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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近年完成多項法規及獎金研修之法制工作,允宜就個別性獎金尚未績效化或績效化程度有提升必要者,定期辦理檢討並與相關機關廣泛交換意見 日期:109年9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近年完成多項法規及獎金研修之法制工作,允宜就個別性獎金尚未績效化或績效化程度有提升必要者,定期辦理檢討並與相關機關廣泛交換意見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卓庭鈺

人事總處110年度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計畫項下之「人事行政綜合規劃」分支計畫編列313萬元及「給與福利制規劃」分支計畫編列154萬7千元,辦理增修訂人事法規、法制及員工給與福利等各項工作。經查:

(一)人事總處近年完成多項法規及獎金研修之法制工作,部分獎金並經評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整併或廢止

為推動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及精進公務人事法制制度,近年來人事總處陸續研修公務人員基準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工友退職補償金發放作業注意事項(附件五)等法規;並積極檢視各獎金給與項目之合理性及研擬相關法規賦予其法源依據。

據該總處說明,鑑於目前各機關發放個別性獎金項目頗多,目的及性質亦殊異;爰為檢討該等獎金之必要性、合理性並建立以績效為導向之獎金薪酬制度,該總處將「個別性獎金績效化增加數」列為106 年度至 109 年度中程施政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分年就尚未績效化或績效化程度有檢討必要之獎金項目,先由主管機關逐一檢視後再由人事總處邀集相關機關成立審查小組辦理複審。部分獎金規定並經該總處複審評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整併或廢止,茲分述如下(詳表1):

1.於108年度及109年3月分別修正「公立醫機構人員獎勵金」及「財政部核發關務獎勵金」等2項獎金規定;及停止適用文化部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阿里山森林鐵路乘務員安全獎金等4項獎金規定;以及整併警察人員工作獎勵金及工作績優人員獎勵金等相關獎金規定為支給表或支給要點。

2.截至109年6月底並完成「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車技術員工績效獎金支給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特勤人員及安全警衛人員勤務獎金支給表」、「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表」、「直轄市政府動產質借機構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工程獎金支給表」,以作為上開停止適用獎金規定之配套措施。此外,在地方公營事業機構獎金方面,「連江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年度績效獎金」原考量涉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福利、退休撫卹及資遣等給與事項之管理方式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規範通盤研議,經人事總處進行評估後亦經行政院於109年5月13日核定修正實施。

(二)審酌部分獎金有其支給意旨,尚由主管機關辦理檢討作業中

又考量各機關之個別性獎金支給意旨各異,按人事總處說明,倘該獎金項目經主管機關自評為慰勉工作性質危險辛勞、慰勉工作環境特殊惡劣、延攬留任特殊專業人員、具期限性及支給對象均適用勞動基準法等支給性質,則暫不列入提升績效化對象,由該總處依各主管機關填復之經費編列及獎金發給方式逐項檢視後,撰寫賡續推動績效化獎金項目檢視建議,函送相關主辦機關再予評估提升績效化之可行性,以持續推動提升獎金績效化事宜。目前有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從業人員營運、績效獎金、動力車乘務員駕駛安全等3項獎金刻由其主管機關交通部辦理檢討作業中,至其餘獎金之編列方式及發給程序目前評估尚符績效獎金意旨,未來將賡續辦理定期檢討作業。

綜上,人事總處為推動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並導入績效待遇精神,近年均將「個別性獎金績效化增加數」列為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允宜就個別性獎金尚未績效化或績效化程度尚有提升必要者,定期辦理檢討作業並與相關機關就該等獎金內涵廣泛交換意見,以為後續修正給與項目或賦予尚未法制化者之法源依據等作業之準據。

表1 至109年6月止各項獎金給與項目修正、整併或停止適用情形

給予類型

獎金修正、整併或停止適用

說明

公務人員獎金

修正

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及財政部核發關務獎勵金

停止適用

1.文化部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金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阿里山

森林鐵路乘務員安全獎金

3.及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獎金。

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安全警衛年節獎

金(改適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特

勤人員及安全警衛人員勤務獎金支給表」)

整併

1.警察人員工作獎勵金及工作績優人員獎勵金:整

併為「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表」。

2.動產質借處員工營業績效考核獎金及高雄市政府

財政局動產質借所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該 2

項獎金整併為「直轄市政府動產質借機構員工質

借業務提成獎金支給給要點」。

3.中央行政機關工程獎金、地方行政機關工程獎金、

水利署工程獎金: 該3 項獎金併入「工程獎金

支給表」。

軍職人員獎金

完成法制化

106年6月14日經總統令公布,軍人享有獎金權利自此有法律授權依據。

地方公營事業機構獎金修正

「連江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年度績效獎金」經行政院109年5月13日核定修正部分項目。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