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中科與南科110年度預算案「投資推廣」計畫分別編列3,012萬2千元、6,129萬2千元及1億3,512萬元。經查:
(一)園區廠商自建廠房轉租者半數於獲管理局同意前即先行轉租
1.審計部108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園區管理局為促進科學園區事業自建廠房有效運用,訂定轉租原則規定自建廠房出租廠商於轉租前,應函報管理局獲准後,始得提供租用。惟逾半數事業未獲管理局同意前即將廠房轉租,經查主要係廠商逾期申報、檢附資料須補件、函報與起租日期相近、未能於起租前完成審查所致,甚有3件竹科轉租案轉租3年多後始函報,另中科有1件轉租案之廠商遲未補送文件卻逕予核發同意函,科技部允應督促管理局強化管理機制。
2.經詢據園區管理局回覆資料顯示,3園區事業截至109年7月底自建廠房尚在執行轉租計234件,其中未獲園區管理局同意即轉租廠房計120件,即半數轉租廠房前尚未經園區管理局同意,以竹科91件占120件之75.83%為最多。前開未獲園區管理局同意即轉租廠房者有6件係轉租超逾6個月始經管理局完成同意程序,其中2件為已轉租2年多始完成同意程序(詳表1)。
(二)進駐園區廠商依規定以科學事業、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研究機構及創業育成中心為限
按科學園區之設置係為引進高科技工業與科技人才,建立高科技產業發展基地,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促進產業升級。依科學園區設置條例第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得於園區設立營運者為:(1)園區事業:科學事業與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2)研究機構及創業育成中心;而創業育成中心進駐對象須以從事研究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且經園區管理局核准。爰此,園區廠商轉租對象應限於前開規定得設立營運及進駐者,以符園區設置宗旨。
(三)園區管理局新增轉租約定等強化管理措施
詢據園區管理局回覆土地租約已規定轉租、轉借或轉讓對象以符合前揭規定者為限,並增列未事先報經管理局同意,致管理局受有損害者,相關承租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約定,允宜切實執行轉租規定,建立檢舉通報機制,並持續加強宣導,俾園區土地廠房之運用符合設置宗旨。
綜上,竹科、中科及南科園區廠商自建廠房轉租者半數於獲管理局同意前即先行轉租,管理局已於土地租約規定轉租、轉借或轉讓對象,並增列未事先報同意之相關損害賠償責任,允宜落實執行土地租約新增約定,並建立檢舉通報機制,以及持續加強宣導,俾園區土地廠房之運用符合設置宗旨。
表1 科學園區事業截至109年7月底自建廠房轉租情形表 單位:件、%
項目
合計
竹科
中科
南科
園區事業尚在執行轉租件數
234
183
78.21%
22
9.40%
29
12.39%
未獲管理局同意即轉租廠房之期間
合計
120
91
75.83%
7
5.83%
22
18.33%
3個月以內
108
79
73.15%
7
6.48%
22
20.37%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
6
6
100.00%
0
0.00%
0
0.00%
6個月以上未滿1年
4
4
100.00%
0
0.00%
0
0.00%
1年以上未滿2年
0
0
0.00%
0
0.00%
0
0.00%
2年以上未滿3年
2
2
100.00%
0
0.00%
0
0.00%
說 明:上表未獲管理局同意即轉租廠房之期間,係指科學園區管理局核准轉租之發函日期晚於自建廠房轉租織起租日期之期間。
資料來源:彙總自科技部提供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