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總預算依法律義務支出,占總預算歲出預算額度比重達7成,可調整支應臨時重大支出之空間有限,而為因應臨時重大政策所需,於年度預算移緩濟急調整各類預算分配以因應之,說明如次:
(一)依法律義務支出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比率約7成,可供臨時重大政策支出之資源有限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依法律義務支出1兆5,441.55億元,占歲出2兆1,615.17億元之71.44%,較109年度預算占比70.62%、108年度占比70.60%為高(詳表1);顯示依法律義務支出不僅占歲出額度比重超逾7成,並逐漸增加,在歲出規模無法大幅擴增情況下,其餘可供支應臨時重大施政支出之資源有限。
表1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依法律義務支出經費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依法律義務支出
14,105.48
14,671.89
15,441.55
歲出(經資門併計)
19,979.78
20,775.69
21,615.17
占比
70.60
70.62
71.44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6月間提供108年度與109年度法定預算,9月提供110年度預算案數,本中心整理。
(二)特別條例授權編列特別預算,災害防救法並視需要調整收支移緩濟急支應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所需經費上限2,100億元,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限制,其經費來源並得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等。另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限制。
(三)作業基金未分配賸餘與特別收入基金餘額龐大,基於預算執行之彈性規定,用以支應臨時重大政策經費
1.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紓困復甦振興之經費,除編列特別預算外,並以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支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行政院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特別預算600億元(主要係經濟部主管204.91億元,衛生福利部主管169.58億元居次,第三為交通部主管167.67億元)、追加預算1,500億元(主要為經濟部主管774.40億元,其次為勞動部主管310.25億元,第三為衛生福利部主管198.31億元),以及第2次追加預算案2,100億元(主要係經濟部主管1,375.47億元、其次為衛生福利部主管373.61億元),並為應變處置等措施需要,移緩濟急調整經費運用,其中非營業基金預計支出622.47億元(主要係勞動部主管334.57億元,其次為交通部主管146.68億元)、營業基金126.27億元(主要係經濟部主管107.44億元)(詳表2),另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總融通額度目前為2千億元,未來視疫情需要調整至4千億元,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預計針對承作紓困振興貸款方案績效良好之優等銀行抵減其保費收入,總金額以3億元為限,以投入防治、紓困、復甦與振興,維護人民健康並降低對國內經濟與社會之衝擊。
表2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紓困復甦振興之經費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主管別
原特別預算
追加特別預算
第2次追加特別預算案
以非營業基金支應
以營業基金支應
總計
60,000,000
150,000,000
210,000,000
62,247,387
12,626,639
總統府主管
-
-
-
1,572
-
行政院主管
569,056
159,070
207,137
10,798,811
2,157
考試院主管
-
-
-
19,175
-
內政部主管
169,235
365,035
638,550
-
-
財政部主管
-
498,252
-
-
1,277,688
教育部主管
576,037
2,348,000
640,000
971,370
-
法務部主管
-
-
-
439
-
經濟部主管
20,491,000
77,440,000
137,546,660
60,000
10,743,508
交通部主管
16,767,107
13,128,924
9,780,880
14,667,524
602,476
勞動部主管
-
31,025,000
4,709,320
33,457,232
-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
-
-
446
-
農業委員會
3,556,947
1,985,000
19,116,341
1,811,100
-
衛生福利部主管
16,958,068
19,830,719
37,361,112
-
-
環境保護署主管
-
-
-
37,800
-
文化部主管
800,000
3,220,000
-
7,909
-
科技部主管
-
-
-
217,756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
-
-
-
810
海洋委員會主管
112,550
-
-
-
-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
-
196,253
-
說 明:1.「原特別預算」指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追加特別預算」指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
2.行政院主管項下以非營業基金支應107億9,881萬1千元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0億元、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5,136萬3千元、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4千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7億4,744萬4千元;以營業基金支應係中央銀行215萬7千元。另科技部主管含服務業租金(權利金)減收等2億1,640萬7千元。
資料來源:各主管機關109年7月、8月間填覆,本中心整理。
2.基於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規定,以未分配賸餘或基金餘額因應:預算法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對預算執行之規定,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併入決算辦理,以及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故附屬單位預算得以其餘裕資金,或調整原分配預算,以支應臨時重大政策經費。是以,作業基金近年度未分配賸餘數額龐大,而特別收入基金期末基金餘額亦為近年度最高,基於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調整支應重大政策所需。
綜上,依法律義務必須之支出占中央政府歲出比率約7成,致可供臨時重大政策支出之資源有限,然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僅由特別條例授權編列特別預算,災害防救法並規定應視需要調整收支移緩濟急支應,鑒於作業基金未分配賸餘與特別收入基金之資金龐大,基於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相關規定,行政院以非營業或營業基金支應相關防治紓困復甦振興之臨時重大支出,允宜同時並重基金財務之健全與永續發展,以維護人民健康並降低對國內經濟與社會之衝擊。
(分機:1921 林佑樺)中央政府總預算依法律義務支出,占總預算歲出預算額度比重達7成,可調整支應臨時重大支出之空間有限,而為因應臨時重大政策所需,於年度預算移緩濟急調整各類預算分配以因應之,說明如次:
(一)依法律義務支出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比率約7成,可供臨時重大政策支出之資源有限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依法律義務支出1兆5,441.55億元,占歲出2兆1,615.17億元之71.44%,較109年度預算占比70.62%、108年度占比70.60%為高(詳表1);顯示依法律義務支出不僅占歲出額度比重超逾7成,並逐漸增加,在歲出規模無法大幅擴增情況下,其餘可供支應臨時重大施政支出之資源有限。
表1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依法律義務支出經費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依法律義務支出
14,105.48
14,671.89
15,441.55
歲出(經資門併計)
19,979.78
20,775.69
21,615.17
占比
70.60
70.62
71.44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6月間提供108年度與109年度法定預算,9月提供110年度預算案數,本中心整理。
(二)特別條例授權編列特別預算,災害防救法並視需要調整收支移緩濟急支應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所需經費上限2,100億元,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限制,其經費來源並得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等。另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限制。
(三)作業基金未分配賸餘與特別收入基金餘額龐大,基於預算執行之彈性規定,用以支應臨時重大政策經費
1.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紓困復甦振興之經費,除編列特別預算外,並以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支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行政院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特別預算600億元(主要係經濟部主管204.91億元,衛生福利部主管169.58億元居次,第三為交通部主管167.67億元)、追加預算1,500億元(主要為經濟部主管774.40億元,其次為勞動部主管310.25億元,第三為衛生福利部主管198.31億元),以及第2次追加預算案2,100億元(主要係經濟部主管1,375.47億元、其次為衛生福利部主管373.61億元),並為應變處置等措施需要,移緩濟急調整經費運用,其中非營業基金預計支出622.47億元(主要係勞動部主管334.57億元,其次為交通部主管146.68億元)、營業基金126.27億元(主要係經濟部主管107.44億元)(詳表2),另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總融通額度目前為2千億元,未來視疫情需要調整至4千億元,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預計針對承作紓困振興貸款方案績效良好之優等銀行抵減其保費收入,總金額以3億元為限,以投入防治、紓困、復甦與振興,維護人民健康並降低對國內經濟與社會之衝擊。
表2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紓困復甦振興之經費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主管別
原特別預算
追加特別預算
第2次追加特別預算案
以非營業基金支應
以營業基金支應
總計
60,000,000
150,000,000
210,000,000
62,247,387
12,626,639
總統府主管
-
-
-
1,572
-
行政院主管
569,056
159,070
207,137
10,798,811
2,157
考試院主管
-
-
-
19,175
-
內政部主管
169,235
365,035
638,550
-
-
財政部主管
-
498,252
-
-
1,277,688
教育部主管
576,037
2,348,000
640,000
971,370
-
法務部主管
-
-
-
439
-
經濟部主管
20,491,000
77,440,000
137,546,660
60,000
10,743,508
交通部主管
16,767,107
13,128,924
9,780,880
14,667,524
602,476
勞動部主管
-
31,025,000
4,709,320
33,457,232
-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
-
-
446
-
農業委員會
3,556,947
1,985,000
19,116,341
1,811,100
-
衛生福利部主管
16,958,068
19,830,719
37,361,112
-
-
環境保護署主管
-
-
-
37,800
-
文化部主管
800,000
3,220,000
-
7,909
-
科技部主管
-
-
-
217,756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
-
-
-
810
海洋委員會主管
112,550
-
-
-
-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
-
19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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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1.「原特別預算」指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追加特別預算」指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
2.行政院主管項下以非營業基金支應107億9,881萬1千元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0億元、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5,136萬3千元、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4千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7億4,744萬4千元;以營業基金支應係中央銀行215萬7千元。另科技部主管含服務業租金(權利金)減收等2億1,640萬7千元。
資料來源:各主管機關109年7月、8月間填覆,本中心整理。
2.基於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規定,以未分配賸餘或基金餘額因應:預算法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對預算執行之規定,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併入決算辦理,以及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故附屬單位預算得以其餘裕資金,或調整原分配預算,以支應臨時重大政策經費。是以,作業基金近年度未分配賸餘數額龐大,而特別收入基金期末基金餘額亦為近年度最高,基於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調整支應重大政策所需。
綜上,依法律義務必須之支出占中央政府歲出比率約7成,致可供臨時重大政策支出之資源有限,然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僅由特別條例授權編列特別預算,災害防救法並規定應視需要調整收支移緩濟急支應,鑒於作業基金未分配賸餘與特別收入基金之資金龐大,基於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相關規定,行政院以非營業或營業基金支應相關防治紓困復甦振興之臨時重大支出,允宜同時並重基金財務之健全與永續發展,以維護人民健康並降低對國內經濟與社會之衝擊。
(分機:1921 林佑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