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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九九、為應近年政府推動各項政務之經費需求籌措財源,國防部眷改基金允應就前供週轉運用之國有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依規定儘速繳還國庫 日期:109年9月 報告名稱: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陸、非營業基金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國防部所屬-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較上年度新增「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下稱眷改基金)」不適用營地週轉金繳庫數101億元。國防部允應依規定儘速辦理,以利政府籌措推動各項政務所需經費。經查:

(一)近年政府為推動各項政務,經費需求漸增

近年來國內經濟穩定成長,加以政府落實支出管控,國家財政已有相當改善,惟面對經濟轉型與區域均衡發展需求、中共軍事威脅及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等情事,中央政府近期分別制定包括「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法律,據以編列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案(規劃分5期,第3期實施期程110年至111年)、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案(實施期程109至115年)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特別預算案(含第二次追加預算案,實施期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以支應相關經費需求。110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2兆450億元,歲出2兆1,615億元,歲入歲出短差1,165億元,倘與前揭特別預算併同考量,兩者歲入歲出短差達4,096億元,較上(109)年度增加358億元(增幅9.6%),又加計債務還本及扣除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後,尚須舉借債務達4,596億元,較上年度增加158億元(增幅3.6%),經費需求漸增。

(二)國防部眷改基金依規定應於適當時機將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繳還國庫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眷改基金「得運用國有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循特別預算程序供作眷村改建資金週轉之用,並於適當時機繳還國庫。」且按眷改條例第10條立法理由:「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原係以收支並列方式,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現因眷村改建初期亟需龐大週轉金以為支應,因此,可運用是項資金作為眷村改建初期經費來源。前項資金係屬週轉金性質,俟改建基金充裕時,即歸墊國庫,…。」亦即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本應編列特別預算作為國軍營舍改建之經費,惟考量眷改初期因應龐大工程款項支出之資金需求,爰透過立法程序,賦予眷改業務之主管機關得運用該款項之權限,俟眷改基金財務狀況改善時,再歸墊國庫。根據眷改基金之說明,該基金因應推動眷改計畫期間之資金壓力,曾依行政院先前核定之眷改融資計畫,在747億元之融資上限額度內,實際融資借款716億元,已於107年6月全數提前清償完畢,並將配合眷改特別預算於111年前完成結報作業、進行帳務清理及檢討基金裁撤事宜。又查近3(106至108)年度眷改基金年度收支雖均有短絀,惟短絀規模已自106年度之93億4,276萬5千元逐年縮減至108年度之3億4,322萬3千元,顯示該基金近年財務狀況已有相當程度之改善。

綜上,因應當前國內外重大情事,中央政府推動多項重大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亟需適當財源挹注。眷改基金近年財務已有相當改善,國防部就前供該基金週轉運用之國有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允應依眷改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儘速依相關程序辦理繳庫作業。

(分機:1912 黃彥斌)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國防部所屬-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較上年度新增「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下稱眷改基金)」不適用營地週轉金繳庫數101億元。國防部允應依規定儘速辦理,以利政府籌措推動各項政務所需經費。經查:

(一)近年政府為推動各項政務,經費需求漸增

近年來國內經濟穩定成長,加以政府落實支出管控,國家財政已有相當改善,惟面對經濟轉型與區域均衡發展需求、中共軍事威脅及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等情事,中央政府近期分別制定包括「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法律,據以編列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案(規劃分5期,第3期實施期程110年至111年)、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案(實施期程109至115年)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特別預算案(含第二次追加預算案,實施期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以支應相關經費需求。110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2兆450億元,歲出2兆1,615億元,歲入歲出短差1,165億元,倘與前揭特別預算併同考量,兩者歲入歲出短差達4,096億元,較上(109)年度增加358億元(增幅9.6%),又加計債務還本及扣除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後,尚須舉借債務達4,596億元,較上年度增加158億元(增幅3.6%),經費需求漸增。

(二)國防部眷改基金依規定應於適當時機將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繳還國庫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眷改基金「得運用國有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循特別預算程序供作眷村改建資金週轉之用,並於適當時機繳還國庫。」且按眷改條例第10條立法理由:「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原係以收支並列方式,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現因眷村改建初期亟需龐大週轉金以為支應,因此,可運用是項資金作為眷村改建初期經費來源。前項資金係屬週轉金性質,俟改建基金充裕時,即歸墊國庫,…。」亦即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本應編列特別預算作為國軍營舍改建之經費,惟考量眷改初期因應龐大工程款項支出之資金需求,爰透過立法程序,賦予眷改業務之主管機關得運用該款項之權限,俟眷改基金財務狀況改善時,再歸墊國庫。根據眷改基金之說明,該基金因應推動眷改計畫期間之資金壓力,曾依行政院先前核定之眷改融資計畫,在747億元之融資上限額度內,實際融資借款716億元,已於107年6月全數提前清償完畢,並將配合眷改特別預算於111年前完成結報作業、進行帳務清理及檢討基金裁撤事宜。又查近3(106至108)年度眷改基金年度收支雖均有短絀,惟短絀規模已自106年度之93億4,276萬5千元逐年縮減至108年度之3億4,322萬3千元,顯示該基金近年財務狀況已有相當程度之改善。

綜上,因應當前國內外重大情事,中央政府推動多項重大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亟需適當財源挹注。眷改基金近年財務已有相當改善,國防部就前供該基金週轉運用之國有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允應依眷改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儘速依相關程序辦理繳庫作業。

(分機:1912 黃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