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熱(加熱)式菸草產品係近年興起之物品,部分國人攜帶入境時,目前財政部關務署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與該部國庫署函示、海關緝私條例第17、39條及行政罰法第36條等相關規定予以暫扣候處,然因管制規範尚在研商中,恐引發部分爭議。茲說明如下:
(一)相關機關之立場說明
1.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105年8月22日國健教字第1050005125號函略以,加熱式菸草產品部分係以菸草製成,應屬菸酒管理法及菸害防制法所稱之菸品;至其支撐器及充電器部分,因其形狀類似菸品,倘組成後可供吸食電子煙之載具使用,核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
2.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國庫署)107年2月7日台庫酒字第10703613120號函略以,鑑於加熱式菸草產品在國際間屬新興產品,國際上分類為菸品、電子煙或管制產品禁止進口等,管理作法不一,我國尚無對此產品進行分析研究與風險評估之實證資料,該產品屬性定位未確定前,仍屬未開放進口物品,尚不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
3.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依據上開函示、海關緝私條例第17條、第39條及行政罰法第36條等相關規定,倘查獲是類物品予以暫扣(留)候處。自106年度至109年8月底,合計查獲加熱式菸草6萬6,305條及加熱器(含零組件)4,544組(詳表1)。又提出聲明異議件數計14件,其中13件經該署否准,其餘1件為未成年人提出,經該署函請補正迄今尚未補正;提出訴願案件計3件,2件經財政部訴願不受理,1件經財政部訴願駁回;提出行政訴訟案件計2件,1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1件現由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調卷審理中。
表1 近年關務署暫扣候處之加熱式菸品數量統計表
項目
年度
電熱(加熱)式菸草(條)
加熱器及零組件(組)
106
1,030
326
107
20,232
1,695
108
33,607
1,463
109年1-8月
11,436
1,060
合計
66,305
4,544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二)國民健康署已完成「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之預告程序,截至109年9月底,尚未函請本院審議
1.國民健康署說明,按108年1月15日「加熱式菸草產品管制規範會議」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發布解釋令核釋「加熱式菸草產品」菸草柱及加熱器等應受菸害防制法相關法令與規範管制,另除加強教育宣導外,已提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從其中落實管理。
2.衛生福利部(國健署)經審酌中央相關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實務執行建議,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與專家學者、公益團體及民眾之意見,於109年5月29日預告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增列類菸品之定義,並明文禁止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使用、展示及廣告,以杜絕電子煙及其他類菸品對於國民健康之危害,並於同年7月28日(為期60日)預告期滿,俾使社會各界得以陳述意見及提出修正建議。該署同年8月17日表示,已積極就各界意見綜整回應,期能在本院第2會期順利審查通過,以有效禁止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使用、展示與廣告,保障青少年不受其危害;衛福部109年9月28日表示共接獲約9,872件外界反映意見,以反對擴大禁菸場所(61.5%)及反對擴大警示圖文(56.5%)最多,刻正就各界意見,審慎評估,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議,再送請本院審議。
綜上,關務署查獲虛報或匿未申報電熱(加熱)式菸草菸品者,目前均暫扣候處,然衛福部(國健署)雖於109年7月28日完成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之預告程序,惟迄9月底,行政院尚未函請本院審議,且自106年度以來,部分遭關務署留置菸品之效期恐屆保存期限,目前分別提出聲明異議、訴願案及行政訴訟案各14件、3件及2件,未來恐衍生國賠等後續事宜。是以,財政部除宜密切注意修法進度外,並允宜與相關部會持續改善相關管理措施,以減少該部關務署邊境執勤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