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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七五、近5年度全國庇護工場家數成長有限,就業服務能量占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之比率皆低於0.5%,另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性就業市場人數亦屬偏低,勞動部允應積極研謀改善 日期:109年9月 報告名稱: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歲出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我國庇護工場之設置源於86年4月23日由「殘障福利法」所修正更名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確立政府必須提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於91年12日發布「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皆已於97年2月12日廢止),鼓勵政府及民間單位積極設置庇護工場。當時庇護工場依其性質分屬社政、衛政與勞政單位主管,分具照顧、復健及就業之功能。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明文將庇護工場定位為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場所,屬於身障者就業類型之一環,劃歸勞政單位主管,適用相關勞動法規,以保障身障者就業權益。上述變革實施迄今已逾10年,惟查:

(一)近5年全國庇護工場家數成長有限、就業服務能量占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之比率皆低於0.5%

依勞動部提供之資料顯示(詳表1),全國庇護工場家數從98年之96家,逐年增至108年之148家,惟由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庇護工場家數消長以觀,新設立33家,同時期廢止22家,以致整體庇護工場僅增加11家,成長有限;另全國庇護工場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人數,雖從98年之1,450人,逐年增至108年之2,059人,惟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僅增加152人就業服務容量,且每年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者人口數之比率均低於0.5%,皆顯示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人數之發展與成長速度略顯停滯。

表1 98年至108年全國庇護工場家數及可供身障者就業人數暨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比率情形表

年度

庇護工場家數

庇護工場可提供庇護性就業人數

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人)

可供庇護性就業人數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比率(%)

98

96

1,450

627,150

0.23

99

104

1,604

636,029

0.25

100

112

1,665

647,782

0.26

101

118

1,765

660,984

0.27

102

128

1,883

659,436

0.29

103

137

1,946

663,052

0.29

104

135

1,907

664,674

0.29

105

137

1,953

661,908

0.30

106

138

1,995

653,574

0.31

107

142

2,020

643,781

0.31

108

148

2,059

635,200

0.32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資料、衛生福利部網站,本報告整理。

復分析108年度各縣市庇護工場家數及其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服務量能(詳表2),庇護工場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人數以臺北市586人為最多,其次依序為新北市516人、高雄市144人、臺中市116人、桃園市85人及雲林縣78人,其中有14個縣市未達50人。惟若從可供庇護性就業人數占15至64歲身障者人口數之比率觀之,以臺北市之0.98%為最高,其次依序為嘉義市之0.75%、澎湖縣之0.56%、新北市之0.54%、新竹市之0.49%及臺東縣之0.45%,顯見並非身障者就業人口數較多之縣市,其設立之庇護工場家數及可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人數亦較多,益見部分縣市對庇護工場之推展及重視程度尚有不足,有待強化。

表2 108度年各縣市庇護工場家數及可供身障者就業人數暨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比率情形表

縣市別

庇護工場家數

庇護工場可提供庇護性就業人數

轄內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人)

可供庇護性就業人數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比率(%)

臺北市

44

586

60,027

0.98

新北市

27

516

96,115

0.54

桃園市

9

85

49,018

0.17

臺中市

7

116

70,071

0.17

臺南市

5

49

50,934

0.10

高雄市

9

144

79,342

0.18

基隆市

1

18

11,618

0.15

新竹縣

3

48

12,413

0.39

新竹市

3

46

9,435

0.49

苗栗縣

1

6

17,038

0.04

彰化縣

5

68

37,249

0.18

南投縣

2

18

16,571

0.11

雲林縣

7

78

24,401

0.32

嘉義縣

4

42

18,485

0.23

嘉義市

5

60

7,969

0.75

屏東縣

4

35

28,242

0.12

宜蘭縣

2

24

16,137

0.15

花蓮縣

2

42

14,560

0.29

臺東縣

4

42

9,231

0.45

澎湖縣

2

18

3,212

0.56

金門縣

2

18

261

0.39

連江縣

0

0

2,892

0.00

合計

148

2,059

635,200

0.32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資料、衛生福利部網站,本報告整理。

(二)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性就業市場人數核屬偏低

身障者權利公約第27條針對身障者工作與就業指出:「身障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此包括於一個開放、融合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身障者有自由選擇與接受謀生工作機會之權利。」另依「身障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8條規定,庇護工場應提供庇護性就業之身障者就業支持、就業轉銜及相關服務;又「庇護工場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暨進用庇護性就業者應注意事項」第5點第5款規定,庇護工場應依庇護性就業者之意願及工作能力評估結果,送地方政府身障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轉銜至一般職場工作。爰協助庇護員工順利轉銜至一般就業市場,以促進身障者於一般勞動市場中之就業機會與職涯提升,並促進庇護性就業場域之流動性,為評估庇護工場設置成效之重要指標。惟據勞動部提供104年度至108年度全國庇護員工流動情形統計表(詳表3),每年庇護員工離職人數約250人,占在職人數11%至14%間,離職原因係以個人或家庭因素居多,每年介於148人至170人;每年轉銜人數從104年度之67人降低至108年度之39人;凸顯庇護性就業場域之封閉性,轉銜機制尚有強化空間。

表3 104年度至108年度全國庇護員工流動情形統計表

單位:人;%

年度別

在職庇護員工

進入一般職場就業

轉到社政或醫療體系

因個人或家庭因素而離職

轉到其他庇護工場

流動人數

流動率

(%)

104

1,812

67

20

170

-

257

14.2

105

1,828

64

26

148

-

238

13.0

106

1,889

59

22

157

6

244

12.9

107

1,921

38

22

168

18

246

12.8

108

1,985

39

12

152

25

228

11.5

說 明:104年度及105年度勞動部未統計「轉到其他庇護工場」之人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資料。

綜上,近5年度(104年度至108年度)庇護工場家數成長有限,而同期間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人數亦僅增加152人,且就業服務能量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者人口數之比率均低於0.5%,皆顯示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人數之發展與成長速度略顯停滯,另身障者就業人口數較多之縣市,其設立庇護工場家數及可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人數並未較多,勞動部允應積極就庇護性就業服務資源分布進行全面盤點,研訂鼓勵設立庇護工場之具體措施,及協助地方政府解決設置障礙,以增加庇護性就業職缺;此外庇護性員工轉銜至一般就業市場人數偏低,亦應強化相關轉銜機制,以落實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之政策目標。

(分機:1935 曾郁棻)我國庇護工場之設置源於86年4月23日由「殘障福利法」所修正更名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確立政府必須提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於91年12日發布「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皆已於97年2月12日廢止),鼓勵政府及民間單位積極設置庇護工場。當時庇護工場依其性質分屬社政、衛政與勞政單位主管,分具照顧、復健及就業之功能。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明文將庇護工場定位為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場所,屬於身障者就業類型之一環,劃歸勞政單位主管,適用相關勞動法規,以保障身障者就業權益。上述變革實施迄今已逾10年,惟查:

(一)近5年全國庇護工場家數成長有限、就業服務能量占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之比率皆低於0.5%

依勞動部提供之資料顯示(詳表1),全國庇護工場家數從98年之96家,逐年增至108年之148家,惟由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庇護工場家數消長以觀,新設立33家,同時期廢止22家,以致整體庇護工場僅增加11家,成長有限;另全國庇護工場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人數,雖從98年之1,450人,逐年增至108年之2,059人,惟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僅增加152人就業服務容量,且每年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者人口數之比率均低於0.5%,皆顯示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人數之發展與成長速度略顯停滯。

表1 98年至108年全國庇護工場家數及可供身障者就業人數暨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比率情形表

年度

庇護工場家數

庇護工場可提供庇護性就業人數

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人)

可供庇護性就業人數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比率(%)

98

96

1,450

627,150

0.23

99

104

1,604

636,029

0.25

100

112

1,665

647,782

0.26

101

118

1,765

660,984

0.27

102

128

1,883

659,436

0.29

103

137

1,946

663,052

0.29

104

135

1,907

664,674

0.29

105

137

1,953

661,908

0.30

106

138

1,995

653,574

0.31

107

142

2,020

643,781

0.31

108

148

2,059

635,200

0.32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資料、衛生福利部網站,本報告整理。

復分析108年度各縣市庇護工場家數及其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服務量能(詳表2),庇護工場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人數以臺北市586人為最多,其次依序為新北市516人、高雄市144人、臺中市116人、桃園市85人及雲林縣78人,其中有14個縣市未達50人。惟若從可供庇護性就業人數占15至64歲身障者人口數之比率觀之,以臺北市之0.98%為最高,其次依序為嘉義市之0.75%、澎湖縣之0.56%、新北市之0.54%、新竹市之0.49%及臺東縣之0.45%,顯見並非身障者就業人口數較多之縣市,其設立之庇護工場家數及可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人數亦較多,益見部分縣市對庇護工場之推展及重視程度尚有不足,有待強化。

表2 108度年各縣市庇護工場家數及可供身障者就業人數暨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比率情形表

縣市別

庇護工場家數

庇護工場可提供庇護性就業人數

轄內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人)

可供庇護性就業人數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比率(%)

臺北市

44

586

60,027

0.98

新北市

27

516

96,115

0.54

桃園市

9

85

49,018

0.17

臺中市

7

116

70,071

0.17

臺南市

5

49

50,934

0.10

高雄市

9

144

79,342

0.18

基隆市

1

18

11,618

0.15

新竹縣

3

48

12,413

0.39

新竹市

3

46

9,435

0.49

苗栗縣

1

6

17,038

0.04

彰化縣

5

68

37,249

0.18

南投縣

2

18

16,571

0.11

雲林縣

7

78

24,401

0.32

嘉義縣

4

42

18,485

0.23

嘉義市

5

60

7,969

0.75

屏東縣

4

35

28,242

0.12

宜蘭縣

2

24

16,137

0.15

花蓮縣

2

42

14,560

0.29

臺東縣

4

42

9,231

0.45

澎湖縣

2

18

3,212

0.56

金門縣

2

18

261

0.39

連江縣

0

0

2,892

0.00

合計

148

2,059

635,200

0.32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資料、衛生福利部網站,本報告整理。

(二)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性就業市場人數核屬偏低

身障者權利公約第27條針對身障者工作與就業指出:「身障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此包括於一個開放、融合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身障者有自由選擇與接受謀生工作機會之權利。」另依「身障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8條規定,庇護工場應提供庇護性就業之身障者就業支持、就業轉銜及相關服務;又「庇護工場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暨進用庇護性就業者應注意事項」第5點第5款規定,庇護工場應依庇護性就業者之意願及工作能力評估結果,送地方政府身障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轉銜至一般職場工作。爰協助庇護員工順利轉銜至一般就業市場,以促進身障者於一般勞動市場中之就業機會與職涯提升,並促進庇護性就業場域之流動性,為評估庇護工場設置成效之重要指標。惟據勞動部提供104年度至108年度全國庇護員工流動情形統計表(詳表3),每年庇護員工離職人數約250人,占在職人數11%至14%間,離職原因係以個人或家庭因素居多,每年介於148人至170人;每年轉銜人數從104年度之67人降低至108年度之39人;凸顯庇護性就業場域之封閉性,轉銜機制尚有強化空間。

表3 104年度至108年度全國庇護員工流動情形統計表

單位:人;%

年度別

在職庇護員工

進入一般職場就業

轉到社政或醫療體系

因個人或家庭因素而離職

轉到其他庇護工場

流動人數

流動率

(%)

104

1,812

67

20

170

-

257

14.2

105

1,828

64

26

148

-

238

13.0

106

1,889

59

22

157

6

244

12.9

107

1,921

38

22

168

18

246

12.8

108

1,985

39

12

152

25

228

11.5

說 明:104年度及105年度勞動部未統計「轉到其他庇護工場」之人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資料。

綜上,近5年度(104年度至108年度)庇護工場家數成長有限,而同期間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人數亦僅增加152人,且就業服務能量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者人口數之比率均低於0.5%,皆顯示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人數之發展與成長速度略顯停滯,另身障者就業人口數較多之縣市,其設立庇護工場家數及可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人數並未較多,勞動部允應積極就庇護性就業服務資源分布進行全面盤點,研訂鼓勵設立庇護工場之具體措施,及協助地方政府解決設置障礙,以增加庇護性就業職缺;此外庇護性員工轉銜至一般就業市場人數偏低,亦應強化相關轉銜機制,以落實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之政策目標。

(分機:1935 曾郁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