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列歲出2,300億11萬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謹就其舉借債務情形評析如下:
(一)90年後特別預算相關特別法多數排除公債法之年度舉債流量規定,惟前瞻特別條例另定財政紀律管控規定
1.公債法定有年度舉債流量上限規定:公共債務法(簡稱公債法)制定於85年,係源於本院83年4月審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協商之附帶決議:「全國各級政府公共債務有關法案,行政院應於本年底前送請立法院審議。」及司法院釋字第334號解釋文:「廣義之公債,係指包括政府賒借在內之一切公共債務而言。…惟為維護國家財政之健全,國家全部舉債之上限,宜綜合考量以法律定之」。因此,公債法原係為規範國家全部舉債上限而訂;查現行公債法第5條規定之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上限比率為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15%。
2.90年後特別預算相關特別法多數排除公債法之年度舉債流量規定:因中央政府財政困窘,爰無充足歲入(及歲計賸餘)可支應臨時性及重大性之災後重建或振興經濟支出,爰自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起,為編列特別預算而制定之特別法多數排除預算法及公債法部分條文之適用(詳表1),以使預算運用及債務舉借更具彈性,惟亦造成中央政府債務快速累積。
3.前瞻特別條例雖排除公債法之年度舉債流量規定,但另定有財政紀律管控規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簡稱前瞻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前段規定,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債法之年度舉債流量限制,惟為控管舉債流量比率,該條例另定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其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爰此,該條例有關年度舉債流量雖排除公債法之適用,惟尚另定相關財政紀律管控規定。
(二)依財政部資料,特別預算案僅計入前瞻部分,即使未排除公債法之適用,尚符合公債法之年度舉債流量規定
第3期特別預算案債務舉借編列2,300億元,110及111年度分別舉借1,241億4,922萬7千元及1,058億5,088萬6千元。前瞻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前段雖規定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債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惟106至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加計前瞻特別預算,各年度之舉債流量比率分別為11.19%、10.58%、9.21%、7.91%及13.81%(詳表2),尚未逾公債法第5條第7項之年度舉債流量15%上限規定。爰此,前瞻特別預算即使未排除公債法之適用,尚符合公債法之年度舉債流量規定。
另前瞻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後段規定,前瞻特別條例實施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據此,106至110年度各年度累計舉債流量比率分別為11.19%、10.88%、10.31%、9.68%及10.57%(詳表2),符合前揭比率上限之規定。
(三)倘加計同期間其他特別預算,109及110年度之舉債流量比率已突破15%
109年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行政院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含2次追加預算)合計4,200億元,以舉債方式支應為3,900億元,其中109及110年度分別舉借2,700億元及1,200億元;另109年度行政院提出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2,472億元,以舉債方式支應為2,322億元,其中110年度擬舉借240億元。爰此,中央政府109及110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舉債數分別達4,438億元及4,596億元,舉債流量比率分別為17.89%及18.72%,已突破公債法之年度舉債流量15%上限;舉債存量比率則分別為31.29%及32.59%(詳表2)。
綜上,90年後特別預算相關特別法多數排除公債法之年度舉債流量上限規定,惟前瞻特別條例另定財政紀律管控規定,然前瞻特別預算案即使未排除公債法之適用,尚符合公債法之年度舉債流量規定。另鑒於倘加計同期間其他特別預算,109及110年度之舉債流量比率已突破15%致加速增加舉債存量占比,允宜持續關切未償債務餘額問題,並妥善規劃償債,以健全國家財政。
(分機:1941 蔡檳全)
表1 90年度後特別預算相關特別法
特別法
排除適用之法律
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
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
預算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
地方制度法第76條
第23條
第62條
第63條
第30條
第37條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
(
(
基隆河流域整合特別條例
(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
(
(
(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
(
(
(
(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
(
(
(
(
(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
(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
(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
(
(
(
(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
(
(
(
(
(
(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說明3
(
(
(
(
(
(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
(
(
(
(
(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說明4
(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
(
(
(
(
說 明:1.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9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90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新臺幣1千億元,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2.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於102年6月27日修正前為第4條第5項。
3.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未排除公共債務法之適用。然而,該條例所需經費540億元,其中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支應之285億元依「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排除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5項(現為第5條第7項)之適用。
4.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排除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惟該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及總統府公報。
表2 106至110年度中央政府舉債數、歲出預算數及舉債流(存)量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項 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舉債數
中央政府總預算(1)
2,065
1,267
889
555
1,915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2)
161
910
1,047
1,182
1,241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
0
104
0
-
-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
-
-
-
0
240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
-
-
2,700
1,200
合 計(3)
2,226
2,281
1,937
4,438
4,596
歲出預算數
中央政府總預算(4 )
19,740
19,669
19,980
20,776
21,615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5)
161
910
1,047
1,182
1,241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
157
147
88
-
-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
-
-
-
50
290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
-
-
2,800
1,400
合計(6)
20,058
20,725
21,115
24,808
24,547
舉債流量比率
公債法第5條第7項規定
(1)/(4)
10.46
6.44
4.45
2.67
8.86
前瞻特別條例
總預算+前瞻特別預算
[(1)+(2)]/[(4)+(5)]
11.19
10.58
9.21
7.91
13.81
第7條第2項後段規定
11.19
10.88
10.31
9.68
10.57
(3)/(6)
11.10
11.00
9.17
17.89
18.72
公債法第5條第1項之舉債存量比率(比率上限40.6%)
31.57
30.66
29.67
31.29
32.59
說 明:1.本表相關金額為截至109年8月31日止之法定預算數或預算案數。
2.前瞻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舉債流量比率,係自106年度起累算至各該年度止。例如:107年度之比率,係累算106及107年度;108年度比率,係累算106、107及108年度;後續年度,依此類推。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部分舉債流量比率係本報告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