個人租給公司、企業、機關之租金收入等列為補充保險費計費基礎,計收補充保險費,以穩固健保財源,自102年度起實施。
資料來源:整理自相關法規資料。
(二)部分社會福利支出之指定用途財源呈現遞減趨勢,允宜追蹤收入穩定性,俾利財源籌措規劃
各項社會福利支出指定用途之專屬財源近4年度由105年度1,100億元,增加至108年度1,487億元,其中指定用途稅收合計數逐年成長,由105年度463億元,增加至108年度908億元、公益彩券盈餘介於266億元至284億元、公益彩券回饋金每年27億元、菸品健康福利捐介於278億元至344億元,其餘5項指定用途稅收合計介於463億元至908億元(詳表2)。
然部分專屬財源已呈現遞減趨勢,如菸品健康福利捐由105年度344億元,逐年遞減至108年度278億元,減幅約19%,110年度估計減少至260億元;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108年度278億元,較107年度減少4億元,110年度估計減少至233億元。此外,如遺產稅與贈與稅及房地合一稅具機會稅特性、房地合一稅收入、特種貨物稅及菸酒稅易受經濟景氣波動影響,難謂穩定性財源,允宜追蹤收入穩定性,俾利財源籌措規劃。
表2 社會福利支出指定用途財源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指定用途專屬財源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合計
1,100
1,183
1,404
1,487
1,283
1,408
公益彩券盈餘
266
284
267
274
203
216
公益彩券回饋金
27
27
27
27
27
27
菸品健康福利捐
344
323
281
278
245
260
指定用途稅收(1-5)
463
549
829
908
808
905
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
18
16
22
22
25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
22
31
69
29
95
3.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部分
-
2
34
63
63
63
4.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
-
55
282
278
233
233
5.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
443
452
466
476
461
489
說 明:110年度社會福利支出指定用途財源1,408億元,其中54.6億元列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1,243.4億元列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相關基金財源,其餘110億元列為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支出之財源。
資料來源:整理財政部國稅署及衛福部所屬機關提供資料(109及110年度為預算數)。
綜上,指定用途專屬財源係以法令明定收入用途,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不易遭到其他支出項目排擠,惟部分指定用途財源,如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已呈現遞減趨勢,尚有部分非屬穩定性財源,為確保社會福利措施永續運作,允宜賡續追蹤與觀察實際收入之情形,俾規劃穩定性之可運用財源,以因應我國逐年增加社會福利支出需求。
(分機:1930芮家楨)為因應高齡化與少子化危機,政府推出各類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及醫療保健等措施,導致社會福利支出逐年成長,為拓廣可運用之財源,主管機關陸續規劃以指定用途收入做為專款專用之財源,110年度有關社會福利支出專屬財源共計編列1,408億元(其中54.6億元列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1,243.4億元列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相關基金財源,其餘110億元列為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支出之財源),較109年度增加125億元,茲將該等收入近年來挹注情形分析如下:
(一)社會福利支出各類指定用途專屬財源相關規定
現行各類社會福利支出部分以指定用途收入為補充性財源,如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之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係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由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繳付之回饋金,運用於弱勢族群就業服務及推展社會福利事項等;菸害防制法第4條徵收菸品健康福利捐,用於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支出;另有以指定用途稅收為專屬財源,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部分、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等(詳表1)。
表1 社會福利支出指定用途財源法令依據
指定用途專屬財源
徵收依據與用途
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公益彩券發行盈餘專供社會福利支出(50%)、國民年金(45%)及全民健康保險準備(5%)。
公益彩券回饋金
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4點規定,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依甄選出價結果,繳付財政部回饋金,用於弱勢族群就業服務事宜、推展社會福利、公益彩券制度研究發展等相關支出及行政費用。
菸品健康福利捐
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4條規定,菸品應徵收健康福利捐,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保險費、中央與地方推動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所需經費。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4條第2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課收入優先撥入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供作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用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之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經財政部國庫署洽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目前僅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部分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10%調增至20%以內增加之稅課收入,提供推動長期照顧服務務所需各項經費。
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
依菸酒稅法第 20之1條規定,菸酒稅之菸品應徵稅額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590元調增至1,590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提供推動長期照顧服務務所需各項經費(106 年 06 月 14 日實施)。
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規定,將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高額獎金、兼職所得或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個人租給公司、企業、機關之租金收入等列為補充保險費計費基礎,計收補充保險費,以穩固健保財源,自102年度起實施。
資料來源:整理自相關法規資料。
(二)部分社會福利支出之指定用途財源呈現遞減趨勢,允宜追蹤收入穩定性,俾利財源籌措規劃
各項社會福利支出指定用途之專屬財源近4年度由105年度1,100億元,增加至108年度1,487億元,其中指定用途稅收合計數逐年成長,由105年度463億元,增加至108年度908億元、公益彩券盈餘介於266億元至284億元、公益彩券回饋金每年27億元、菸品健康福利捐介於278億元至344億元,其餘5項指定用途稅收合計介於463億元至908億元(詳表2)。
然部分專屬財源已呈現遞減趨勢,如菸品健康福利捐由105年度344億元,逐年遞減至108年度278億元,減幅約19%,110年度估計減少至260億元;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108年度278億元,較107年度減少4億元,110年度估計減少至233億元。此外,如遺產稅與贈與稅及房地合一稅具機會稅特性、房地合一稅收入、特種貨物稅及菸酒稅易受經濟景氣波動影響,難謂穩定性財源,允宜追蹤收入穩定性,俾利財源籌措規劃。
表2 社會福利支出指定用途財源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指定用途專屬財源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合計
1,100
1,183
1,404
1,487
1,283
1,408
公益彩券盈餘
266
284
267
274
203
216
公益彩券回饋金
27
27
27
27
27
27
菸品健康福利捐
344
323
281
278
245
260
指定用途稅收(1-5)
463
549
829
908
808
905
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
18
16
22
22
25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
22
31
69
29
95
3.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部分
-
2
34
63
63
63
4.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
-
55
282
278
233
233
5.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
443
452
466
476
461
489
說 明:110年度社會福利支出指定用途財源1,408億元,其中54.6億元列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1,243.4億元列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相關基金財源,其餘110億元列為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支出之財源。
資料來源:整理財政部國稅署及衛福部所屬機關提供資料(109及110年度為預算數)。
綜上,指定用途專屬財源係以法令明定收入用途,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不易遭到其他支出項目排擠,惟部分指定用途財源,如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已呈現遞減趨勢,尚有部分非屬穩定性財源,為確保社會福利措施永續運作,允宜賡續追蹤與觀察實際收入之情形,俾規劃穩定性之可運用財源,以因應我國逐年增加社會福利支出需求。
(分機:1930芮家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