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局110年度預算案「放射性物料管理-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管制」計畫編列50萬5千元,主要係為妥善解決放射性廢棄物問題,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詳表1)最終處置場之安全審查前置準備等。經查:
表1 我國台電、蘭嶼及核研所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數量表 單位:桶
地點/每年儲存累計總量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核一廠
37,068
38,053
40,400
41,588
42,954
43,695
44,387
核二廠
43,823
45,555
47,091
48,180
48,730
49,432
50,175
核三廠
7,410
7,338
7,447
7,707
7,878
8,014
8,194
蘭嶼貯存場
97,672
97,672
97,672
97,672
97,672
100,277
100,277
核研所
14,092
14,403
14,890
14,842
15,040
14,962
15,038
合計
200,065
203,021
207,500
209,989
212,274
216,380
218,071
地點 /每年儲存累計總量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核一廠
44,695
44,285
43,687
44,469
44,930
45,415
45,756
核二廠
51,025
52,342
52,987
54,239
55,570
56,485
57,531
核三廠
8,293
8,488
8,599
8,681
8,865
9,096
9,236
蘭嶼貯存場
100,277
100,277
100,277
100,277
100,277
100,277
100,277
核研所
14,867
14,840
15,019
15,352
15,425
15,637
16,149
合計
219,157
220,232
220,569
223,018
225,067
226,910
228,949
資料來源: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提供。
(一)因未能進行相關地方性公投,迄今仍未完成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
1.相關規定:依95年5月公布施行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原能會為該條例之主管機關,經濟部為主辦機關;第3條規定,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定,分為潛在場址、建議候選場址、候選場址等3階段,其中經當地縣(市)公民投票同意之建議候選場址為候選場址;另第6條規定由主辦機關選定或指定選址作業者,爰經濟部指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為選址作業者,由台電公司提供經濟部有關處置設施選址之資料,並執行場址調查、安全分析、公眾溝通及土地取得等工作。
2.選址情形:經濟部98年間建議候選場址為台東縣達仁鄉及澎湖縣望安鄉東吉嶼,惟其中澎湖縣部分經該縣政府劃為自然保留區,致建議候選場址僅存1個而未符該條例規範2個以上場址之規定,爰須重新遴選其他合適場址;該部嗣於101年7月核定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建議候選場址,並於101年8月17日及105年5月5日函請台東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接受協助辦理地方公投選務工作,惟均未獲同意致未能辦理,亦使完成處置設施場址選定之目標迄今未能達成。
(二)原能會對台電公司未如期完成選址作業,105、106及108年度分別依規定開罰,惟仍難以增加推動相關地方公投之進度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計畫時程執行最終處置計畫者,處1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查台電公司報送原能會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修正2版業經原能會於101年5月完成審查,同意展延至105年3月完成選址作業並經提報行政院核定;惟因前揭問題致選址作業仍未如期完成,原能會於105年8月對台電公司處以1千萬元罰鍰,刻正進行行政訴訟中;復查後續因台電公司仍未能改善,該會於106年11月及108年2月分別從重裁處3千萬元及5千萬元,刻正進行相關訴願及行政訴訟中,前揭罰款是否得以裁處台電公司仍具爭議,且無益於改善地方政府之意向,爰難以增加推動相關地方性公投之進度。
(三)目前積極推動興建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且擬將低放射性及高放射性廢棄物統一管理,恐面臨提高選址難度之困境
1.因前揭選址作業未能順利進行,原能會請台電公司規劃替代/應變方案,依台電公司之規劃,係以推動境外處置為替代方案,惟境外處置經深入研析無法順利推展下,則以暫存於各核能電廠及規劃興建集中式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下稱集中式貯存設施)為應變方案。
2.原能會於105年6月發布集中式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場址規範,行政院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則於108年3月15日第4次會議,決議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推動興建「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即要求積極推動興建中期暫時集中式貯存設施,以同時貯存低放射性及高放射性(核能電廠之用過核燃料)廢棄物,期將鄰避效應降至最低,其中低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貯存設施預計先行啟用。
3.台電公司於105年12月提報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替代/應變方案,該會並於106年2月完成審查,請台電公司依計畫,自106年3月起8年內完工並啟用集中式貯存設施,其中場址選定及土地取得作業,則應於3年內完成,惟迄109年2月已屆期限卻未能完成;是以,目前積極推動興建者係中期暫時集中式貯存設施,且擬將低放射性及高放射性廢棄物統一管理,恐將提高選址難度。
綜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因未能順利辦理地方性公投,迄今仍未完成;原能會對台電公司未如期完成選址作業,105、106及108年度分別開罰1千萬元、3千萬元及5千萬元,惟無益於改變地方政府之意向,爰仍難以增加推動相關地方公投之進度;而目前積極推動興建高放射性及低放射性廢棄物統一管理之中期暫時集中式貯存設施作為相關廢棄物最終處置前之過渡措施,恐將面臨提高選址難度之困境,原能會允宜促請並協助台電公司審慎規劃與加強溝通及訂定推動時程妥適辦理,俾順利興建、貯存及有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