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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四、多數地方政府未對其環境教育基金之運用進行分析比較,相關資料亦無法佐證其經費運用之關聯性,恐影響補助效益,允宜督導改善,並作為補助經費之參據 日期:109年9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環境教育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沈寧衛

環境教育基金110年度「環境教育推動計畫-04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業務計畫,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億1,25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教育專案計畫。經查:

(一)環保署對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有督導之責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8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另該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之主管事項為「全國性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及運用之督導。」準此,環保署對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有督導之責。

(二)多數地方政府未對環境教育基金之運用進行分析比較,相關資料亦無法佐證其經費運用之關聯性,恐影響補助效益

參環保署委外辦理「108 年環境教育法規檢討及成效彙整行政支援計畫」報告指出:「依據縣市107 年執行成果報告分析結果發現,各縣市年度推動成果多數仍未針對基金運用進行分析比較,佐證相關資料也無法區分出經費運用的重點關連性及縣市環境教育推動相關性,建議於108 年度計畫執行初期可擬定調查表,針對各地方政府環境教育基金之年度運用情形進行調查,統計基金使用之類別比率、補助對象、影響人數及執行成效等,進行統計、分析,並依結果製作地方環境教育基金運用比例表,提供環保署針對未來推動策略及環境教育綱領、行動方案之修正參考。」是以,多數地方政府未對環境教育基金之運用進行分析比較,相關資料亦無法佐證其經費運用之關聯性,恐影響環境教育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教育專案計畫之補助效益。

綜上,環保署對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有督導之責,惟多數地方政府未對環境教育基金之運用進行分析比較,相關資料亦無法佐證其經費運用之關聯性,恐影響環境教育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教育專案計畫之補助效益,爰該基金允宜督導改善地方政府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對相關經費運用予以統計、分析,俾作為補助地方政府環境教育經費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