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110年度編列以「業務費」支付勞務承攬支出 1,400 萬 1 千元,預計進用 18 名勞務承攬人員。經查:
(一)近年各機關運用各類非典型人力之消長情形
自99年4月1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施行,適用該法範圍內中央機關預算員額逐年遞減。然另方面,各機關因業務需求,運用非典型人力之人數亦趨增;根據人事行政總處官網之「委外及非典型人力」專區公布統計資料,至108年底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各類非典型人力總計9萬8,011 人,較107年底增加2,674人,增幅2.80%(詳表1)。
為回應外界期待政府應促使各機關按業務實際需要及所編列之預算員額,足額進用正式人力,而非以非典型人力替代執行常任業務,以保障非典型勞工權益。爰行政院於107年7月宣布兩年內公部門派遣人力歸零,人事總處並於107年7月18日公布實施「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明訂各機關自109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又根據該總處107年8月2日新聞稿指出:「未來超過9成將改為政府自僱人力,少數屬於不需要機關指揮監督之業務,如事務性、操作性之單純工作項目,始得以勞務承攬辦理。」然各界仍擔憂部分機關可能為配合派遣歸零政策而將派遣轉為承攬型態,勞工權益反而更不受保障。由表1數據顯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於108年度進用勞動派遣人員較107年度減少4,541人,臨時人員及勞務承攬則各增加4,527人及2,688人,顯示有部分派遣人員轉入機關自僱之臨時人員及勞務承攬型態,勞工權益是否較之前更受保障,頗值深入探討。
表1 107-108年度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各類非典型人力一覽表
單位:人
年度
項目
108(1)
107(2)
增減人數[(1)-(2)]
合計
98,011
95,337
2,674
臨時人員
48,720
44,193
4,527
勞動派遣
2,981
7,522
-4,541
勞務承攬
46,310
43,622
2,688
說 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非典型人力統計數據含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
公立醫療機構,不含國營事業。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委外及非典型人力專區。
(二) 110年度編列進用勞務承攬之預算及工作內容
復觀之人事總處110年度預算書所揭,編列以業務費支付勞務承攬支出 1,400 萬 1 千元,預計進用 18名承攬人員。茲依該總處提供之補充資料,擇要說明其預算編列及該等非典型人員之工作內涵如下(詳表2):
1.該總處分別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計畫項下之「人事資訊發展規劃」及「智慧創新人服務」2項分支計畫合計編列1,140萬9千元,預計進用12名承攬人員,包括3名為新進用及9名延續進用;該等人員主要負責協助機機關內部之資訊設備、系統維運管理、資料處理及客服中心等事宜。
2.另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基本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259萬2千元,預計進用6名承攬人員,其中2人為擔任副首長及公務車駕駛;另4人則協助機關內檔案之整卷及掃描等工作。
復查,為確保我國公務人力合理運用目標達成,本院於審議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部分時曾作成決議,略以:「部分機關有不當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缺失,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法務部屬地方檢察署運用非典型人力有涉及辦理機關核心業務或公權力行使項目之未妥情事,應予檢討改善。並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我國政府現行人力使用情形與需求進行全面盤點,避免派遣歸零政策實施過程中造成勞務承攬增加及以勞務承攬從事受機關指揮監督情形。」
綜上,人事總處110年度編列以業務費支付勞務承攬支出1,400萬1千元,預計進用18名承攬人員,包括14名延續進用及4名新進用。揆諸部分承攬人員為延續進用,從事業務難謂為臨時性、輔助性與明顯短期性業務,人事總處允宜釐清該等非典型人員辦理業務性質與常任人員之區別並據以擇定適切用人類型;倘屬不須機關指揮監督之業務始能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以符進用勞承攬人力之意旨,落實並帶頭示範政府保障非典型勞工權益之政策。
表2 110年度人事總處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之工作內容及所需經
費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人
工作計畫名稱預算數
進用情形
人數
工作內涵
人事行政之政策
規劃執行及發展-人事資訊發展規劃計畫
(進用 9 人)
11,409
延續
4
濟南機房及雲端資料中心主機、網路設備及資安維運
延續
2
維運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
延續
1
公文系統駐點委外服務管理
延續
2
全國人事資訊系統客服中心
人事行政之政
策規劃執行及 發展-智慧創 新人服務計畫
(進 用 3 人)
新進用
1
總處、濟南機房及雲端資料中心個人電腦及主機資安資訊彙整及維運
新進用
1
臨時性資訊系統程式設計及協助資料統計
新進用
1
協助核對人事資料統計結果及更正錯誤資料
一般行政-基本工作維持計畫
(進用6人)
2,592
延續
新進用
2
1.副首長駕駛(延續)
2.公務車駕駛(新進用)
延續
4
辦理檔案點收、編 卷、整卷、掃描、清 查、上架、搬運及檔 案檢調、交付事宜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