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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基金收入增減與核子反應器設施數量相關,允宜妥慎研謀因應我國核能電廠將陸續除役情形,並宜積極爭取辦理長天期定存,俾增收入並利營運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基金收入增減與核子反應器設施數量相關,允宜妥慎研謀因應我國核能電廠將陸續除役情形,並宜積極爭取辦理長天期定存,俾增收入並利營運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游亦安

核子事故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編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緊急應變整備收入」1億1,400萬元及「財產收入-利息收入」170萬1千元,合計1億1,570萬1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案1億1,678萬元,減少107萬9千元(減幅0.9%)。經查:

(一)依規定,核子事故基金收入來源包括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之收入、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等3類

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43條第1項:「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並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復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之收入。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有關收入。」爰核子事故基金收入來源包括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之收入、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等3類。

(二)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之收入係最主要收入,惟我國核能電廠將陸續除役,該會宜妥慎研謀因應,俾利該基金長期營運

依該基金來源別明細表(詳表1),核子事故基金之收入來源主要係該會(主管機關)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收取一定金額之收入;查100年3月日本福島核電廠發生重大事故,爰採據福島核電廠相關經驗,於100年10月27日公告,將緊急應變計畫區自5公里擴大為8公里,且於101年3月修正前揭施行細則並函知台電公司,自102年度起,每年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繳納數由2,400萬元提升為5,400萬元;嗣於106年2月要求台電公司一次性補足該基金用於支應緊急應變作業經費不足部分4億2,617萬元,該公司業於同年7月補足;爰原能會於106年10月再次修正該細則,自107年度起,將每年每座電廠繳納數降為3,800萬元等;是以,該會每年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收入係該基金最主要收入,該基金年度收入增減主因係向該經營者收取之一定金額增減所致。

復據原能會說明,核一、二及三廠不再繳交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之緊急應變整備收入之時點,係該廠所有機組均停止運轉且完成燃料棒移除之際,而前揭各廠之2號機組停止運轉時間分別為108年7月15日、112年3月14日及114年5月17日,是以,該基金最主要財源將依相關除役進程而陸續鉅減,原能會允宜依除役進程中各廠實際核子事故風險增減情形,審慎規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之平時整備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演習內容,妥慎檢討辦理方式並增進支出效益,俾利該基金營運。

表1 100至110年度核子事故基金之基金來源別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基金來源別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緊急應變整備收入

72,000

72,000

162,000

162,000

162,000

588,170

利息收入

976

983

1,266

1,723

2,332

3,679

雜項收入

994

23

160

196

275

198

合計

73,970

73,006

163,426

163,919

164,607

592,047

較上年度增減幅

-

-1.3%

123.9%

0.3%

0.4%

259.7%

基金來源別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

緊急應變整備收入

162,000

114,000

114,000

114,000

114,000

-

利息收入

4,877

3,337

2,905

2,780

1,701

-

雜項收入

162

123

204

0

0

-

合計

167,039

117,460

117,110

116,780

115,701

-

較上年度增減幅

-71.8%

-29.7%

-0.3%

-0.3%

-0.9%

-

說 明:100至108年度為決算數,109及110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原子能委員會。

(三)110年度該基金編列利息收入之利率僅有0.18%,允宜積極向中央銀行國庫局爭取同意辦理較長天期定期存款,俾增收益

據該基金說明,110年度預算案編列「利息收入」170萬1千元,主要係以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提供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定期存款3個月利息0.18%乘算年度現金平均數計得;查央行國庫局1、3、6、9個月及1年期之牌告利率,分別僅為0.15%、0.18%、0.26%、0.29%及0.32%;復查該局又逕予核准核子事故基金主要辦理3個月期定存,而否准其申辦6個月至1年期定存,爰適用較低利率,是以,該基金宜積極向中央銀行國庫局爭取同意辦理較長天期定期存款,俾增利息收入。

綜上,依規定核子事故基金收入來源包括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之收入、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等3類;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之收入係最主要收入,其增減主因與收取之一定金額增減情形及核子反應器數量相關,惟我國核能電廠將陸續除役,該會允宜妥慎規劃及檢討因應,俾利該基金營運;另110年度該基金編列利息收入之利率僅有0.18%,允宜積極向中央銀行國庫局爭取同意辦理較長天期定期存款,俾增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