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110年度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計畫項下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分支計畫編列207萬9千元,作為辦理審議及控管各機關組織編制與預算員額等業務所需之經費。經查:
(一)員額評鑑制度之變革
為瞭解各機關組織及員額合理化配置情形,行政院前於84年訂頒「行政院人力評鑑服務團實施計畫」,每年邀集行政院相關幕僚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行政院人力評鑑服務團」,擇定6至10個重點機關進行實地評鑑,對機關之人力配置問題提出建議及改進意見。復於99年4月1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下簡稱總員額法)公布施行,該法第8條明定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並對於不適任人力依相關法令採取管理措施;易言之,員額評鑑方式由過去每年之行政院擇定重點機關(構)評鑑方式,改為由各一、二級中央機關每2年需對所屬機關進行全面性評鑑,實施迄今,員額評鑑已成為評估各機關人力工作狀況及員額合理配置之常態性機制。
(二)總員額法實施後雖已有效管控中央政府總員額成長,110年度各機關預算員額較109年度減少1.7% ,然司法、長照等業務領域尚有增加人力之需求
總員額法自99年4月1日正式實施後,各機關預算員額在總量管理架構下呈減少趨勢;據統計,108年度適用總員額法範圍內之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為 15萬3,667 人,較 105 年度之15萬8,845 人精簡5,178 人,精簡率 3.26%;另配合108年12月31日該法修正第一類員額排除公立醫院職員,匡定五院在內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高限訂為16萬900 人;按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揭示,該年度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總計編列13萬8,668人,分別為第一類員額7萬44人、第二類員額2萬8,484人、第三類員額 1萬4,087人、第四類員額6,036人及第五類員額2萬17人,整體員額亦較109年度減少2,365人,約減少1.7%(詳表1)。
由上述,揆諸總員額法施行以來,人事總處賡續透過員額評鑑及訪視各機關等管理措施,以協助機關檢討未運用或超額員額,已達管控員額規模及員額零成長目標。然據該總處說明,精簡員額以工友及駐衛警察等事務性人力居多,而因應環境快速變遷及人民對政府提供服務之質量均日益升高;是以,包括司法、矯正、毒品防制、食安、勞檢、長照社福等領域之業務及人力需求仍持續成長。又107年7月起實施新退休金制度,現職人員退離年齡預期將延後,爰未來各機關減列超額員額速度亦將較過去趨緩,相對使可精簡之人力用以支應上開業務領域之員額來源亦將更為有限。
綜上,自總員額法實施以來,人事總處每2年度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員額評鑑作業已成為評估各機關人力合理配置與否之重要機制。110年度中央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員額雖較109年度減少,惟司法及長照等重大業務領域尚有增加人力之需求,該總處刻正彙整109年度員額評鑑報告,允應持續追踪上次(107年度)評鑑所列管各機關項目之辦理情形,促使機關檢討業務辦理方式,朝減事目標及人力多元化運用方向努力,俾將可精簡員額調整配置於核心業務及支應上開司法、毒品防制、食安及長照等有增加人力需求之業務領域,以利國家順利推動各項重大政策。
表1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109~110年度員額編列情形比較
單位:人
員額類別
員額範圍
員額最高限
110年度員額數
109年度員額數
合計
160,900
138,668
141,033
第一類
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醫事人員及聘任人員。但不包含第三類至第五類員額、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及公立醫院職員。
74,600
70,044
69,492
第二類
機關依法令進用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駕駛)。但不包含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
40,100
39,595
29,221
第三類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駕駛)。
15,000
14,087
13,900
第四類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駕駛)。
6,900
6,036
5,850
第五類
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職(警)員。
24,300
20,017
22,570
說 明: 表內員額數統計係指適用總員額法之機關單位。
資料來源: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P.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