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魏安國
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並建立管理與運作機制,96年5月30日制定公布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依據該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簡稱警民基金),並自97年度起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嗣後為將入出國及移民署(現更名為移民署)執行查察、收容、逮捕、戒護、移送、強制驅逐出國及犯罪調查任務之人員納入,於98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警民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警民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94萬7千元,較109年度基金來源減少86萬6千元,減幅30.79%;基金用途2,345萬7千元,較109年度基金用途增加510萬3千元,增幅27.80%;收支相抵後短絀2,151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案短絀增加596萬9千元(增幅38.41%)。謹就警民基金110年度預算案評估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