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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反托拉斯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因應近年各國競爭法執法標準日益嚴格,允宜協助我國企業加強國際反托拉斯相關法令遵循,以防患違法而遭國外主管機關重罰之風險

公平會110年度「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計畫編列567萬1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566萬6千元略增5千元,除辦理事業涉及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案件之調查處理、掌握重要產業市場動態、維護市場機能正常運作外,亦包括:積極倡議競爭理念、深植公平交易法之精神與規範內容於服務業及製造業相關產業公會全體會員,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另公平會為協助事業具體落實反托拉斯遵法工作,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及「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供業界參考,促使企業將反托拉斯自律遵法內化為經營文化之一部分。

詢據公平會,近年我國企業因涉及國際反托拉斯規範而遭國外主管機關調查或處罰案件包括長O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O海運公司)、華O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O公司)及廣O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O光電),謹分述如下:

(一)美國司法部於106年3月展開海運業者聯合調漲美國航線運費之調查,涉案之國內廠商為長O海運公司,經瞭解長O海運公司已於108年2月27日接獲美國司法部調查結果之函文,該案未處分,已結案。

(二)107年7月24日歐盟新聞稿指出,華O公司因對下游業者限制轉售價格而有違反歐盟競爭法,惟華O公司配合歐盟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及事證,獲罰鍰減免40%,最終罰鍰為6,352萬2,000歐元。

(三)108年1月31日GCR(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報導指出,巴西經濟防衛行政委員會(CADE)針對廣O光電、Hitachi-LG Data Storage等業者就光碟機為聯合定價行為,處分Hitachi LG Data Storage及廣O光電總計470萬歐元,其餘涉案事業Philips & Lite-on Digital Solutions因申請寬恕政策而獲得罰鍰豁免、Sony Optiarc則與CADE和解而免除罰鍰,另Toshiba Samsung Storage及TEAC因事證不足不處分、Qisda則因裁處權時效已屆未予以處分。

鑒於國際對反托拉斯、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等監理標準日益嚴格,加以全球化過程歐美等政府常運用政策或司法手段以保護本國之產業,產業競爭背後往往涉及國與國間之利益爭奪。而近年我國企業可能因輕忽法律風險,抑或認為自身並未與其他競爭事業勾結、一起合意漲價,而遭美國反托拉斯法、歐盟等國競爭法列為執法對象,甚至被認定參與聯合競爭遭致處罰,凸顯反托拉斯後續衍生法令遵循風險控管問題日趨重要。蓋因事業間彼此勾結限制競爭之舉,不啻抵觸資本主義根本運作法則,尤其當行為涉及價格、數量等惡質聯合時,倘如美國政府認定已影響該國消費者權益,往往無法以行為係在美國境外發生而主張不適用反托拉斯法,而係藉助各種間接證據推論出勾結之存在。故面對近年各國競爭法、洗錢防制法、個資法等風潮興起,法律風險已成為我國企業經營策略須考量風險之一。

綜上,鑒於近年各國陸續加強反托拉斯、競爭法等執法,防患違法於未然已成為我國企業經營策略須考量重點之一,故公平會允宜賡續加強辦理國際反托拉斯法之宣導及教育,以提升我國企業相關法令遵循意識,協助企業降低於海外之違法風險及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