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幼兒乘車安全,第1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規定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第2代幼保法更新增幼兒專用車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之規定(詳表1)。為鼓勵幼兒園加速汰換將逾10年之幼童專用車,教育部國教署(下稱國教署)110年度編列1億4,610萬元,預計補助汰换及新購幼童專用車合計405輛(詳表2)。經查:
表1 第1代及第2代幼保法有關幼兒專用車、駕駛人及隨車人員規範對照表
第1代幼保法第30條
(101年1月1日施行)
幼兒進入及離開幼兒園時,幼兒園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20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任職後每2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交通安全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
第2代幼保法第26條
(107年6月27日施行)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20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任職後每2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幼兒園應予協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本報告彙整。
表2 108至110年度補助幼兒專用車輛預算編列及執行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次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計畫別
學前教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改善經費
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推動幼童車屆齡車輛新購與汰換
預算
決算
預算
7月底執行數
預算案
金額
67,200
53,536
187,900
141,802
146,100
汰換車輛數
224
170
293
272
405
新購車輛數
-
-
225
133
說 明:1.據國教署表示110年度實施計畫尚未訂定。依109年度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汰換暨新購幼童專用車實施計畫,於109完成汰換(原購置出廠日期於99年1月至100年3月期間)或新購者,補助車輛購置費用百分之40,但不包括保險費、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依法繳納之相關規費(申領牌照、車輛檢驗等)及非屬幼童專用車必要增加之配備費用。
2.依前揭計畫,地方政府進行初審時,應審慎評估幼兒園所提申請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整體考量其急迫性及優先性,區分補助項目排定優先順序。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應予優先補助。
資料來源:國教署提供。
(一)近年國內幼童專用車數量明顯減少,在整體環境誘因不足條件下,市面上主要僅剩1車型仍在販售
由104年度至109年3月底國內已領牌照之幼童專用車輛數量觀之(詳表3),104年度全國尚有5,681幼童專用車輛,至109年3月底已減為3,894輛,較104年減少1,787輛,占31.46%,明顯減少,其中六都減少1,520輛,占41.35%;非六都減少267輛,占13.32%,近年幼童專用車輛明顯減少,都會區比非都會區更嚴重。
表3 104年度至109年3月底國內已領牌照之幼童專用車輛數量統計表 單位:輛
項次
104年
A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B
差額
C=A-B
占比
C/A
六都
3,676
2,624
2,903
2,935
2,552
2,156
1,520
41.35%
非六都
2,005
2,291
2,162
2,354
1,375
1,738
267
13.32%
全國總數
5,681
4,915
5,065
5,289
3,927
3,894
1,787
31.46%
說 明:109年度為截至3月底之統計數。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
此外,由109年3月底交通部公路總局記領牌幼童專用車輛之出廠廠牌觀之(詳表4),中華得利卡車型有3,877輛,約占市場99.56%,依國教署委託財團法人靖娟基金會「國教署補助各縣(市)政府汰換幼童專用車可行性分析評估報告」指出,受限於國內幼童專用車市場規模限制,導致目前全國市售符合相關法規之小型車款,在整體環境誘因不足條件下,市面上主要僅剩中華汽車得利卡車型仍在販售。
表4 109年3月底國內已領牌照之幼童專用車出廠廠牌車統計表
單位:輛
廠牌
ISUZU
中華
VOLKSWAGEN
三陽
總計
數量
7
3,877
9
1
3,894
占比%
0.18%
99.56%
0.23%
0.03%
100.00%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二)108年度違反幼童專用車輛相關規範之裁罰件數大幅增長,允宜研謀改善
依幼照法第49條第5款及第6款規定:「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五、違反第26條第2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10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滿20歲。六、違反依第26條第3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由104年度至108年度違反幼童專用車輛相關規範之裁罰件數觀之(詳表5),104年度至107年度分別為28件、20件、26件及27件,多數為違反第26條第2項所定規範,然108年度大幅增為48件,除違反第26條第2項所定規範有21件外,違反第26條第3項所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中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案件則由107年度2件鉅增為108年度之27件,允宜積極輔導改善,俾維幼童安全。
表5 104至108年度違反幼童專用車輛相關規範之裁罰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依幼照法第49條罰鍰並限期改善
違反第26條第2項
違反第26條第3項
合計
104
17
11
28
105
11
9
20
106
26
0
26
107
25
2
27
108
21
27
48
說 明:第2代幼照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係第1代幼照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另據國教署表示,104年度至108年度違反前揭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改善者,皆於期限內改善,尚無屆期仍未改善者。
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三)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之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其幼教服務倚賴公共化幼兒園,然其中超過8成公共化幼兒園無幼童專用車
依國教署提供資料(詳表6),屬幼照法之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 (下稱偏鄉)之行政區計123個,設有797家幼兒園,其中123個行政區皆設有公立幼兒園,而僅49個行政區有私立幼兒園、6個行政區有非營利幼兒園,故偏鄉之幼教服務多倚賴公共化幼兒園。
前揭偏鄉之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是以797家幼兒園中僅有170家(占21.33%)幼兒園有幼童專用車,78.67%幼兒園無幼兒專用車。其中86.4%公立幼兒園及83.33%非營利幼兒園皆無幼童專用車,故超過8成偏鄉之公共化幼兒園尚無幼童專用車,另尚有43.75%私立幼兒園亦無幼童專用車。若以行政區觀之(詳表7),123個偏鄉行政區,尚有44個行政轄區內之幼兒園皆無幼童專用車,僅能由家長自行接送。
偏鄉地區資源不足,幼教服務倚賴公共化幼兒園,然公共化幼兒園設置區域以既有學區為主,在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幼兒園又無幼童專用車下,幼童通學接送完全由家長承擔,在近便性及可及性不足情況下,恐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權益。
表6 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之幼童專用車統計表
幼兒園類型
行政區數
總園數
有幼童專用車
無幼童專用車
園數
比率%
園數
比率%
公幼
123
647
88
13.60
559
86.40
私幼
49
144
81
56.25
63
43.75
非營利
6
6
1
16.67
5
83.33
合計
797
170
21.33
627
78.67
說 明:統計數據為截至109年7月底之資料。
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表7 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無幼兒專用車輛之行政區域統計表
縣市
行政區域
幼兒園數
縣市
行政區域
幼兒園數
縣市
行政區域
幼兒園數
新北市
平溪區
3
高雄市
茂林區
4
臺東縣
金峰鄉
5
石門區
4
宜蘭縣
大同鄉
9
長濱鄉
5
石碇區
3
南澳鄉
10
綠島鄉
2
坪林區
2
苗栗縣
西湖鄉
2
蘭嶼鄉
4
貢寮區
5
彰化縣
大城鄉
6
花蓮縣
鳳林鎮
6
雙溪區
3
南投縣
中寮鄉
5
豐濱鄉
3
臺南市
大內區
2
仁愛鄉
16
澎湖縣
七美鄉
1
山上區
2
嘉義縣
大埔鄉
1
望安鄉
3
左鎮區
2
阿里山鄉
10
金門縣
金沙鎮
5
南化區
6
屏東縣
春日鄉
5
金寧鄉
5
龍崎區
1
琉球鄉
10
烈嶼鄉
3
高雄市
田寮區
2
滿州鄉
3
連江縣
北竿鄉
1
甲仙區
2
臺東縣
太麻里鄉
6
東引鄉
1
杉林區
6
池上鄉
5
莒光鄉
2
那瑪夏區
2
卑南鄉
8
合計
44
191
說 明:表內除臺南市山上區、南化區、苗栗縣西湖鄉、臺東縣池上鄉、蘭嶼鄉及花蓮縣鳳林鎮各有1家私幼外,餘幼兒園皆為公立幼兒園,統計數據為截至109年7月底之資料。
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綜上,幼童專用車服務在法令規範、市場資源與社會經濟環境變遷等條件限制下,呈逐年萎縮趨勢,復以我國幼教服務長期倚賴私立幼兒園,惟在其營利導向之經營方式,偏鄉資源不足地區之幼教服務反而僅能仰賴公共化幼兒園,然超過8成偏鄉公共化幼兒園無幼童專用車,在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又無幼童專用車下,幼童通學接送完全由家長承擔,在近便性及可及性不足情況下,恐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權益。
(分機:1920 廖來第)為保障幼兒乘車安全,第1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規定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第2代幼保法更新增幼兒專用車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之規定(詳表1)。為鼓勵幼兒園加速汰換將逾10年之幼童專用車,教育部國教署(下稱國教署)110年度編列1億4,610萬元,預計補助汰换及新購幼童專用車合計405輛(詳表2)。經查:
表1 第1代及第2代幼保法有關幼兒專用車、駕駛人及隨車人員規範對照表
第1代幼保法第30條
(101年1月1日施行)
幼兒進入及離開幼兒園時,幼兒園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20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任職後每2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交通安全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
第2代幼保法第26條
(107年6月27日施行)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20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任職後每2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幼兒園應予協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本報告彙整。
表2 108至110年度補助幼兒專用車輛預算編列及執行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次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計畫別
學前教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改善經費
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推動幼童車屆齡車輛新購與汰換
預算
決算
預算
7月底執行數
預算案
金額
67,200
53,536
187,900
141,802
146,100
汰換車輛數
224
170
293
272
405
新購車輛數
-
-
225
133
說 明:1.據國教署表示110年度實施計畫尚未訂定。依109年度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汰換暨新購幼童專用車實施計畫,於109完成汰換(原購置出廠日期於99年1月至100年3月期間)或新購者,補助車輛購置費用百分之40,但不包括保險費、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依法繳納之相關規費(申領牌照、車輛檢驗等)及非屬幼童專用車必要增加之配備費用。
2.依前揭計畫,地方政府進行初審時,應審慎評估幼兒園所提申請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整體考量其急迫性及優先性,區分補助項目排定優先順序。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應予優先補助。
資料來源:國教署提供。
(一)近年國內幼童專用車數量明顯減少,在整體環境誘因不足條件下,市面上主要僅剩1車型仍在販售
由104年度至109年3月底國內已領牌照之幼童專用車輛數量觀之(詳表3),104年度全國尚有5,681幼童專用車輛,至109年3月底已減為3,894輛,較104年減少1,787輛,占31.46%,明顯減少,其中六都減少1,520輛,占41.35%;非六都減少267輛,占13.32%,近年幼童專用車輛明顯減少,都會區比非都會區更嚴重。
表3 104年度至109年3月底國內已領牌照之幼童專用車輛數量統計表 單位:輛
項次
104年
A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B
差額
C=A-B
占比
C/A
六都
3,676
2,624
2,903
2,935
2,552
2,156
1,520
41.35%
非六都
2,005
2,291
2,162
2,354
1,375
1,738
267
13.32%
全國總數
5,681
4,915
5,065
5,289
3,927
3,894
1,787
31.46%
說 明:109年度為截至3月底之統計數。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
此外,由109年3月底交通部公路總局記領牌幼童專用車輛之出廠廠牌觀之(詳表4),中華得利卡車型有3,877輛,約占市場99.56%,依國教署委託財團法人靖娟基金會「國教署補助各縣(市)政府汰換幼童專用車可行性分析評估報告」指出,受限於國內幼童專用車市場規模限制,導致目前全國市售符合相關法規之小型車款,在整體環境誘因不足條件下,市面上主要僅剩中華汽車得利卡車型仍在販售。
表4 109年3月底國內已領牌照之幼童專用車出廠廠牌車統計表
單位:輛
廠牌
ISUZU
中華
VOLKSWAGEN
三陽
總計
數量
7
3,877
9
1
3,894
占比%
0.18%
99.56%
0.23%
0.03%
100.00%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二)108年度違反幼童專用車輛相關規範之裁罰件數大幅增長,允宜研謀改善
依幼照法第49條第5款及第6款規定:「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五、違反第26條第2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10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滿20歲。六、違反依第26條第3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由104年度至108年度違反幼童專用車輛相關規範之裁罰件數觀之(詳表5),104年度至107年度分別為28件、20件、26件及27件,多數為違反第26條第2項所定規範,然108年度大幅增為48件,除違反第26條第2項所定規範有21件外,違反第26條第3項所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中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案件則由107年度2件鉅增為108年度之27件,允宜積極輔導改善,俾維幼童安全。
表5 104至108年度違反幼童專用車輛相關規範之裁罰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依幼照法第49條罰鍰並限期改善
違反第26條第2項
違反第26條第3項
合計
104
17
11
28
105
11
9
20
106
26
0
26
107
25
2
27
108
21
27
48
說 明:第2代幼照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係第1代幼照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另據國教署表示,104年度至108年度違反前揭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改善者,皆於期限內改善,尚無屆期仍未改善者。
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三)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之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其幼教服務倚賴公共化幼兒園,然其中超過8成公共化幼兒園無幼童專用車
依國教署提供資料(詳表6),屬幼照法之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 (下稱偏鄉)之行政區計123個,設有797家幼兒園,其中123個行政區皆設有公立幼兒園,而僅49個行政區有私立幼兒園、6個行政區有非營利幼兒園,故偏鄉之幼教服務多倚賴公共化幼兒園。
前揭偏鄉之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是以797家幼兒園中僅有170家(占21.33%)幼兒園有幼童專用車,78.67%幼兒園無幼兒專用車。其中86.4%公立幼兒園及83.33%非營利幼兒園皆無幼童專用車,故超過8成偏鄉之公共化幼兒園尚無幼童專用車,另尚有43.75%私立幼兒園亦無幼童專用車。若以行政區觀之(詳表7),123個偏鄉行政區,尚有44個行政轄區內之幼兒園皆無幼童專用車,僅能由家長自行接送。
偏鄉地區資源不足,幼教服務倚賴公共化幼兒園,然公共化幼兒園設置區域以既有學區為主,在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幼兒園又無幼童專用車下,幼童通學接送完全由家長承擔,在近便性及可及性不足情況下,恐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權益。
表6 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之幼童專用車統計表
幼兒園類型
行政區數
總園數
有幼童專用車
無幼童專用車
園數
比率%
園數
比率%
公幼
123
647
88
13.60
559
86.40
私幼
49
144
81
56.25
63
43.75
非營利
6
6
1
16.67
5
83.33
合計
797
170
21.33
627
78.67
說 明:統計數據為截至109年7月底之資料。
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表7 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無幼兒專用車輛之行政區域統計表
縣市
行政區域
幼兒園數
縣市
行政區域
幼兒園數
縣市
行政區域
幼兒園數
新北市
平溪區
3
高雄市
茂林區
4
臺東縣
金峰鄉
5
石門區
4
宜蘭縣
大同鄉
9
長濱鄉
5
石碇區
3
南澳鄉
10
綠島鄉
2
坪林區
2
苗栗縣
西湖鄉
2
蘭嶼鄉
4
貢寮區
5
彰化縣
大城鄉
6
花蓮縣
鳳林鎮
6
雙溪區
3
南投縣
中寮鄉
5
豐濱鄉
3
臺南市
大內區
2
仁愛鄉
16
澎湖縣
七美鄉
1
山上區
2
嘉義縣
大埔鄉
1
望安鄉
3
左鎮區
2
阿里山鄉
10
金門縣
金沙鎮
5
南化區
6
屏東縣
春日鄉
5
金寧鄉
5
龍崎區
1
琉球鄉
10
烈嶼鄉
3
高雄市
田寮區
2
滿州鄉
3
連江縣
北竿鄉
1
甲仙區
2
臺東縣
太麻里鄉
6
東引鄉
1
杉林區
6
池上鄉
5
莒光鄉
2
那瑪夏區
2
卑南鄉
8
合計
44
191
說 明:表內除臺南市山上區、南化區、苗栗縣西湖鄉、臺東縣池上鄉、蘭嶼鄉及花蓮縣鳳林鎮各有1家私幼外,餘幼兒園皆為公立幼兒園,統計數據為截至109年7月底之資料。
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綜上,幼童專用車服務在法令規範、市場資源與社會經濟環境變遷等條件限制下,呈逐年萎縮趨勢,復以我國幼教服務長期倚賴私立幼兒園,惟在其營利導向之經營方式,偏鄉資源不足地區之幼教服務反而僅能仰賴公共化幼兒園,然超過8成偏鄉公共化幼兒園無幼童專用車,在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又無幼童專用車下,幼童通學接送完全由家長承擔,在近便性及可及性不足情況下,恐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權益。
(分機:1920 廖來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