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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九、核一廠及核二廠均面臨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反應爐爐心之窘況,核研所存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中期貯存或最終貯存亦待處理,允宜積極規劃及督導辦理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游亦安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110年度預算案「放射性物料管理-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編列283萬7千元,包括「執行用過核子燃料營運及設施之管制」計畫253萬4千元及「執行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小產源廢棄物之管制」30萬3千元。經查:

(一)有關設置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業務迄今未能突破,於核研所存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中期貯存或最終貯存尚未能辦理

1.核研所貯存自產及所外小產源低放射性廢棄物:民國67年原能會指示核研所代為接收處理所外小產源單位產生之廢棄物,以協助從事同位素應用而未設置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機構(不含台灣電力公司及其所屬機構),處理及貯存低放射性廢棄物並辦理最終處置等,而核研所依前函,自68年度起,將所外小產源廢棄物接收處理服務納入其例行性廢棄物營運業務。

2.核研所之賸餘容量約可存儲迄117至149年度,惟於126年度前多數存儲空間將滿載:依物管局提供資料(詳表1),核研所最大貯存容量為2萬5,331桶,迄108年底,已貯存1萬6,149桶,尚餘9,182桶貯位,而據該局以平均廢棄物年增量等推估,一貯庫、二貯庫、067庫、075庫及其他貯存設施預計滿貯年度分別為117年度、126年度、126年度、126年度及149年度,即多數儲庫僅能增存至126年度以前;惟目前中期暫時集中式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皆遇難以推動困境,倘有關業務未有突破性進展,則於核研所存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中期貯存或最終貯存將無法進行,允宜注意並及時籌謀因應。

表1 核研所貯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最大及現貯容量 單位:桶

貯存場所

一貯庫

二貯庫

067庫

075庫

其他貯存設施

合 計

貯存容量(桶)

551

5,868

8,900

1,800

8,212

25,331

108年底貯存量

487

5,517

6,246

614

3,285

16,149

預計109年底貯存量

487

5,517

6,460

546

3,405

16,415

預計110年底貯存量

487

5,517

6,600

552

3,525

16,681

預計貯滿年度

117

126

126

126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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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貯滿計算方式

配合TRR除役廢棄物入貯

※1

※1

※1

※2

---

說 明:1.二貯庫、067庫、075庫為主要貯庫,廢棄物入貯採彈性配置,三者設計總貯量16,568桶,108年貯存量共12,377桶,以年增量239桶計,約再經17.5年滿貯[(16,568-12,377)/239=17.5],預計126年中滿貯(108+18≒126)。

2.其他貯存設施以年增量120桶計,約再經41年滿貯[(8,212-3,285)/120≒41]預計149年底滿貯(108+41≒149)。

3.核研所另有台灣研究用反應器(TRR)除役專用2座廢棄物貯存設施,預計117年除役完成時滿貯。

資料來源: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二)核一廠及核二廠均面臨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反應爐爐心之窘況,亟須加強辦理相關乾式貯存設施之興建及啟用

據原能會說明,因現行用過核子燃料池貯存(含調整改裝後)空間有限,爰倘用過核燃料無法移出用過燃料池,則用過燃料池將無剩餘空間可供爐心燃料退出,核電廠機組將面臨無法繼續運轉及後續除役拆廠等問題。茲說明如次:

1.核一廠:1號機及2號機目前均於除役中,惟因用過核燃料無法移出用過燃料池,爰目前仍有用過核燃料存於反應爐爐心中(詳表2),是以,核一廠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未能啟用,已影響爐心內用過核子燃料退出時程。

2.核二廠:據原能會表示,1號機及2號機運轉執照期限分別為110年12月及112年3月,預計經勉力調整後,用過燃料池將分別於110年3月及112年3月滿儲;爰1號機部分已略影響其運轉能力,另倘該廠第1期或第2期乾式貯存設施無法儘早興建完成並啟用,反應爐心內用過核子燃料亦將面臨無法退出爐心之窘況等。

表2 我國尚未完成除役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數量表

核能發電廠

機組別

用過核燃料池目前貯存最大容量(束)

完成各種調整改裝後用過核燃料池最大容量(束)

1.108年底已貯存量(束)

2.預計110年底之已貯存量(束)

1.概估每週期退出燃料(束)

2.目前反應爐心尚有之燃料(束)

運轉40年之到期日

現有運轉執照期限(年/月)

在未調整改裝前,因貯存容量不足,而暫存爐心之燃料(束)

核一

1號機

3,083

3,083

(1)3,074

(2)除役中

(1)除役中

(2)408

同右

107/12

408

2號機

3,083

3,083

(1)3,076

(2)除役中

(1)除役中

(2)408

同右

108/7/15

408

核二

1號機

4,838

4,838

(1)4,688

(2)4,808(不含最後1批)

(1)180

(2)624

同右

110/12

最後1批核子燃料將無法退出

2號機

4,398

(4,838)

4,838

(1)4,540

(2)4,720

(1)180

(2)624

同右

112/3

最後1批核子燃料將無法退出

核三

1號機

2,160

2,160

(1)1,581

(2)1,651

(1)70

(2)157

同右

113/7

0

2號機

2,160

2,160

(1)1,528

(2)1,598

(1)70

(2)157

同右

114/5

0

資料來源: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提供。

(二)核一廠及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第1期計畫執行受阻,刻正推動第2期計畫中,允宜督導及協助辦理

依物管局提供資料(詳表3),核一廠及核二廠至除役完成所需乾式貯存設施容量分別為7,400束及1萬1千束,惟目前均尚無法使用乾式貯存設施容量,查核一廠部分主要係台電公司尚未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以致無法進行燃料裝填之熱測試作業;而核二廠部分主要係該設施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迄今未獲新北市政府核定,爰無法動工興建,此外,新北市政府於108年6月函復台電公司不同意展延開工期限,致該興建計畫無法於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之3年內申報開工,爰前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失效,開工前尚須重予提報並經審核通過等。

另核一廠及核二廠之第2期乾式貯存計畫各已於108年8月經行政院同意辦理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刻正由經濟部國營會審查中,原能會已要求該2廠之第2期乾式貯存計畫應各以115年底及118年底完工啟用為目標辦理;原能會及物管局允宜積極督導並協助辦理,俾利達計畫目標。

表3 我國尚未完成除役核能電廠興建乾式貯存設施以貯存用過核子燃料說明表 單位:束

電廠別

至除役完成,電廠所需乾式貯存設施容量

目前可使用乾式貯存設施之最大容量

差額

1.目前設計興建之最大容量

2.進程未如預期之困難點

1.未來興建之主要方向

2.各廠預計規劃及興建期程

核一廠

約7,400束

0

約7,400束

1.詳表下說明1

2.詳表下說明1

詳表下說明4

核二廠

約11,000束

0

約11,000束

1.詳表下說明2

2.詳表下說明2

詳表下說明5

核三廠

約4,320束

0

約4,320束

詳表下說明3

詳表下說明3

說 明:1.核一廠第1期戶外露天乾貯設施之設計貯存量為1,680束,業經原能會完成安全審查並於97年12月核發建造執照。惟興建後囿於台電公司尚未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以致無法進行燃料裝填之熱測試作業。

2.核二廠第1期戶外露天乾貯設施之設計貯存量為2,349束。前揭設施興建案因設施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迄今未獲新北市政府核定,因此無法動工興建;此外,新北市政府因台電公司無法於水土保持計畫核定3年內申報開工,據以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失效。台電公司復因新北市政府一再以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無關之因素檢還或駁回該計畫,不進行實質審查,且不同意水土保持開工及完工期限展延申請,已分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行政救濟途徑力圖乾貯設施儘早動工興建。

3.核三廠燃料水池足供電廠運轉40年之燃料貯存,乾貯設施將依核三廠除役需求規劃興建,台電公司業完成「核三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設施興建計畫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提送經濟部國營會審查中,待行政院核定後,據以推動。

4.原能會已於108年7月12日核發台電公司核一廠除役許可,為確保核一廠除役作業,能依法如質如期於25年內(133年)完成,台電公司核一廠第2期乾貯設施已規劃採具社會共識之室內乾式貯存型式,該設施預定於115 年底完工啟用。行政院業於108年8月16日核定「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設施興建計畫第2期工程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原能會持續督促台電公司依期程規劃興建室內乾貯設施,屆時第2期乾貯設施可容納第1期乾貯設施之貯存容量,共計7,400束用過核子燃料。

5.依據台電公司「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設施興建計畫第2期工程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第2期室內乾貯設施預定於118年底完工啟用,屆時可容納含第1期乾貯設施之貯存容量,共計11,000束用過核子燃料。該報告刻正由經濟部審查中,待行政院核定後,據以推動。

資料來源: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提供。

綜上,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仍遇困境,而倘有關業務未能突破,則於核研所存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中期貯存或最終貯存將無法進行,允宜及早研謀因應。另核一廠及核二廠均面臨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反應爐爐心之窘況,係因核一廠及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第1期計畫執行受阻,刻正推動相關第2期計畫,允宜加強督導及協助台電公司辦理,俾使核能電廠除役工作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