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司法效率,提升服務品質,營造友善司法環境,司法院近年來積極辦理司法機關辦公廳舍擴(遷、興)建計畫,邇來已陸續完工落成啓用。據統計,截至109年6月底止,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經管土地689筆.面積為109.45公頃,財產總值約203億532萬9千元;另同期間經管辦公房屋207棟、宿舍1,755棟,面積分別為94萬9,365.52平方公尺、28萬5,955.30平方公尺,以上2者合計之財產總值約163億5,323萬6千元,顯示其公務用財產帳面價值龐鉅,惟間有部分土地於取得後,長期呈低度利用或閒置情形,影響資源有效利用,說明如下:
(一)辦理公有土地撥用或價購作業,事前應審慎評估,並依規定確實執行,以免土地因長期閒置而浪費國家寶貴資源
按公有土地乃人民共享之國家寶貴資源,各級政府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用途等需要而需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公有土地,固得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等有關規定申請撥用,然撥用前自應善盡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及開發時程之責,並於撥用後確實執行,如撥用後卻未依撥用計畫使用、消極低度使用或任其閒置,即背離公有土地撥用之精神與目的。另國有財產法第39條亦明定:「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五、建地空置逾1年,尚未開始建築時。」至於政府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用途等需要而價購土地,同應比照前揭撥用制度,於事前審慎評估,並依規定確實執行,以免浮濫價購及浪費國家資源。
(二)截至108年底止,司法院仍有高達13公頃餘土地於取得後,長期呈現低度利用甚至閒置情形
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08年底止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臺灣苗栗、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及花蓮地院、高雄少家法院等11機關撥用或價購取得之46筆土地(大多為撥用取得),面積達13萬7,847平方公尺(107年度公告現值總額為99億936萬3千元),於取得後土地現況或為空地,或為綠地,或為樹林覆蓋等,呈空置或低度利用情形(詳如表1),其中不乏位處都市發展繁盛、地價高昂地區,或已閒置數十年之土地,亟待通盤檢討研謀改善之道。
(三)部分法院經管之大面積、高價值國有建築用地自撥用後未儘速依撥用計畫使用,或無運用計畫,致處理進度緩慢
1.臺南高分院部分:該院經管坐落臺南市安平區金華段81地號土地1筆,面積2萬8,004平方公尺(107年度公告現值總額為13億1,618萬8千元)。據監察院調查發現,該地號土地原計畫作為興建臺南高等行政法院等用地,嗣臺南高分院依司法院95年5月1日之會議決定,規劃該基地除供臺南高分院遷建使用外,亦預留未來籌設臺灣臺南地方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南分院(庭)等機關辦公廳舍之使用,並於99年3月24日完成撥用登記事宜;臺南高分院於99年10月雖已完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分庭及臺灣臺南地方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南分院)遷建辦公廳室評估報告書」,惟據司法院補充說明,本案迄108年2月25日審查會議始予核定,並進行報告書細部修正,110年新增臺南高分院遷建辦公廳室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總經費16億6,534萬2千元),以致該土地自99年撥用迄今已逾10年,卻仍未能依計畫完成遷建,處理進度緩慢。
2.臺南地院部分:該院於82年間所取得坐落臺南市安平區金華段120、126地號(有償撥用)及285地號(價購)土地,面積合計1萬4,212平方公尺(107年度公告現值總額為4億1,214萬8千元),原規劃作為籌設南部地區司法人員培訓中心之用地,嗣因無設置依據而停止規劃,目前係設置壘球場供少年假日體能訓練使用,呈低度利用狀況。
(四)辦理公有土地取得作業,因事前評估未臻審慎或缺乏成本效益考量,部分土地於取得後長期呈低度利用或閒置情形
1.苗栗地院部分:該院於81年間以無償撥用所取得坐落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14筆土地,面積合計2,953平方公尺,原係配合該院辦公廳舍興建而取得,嗣該辦公廳舍已於86年1月9日興建完成啟用,惟上開土地卻仍作球場及綠地使用,呈低度利用狀況。另該院於98年間價購坐落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3116-3地號土地1筆,面積3,003平方公尺,作為第二辦公大樓預定地,惟該院迄今仍未提出興建計畫,現況僅提供少年勤勞輔導、團體輔導及法警體能訓練等活動使用,亦呈低度利用狀況。
2.彰化地院部分:該院於80年間價購取得彰化縣北斗鎮大安段土地3筆,合計1,907平方公尺,現況均為草地,呈閒置狀態。該院前已重新整地並委託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協助綠美化植栽作業,嗣將規劃做為北斗簡易庭之停車場使用。
3.雲林地院部分:該院於82年間以有償撥用所取得雲林縣虎尾鎮北溪厝段等3筆土地,面積合計3萬平方公尺,原規劃興建虎尾簡易庭辦公大樓,嗣因考量該址交通不便,為便利民眾洽公,爰與該院原擬改建法官職務宿舍之基地互換,致上開3筆土地最終僅興建1棟16戶之法官職務宿舍與1棟首長宿舍,其餘均為停車場、空(綠)地,呈低度利用狀況。
4.花蓮地院部分:該院經管之坐落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199(36年間分割登記之早期取得土地)及1217地號(87年間接管自臺灣省政府)2筆土地,合計1萬5,024平方公尺,現況均為閒置空地,主要係該等土地屬配合花蓮縣政府整體規劃所留設之開放空間,目前僅能做為美化環境使用。
綜上,近年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業務大幅成長,現有辦公廳舍不敷使用,進而提報多項新建或擴(遷)建計畫,惟因經費需求龐大,各機關建置國內辦公廳舍應力求撙節,並確依「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審核原則」辦理需求評估、可行性評估及替選方案等效益分析;然部分機關使用國有資產因缺乏成本效益觀念,對於已無公用必要之房地,任其閒置或低度利用,影響資源運用效率。爰司法院後續允應加強辦理相關計畫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如考量既有閒置空間再利用、推動都更分回國有房舍等土地及資產活化做法,俾能妥善運用有限之國家資源。
表1 截至108年底止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經管土地屬閒置或低度利用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機關
名稱
土地標示
面積
(A)
取得
年度
107年度公告現值(B)
公告現值總額(C=A*B)
現況
經管機關
說明用途
縣市
(鄉鎮市區)
段名
(地號)
司法院
臺北市
中正區
成功段一小段120地號等9筆土地
22,417
105
及
106
272
6,097,424
空置
已核定新建辦公廳室並評選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市
文山區
木柵段4小段154地號
106
55
179
18,974
空置
已核定新建聯合檔証大樓並申請建築執照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81地號
28,004
99
47
1,316,188
空置
已核定新建辦公廳室計畫。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苗栗市
勝利段2298地號等14筆土地
2,953
81
17
50,201
空置
因地層有下陷之虞,財政部已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核准該院繼續管理使用。
勝利段3116-3地號
3,003
98
28
85,375
空置
未來規劃新建第二辦公大樓及檔案大樓使用;目前提供少年勤勞輔導、團體輔導及法警體能訓練等活動使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縣
北斗鎮
大安段35地號等3筆土地
1,907
80
2
4,005
空置
屬於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應予綠化之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縣
名間鄉
三塊厝段1-216地號
525
59
3
17
空置
將規劃新建該院第三辦公室使用。
三塊厝段33-5地號
1,228
78
27
34
空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縣
虎尾鎮
北溪厝段149-6地號等3筆土地
30,000
82
43
1,290,000
空置
目前作為宿舍區使用,合計法官宿舍一棟16間、首長宿舍1棟、其他為停車場、草坪、籃球場及非都市土地綠美化空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市
盧厝段275-7地號等6筆土地
8,651
66
9
79,589
空置
以洽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事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120地號等3筆土地
14,212
82
29
412,148
部分
空置
除民事執行處公佈欄、停車棚、壘球場及傳達室外,空置土地部分將規劃為戶外停車場,供國民法官使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高雄市
楠梓區
清楠段493-1地號
9,817
96
20
196,334
空置
將提出完整興建規劃,以建構完整之少年及家事司法保護大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市
民勤段1199地號等2筆土地
15,024
87
24
359,074
空置
位於花蓮縣政府整體規劃之行政區範圍內,係配合花蓮縣政府整體規劃所需而留設之開放空間,目前僅能做為美化環境使用。
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提供資料。
(分機:8665鍾俊華)為增進司法效率,提升服務品質,營造友善司法環境,司法院近年來積極辦理司法機關辦公廳舍擴(遷、興)建計畫,邇來已陸續完工落成啓用。據統計,截至109年6月底止,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經管土地689筆.面積為109.45公頃,財產總值約203億532萬9千元;另同期間經管辦公房屋207棟、宿舍1,755棟,面積分別為94萬9,365.52平方公尺、28萬5,955.30平方公尺,以上2者合計之財產總值約163億5,323萬6千元,顯示其公務用財產帳面價值龐鉅,惟間有部分土地於取得後,長期呈低度利用或閒置情形,影響資源有效利用,說明如下:
(一)辦理公有土地撥用或價購作業,事前應審慎評估,並依規定確實執行,以免土地因長期閒置而浪費國家寶貴資源
按公有土地乃人民共享之國家寶貴資源,各級政府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用途等需要而需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公有土地,固得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等有關規定申請撥用,然撥用前自應善盡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及開發時程之責,並於撥用後確實執行,如撥用後卻未依撥用計畫使用、消極低度使用或任其閒置,即背離公有土地撥用之精神與目的。另國有財產法第39條亦明定:「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五、建地空置逾1年,尚未開始建築時。」至於政府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用途等需要而價購土地,同應比照前揭撥用制度,於事前審慎評估,並依規定確實執行,以免浮濫價購及浪費國家資源。
(二)截至108年底止,司法院仍有高達13公頃餘土地於取得後,長期呈現低度利用甚至閒置情形
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08年底止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臺灣苗栗、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及花蓮地院、高雄少家法院等11機關撥用或價購取得之46筆土地(大多為撥用取得),面積達13萬7,847平方公尺(107年度公告現值總額為99億936萬3千元),於取得後土地現況或為空地,或為綠地,或為樹林覆蓋等,呈空置或低度利用情形(詳如表1),其中不乏位處都市發展繁盛、地價高昂地區,或已閒置數十年之土地,亟待通盤檢討研謀改善之道。
(三)部分法院經管之大面積、高價值國有建築用地自撥用後未儘速依撥用計畫使用,或無運用計畫,致處理進度緩慢
1.臺南高分院部分:該院經管坐落臺南市安平區金華段81地號土地1筆,面積2萬8,004平方公尺(107年度公告現值總額為13億1,618萬8千元)。據監察院調查發現,該地號土地原計畫作為興建臺南高等行政法院等用地,嗣臺南高分院依司法院95年5月1日之會議決定,規劃該基地除供臺南高分院遷建使用外,亦預留未來籌設臺灣臺南地方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南分院(庭)等機關辦公廳舍之使用,並於99年3月24日完成撥用登記事宜;臺南高分院於99年10月雖已完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分庭及臺灣臺南地方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南分院)遷建辦公廳室評估報告書」,惟據司法院補充說明,本案迄108年2月25日審查會議始予核定,並進行報告書細部修正,110年新增臺南高分院遷建辦公廳室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總經費16億6,534萬2千元),以致該土地自99年撥用迄今已逾10年,卻仍未能依計畫完成遷建,處理進度緩慢。
2.臺南地院部分:該院於82年間所取得坐落臺南市安平區金華段120、126地號(有償撥用)及285地號(價購)土地,面積合計1萬4,212平方公尺(107年度公告現值總額為4億1,214萬8千元),原規劃作為籌設南部地區司法人員培訓中心之用地,嗣因無設置依據而停止規劃,目前係設置壘球場供少年假日體能訓練使用,呈低度利用狀況。
(四)辦理公有土地取得作業,因事前評估未臻審慎或缺乏成本效益考量,部分土地於取得後長期呈低度利用或閒置情形
1.苗栗地院部分:該院於81年間以無償撥用所取得坐落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14筆土地,面積合計2,953平方公尺,原係配合該院辦公廳舍興建而取得,嗣該辦公廳舍已於86年1月9日興建完成啟用,惟上開土地卻仍作球場及綠地使用,呈低度利用狀況。另該院於98年間價購坐落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3116-3地號土地1筆,面積3,003平方公尺,作為第二辦公大樓預定地,惟該院迄今仍未提出興建計畫,現況僅提供少年勤勞輔導、團體輔導及法警體能訓練等活動使用,亦呈低度利用狀況。
2.彰化地院部分:該院於80年間價購取得彰化縣北斗鎮大安段土地3筆,合計1,907平方公尺,現況均為草地,呈閒置狀態。該院前已重新整地並委託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協助綠美化植栽作業,嗣將規劃做為北斗簡易庭之停車場使用。
3.雲林地院部分:該院於82年間以有償撥用所取得雲林縣虎尾鎮北溪厝段等3筆土地,面積合計3萬平方公尺,原規劃興建虎尾簡易庭辦公大樓,嗣因考量該址交通不便,為便利民眾洽公,爰與該院原擬改建法官職務宿舍之基地互換,致上開3筆土地最終僅興建1棟16戶之法官職務宿舍與1棟首長宿舍,其餘均為停車場、空(綠)地,呈低度利用狀況。
4.花蓮地院部分:該院經管之坐落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199(36年間分割登記之早期取得土地)及1217地號(87年間接管自臺灣省政府)2筆土地,合計1萬5,024平方公尺,現況均為閒置空地,主要係該等土地屬配合花蓮縣政府整體規劃所留設之開放空間,目前僅能做為美化環境使用。
綜上,近年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業務大幅成長,現有辦公廳舍不敷使用,進而提報多項新建或擴(遷)建計畫,惟因經費需求龐大,各機關建置國內辦公廳舍應力求撙節,並確依「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審核原則」辦理需求評估、可行性評估及替選方案等效益分析;然部分機關使用國有資產因缺乏成本效益觀念,對於已無公用必要之房地,任其閒置或低度利用,影響資源運用效率。爰司法院後續允應加強辦理相關計畫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如考量既有閒置空間再利用、推動都更分回國有房舍等土地及資產活化做法,俾能妥善運用有限之國家資源。
表1 截至108年底止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經管土地屬閒置或低度利用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機關
名稱
土地標示
面積
(A)
取得
年度
107年度公告現值(B)
公告現值總額(C=A*B)
現況
經管機關
說明用途
縣市
(鄉鎮市區)
段名
(地號)
司法院
臺北市
中正區
成功段一小段120地號等9筆土地
22,417
105
及
106
272
6,097,424
空置
已核定新建辦公廳室並評選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市
文山區
木柵段4小段154地號
106
55
179
18,974
空置
已核定新建聯合檔証大樓並申請建築執照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81地號
28,004
99
47
1,316,188
空置
已核定新建辦公廳室計畫。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苗栗市
勝利段2298地號等14筆土地
2,953
81
17
50,201
空置
因地層有下陷之虞,財政部已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核准該院繼續管理使用。
勝利段3116-3地號
3,003
98
28
85,375
空置
未來規劃新建第二辦公大樓及檔案大樓使用;目前提供少年勤勞輔導、團體輔導及法警體能訓練等活動使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縣
北斗鎮
大安段35地號等3筆土地
1,907
80
2
4,005
空置
屬於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應予綠化之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縣
名間鄉
三塊厝段1-216地號
525
59
3
17
空置
將規劃新建該院第三辦公室使用。
三塊厝段33-5地號
1,228
78
27
34
空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縣
虎尾鎮
北溪厝段149-6地號等3筆土地
30,000
82
43
1,290,000
空置
目前作為宿舍區使用,合計法官宿舍一棟16間、首長宿舍1棟、其他為停車場、草坪、籃球場及非都市土地綠美化空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市
盧厝段275-7地號等6筆土地
8,651
66
9
79,589
空置
以洽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事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120地號等3筆土地
14,212
82
29
412,148
部分
空置
除民事執行處公佈欄、停車棚、壘球場及傳達室外,空置土地部分將規劃為戶外停車場,供國民法官使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高雄市
楠梓區
清楠段493-1地號
9,817
96
20
196,334
空置
將提出完整興建規劃,以建構完整之少年及家事司法保護大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市
民勤段1199地號等2筆土地
15,024
87
24
359,074
空置
位於花蓮縣政府整體規劃之行政區範圍內,係配合花蓮縣政府整體規劃所需而留設之開放空間,目前僅能做為美化環境使用。
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提供資料。
(分機:8665鍾俊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