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暨交通部所屬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三、運安會成立已屆滿1年,允宜持續強化與各單位間之協同合作及通報機制,俾利調查業務之遂行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暨交通部所屬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叢宏安

為減少各類型運輸事故由主管機關或營運機構自行調查之獨立性疑義,我國於108年8月1日擴充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職能,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調查,設置獨立於主管機關與監理機關外之運安會。經查:

(一)運安會成立後運輸事故調查業務劃分及協調聯繫機制之建立情形

詢據運安會及交通部說明,該會成立後,我國國家運輸事故調查,依事故類別、嚴重程度與調查權責,主要區分獨立事故機構調查、行政監理調查及營運自主調查等三種平行調查。運安會對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其業務劃分規範詳如表1。

表1 運安會成立後運輸事故調查業務劃分情形表

類型

主管機關/

安全監理機關

重大事故安全調查機關

調查業務劃分規範

一、陸運

(一)公路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地方政府

運安會

運輸事故調查法、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二)鐵道

交通部、鐵道局、地方政府

運輸事故調查法、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二、海運

交通部、航港局

運輸事故調查法、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三、空運

交通部、民航局

運輸事故調查法、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資料來源:運安會與交通部提供資料。

另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7條規定,發生於境內之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詢據說明,該會自成立迄今,尚未有引用前述規定會同相關機關(構)調查案件,惟該會業於108年12月與國防部訂定運輸業務合作備忘錄。

此外,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復依運安會提供資料(詳表2),該會自108年12月起陸續與國防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海洋及水下技術協會等機關(構)簽訂合作協議書,惟例如公路與水路案件調查或涉及交通部航港局、高速公路局與海洋委員會之權責,為避免案件發生後方建立聯繫機制緩不濟急,允宜儘早與相關權責機關(構)建立適當之協調聯繫機制。

表2 截至109年9月3日止運安會與相關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情形表

項次

時間

對象

簽訂協調聯繫作業機制名稱

1

108.12

國防部

運輸業務合作備忘錄

2

108.12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協議書

3

108.12

中華民國海洋及水下技術協會

合作協議書

4

108.12

THE AIR ACCIDENTS INVESTIGATION BRANCH OF THE UNITED KINGDOM

合作協議書

5

109.01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運輸事故調查支援工作協議書

6

109.01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支援工作協議書

7

109.04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合作協議書

8

109.04

法務部

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9

109.07

交通部公路總局

合作協議書

10

109.07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協議書

資料來源:運安會提供資料。

(二)鑑於重大運輸事故之定義涉及專業認定,允宜適度強化相關機關(構)與人員之認知與通報機制

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條定義,「重大運輸事故」係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事故。目前各類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中,均有訂定針對「重大」或「疑似重大」事故,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構)、運輸器所有人與使用人等依限通報運安會之規定。惟109年4月間,有媒體指稱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空勤總隊)於108年6月發生直升機(NA-109)重落地意外事件而未通報運安會,有隱匿飛安事故之虞,案經運安會主動派員前往查證,認定是項直升機重落地事故依規定尚毋須通報,然因其引起本院委員關注及社會議論,該會爰於109年4月24日函空勤總隊,請該總隊強化落實「疑似飛航事故」之通報規定。考量前開重大運輸事故之定義涉及專業認定,或有產生相關機關或人員不知應通報或隱匿通報之疑慮,允宜適度強化相關機關(構)與人員之認知與通報機制。

綜上,運安會自108年8月1日成立迄今已屆滿1年,仍待持續強化各單位間之協同合作及事故通報機制,俾利調查業務之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