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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辦理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惟近年度員警因公傷殘人數不少,允宜強化相關醫療照護,以保障員警生活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魏安國

警民基金110年度編列「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預算338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428萬3千元,減少89萬7千元,減幅20.94%。經查:

(一)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相關規定

1.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二、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三、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前項各款安全金額、申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第1項因同一事由,已申請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已達本基金所定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

2.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簡稱安全金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依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給之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安全金,其基準如下: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受傷者,其受傷醫療、住院及復建安全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10萬元。(二)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8萬元。(三)連續住院未滿六日者,發給新臺幣1萬2,500元;住院六日以上,按日加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5萬元。二、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受傷者,依前款各目所定基準加一倍發給。三、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失能者,其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安全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100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50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25萬元。(二)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300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100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50萬元。前項第3款所定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之。」

(二)近年員警因公傷殘人數不少,允宜強化相關醫療照護,以保障員警生活

據警政署統計102年度至109年度1月至8月底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及協勤民力等各類人員因公傷殘人數計520人,其中以警察人員419人,占比為80.58%最高,其次消防人員53人,占比為10.19%(詳表1),近年警察人員因公傷殘人數不少,允宜強化相關醫療照護,以保障警員生活。

綜上,警民基金辦理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110年度編列預算338萬6千元,鑒於近年警察人員因公傷殘人數不少,允宜強化相關醫療照護,以保障警員生活。

表1 102年度至109年度1月至8月底各類人員因公傷殘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年度

警察

消防

海巡

移民

空勤

協勤民力

合計

102

24

1

4

1

-

1

31

103

35

22

3

1

-

6

67

104

57

2

5

1

-

-

65

105

54

9

4

-

2

-

69

106

69

7

3

3

-

1

83

107

65

5

3

1

-

3

77

108

66

2

4

-

-

-

72

109

49

5

2

-

-

-

56

合計

419

53

28

7

2

11

520

比率

80.58

10.19

5.38

1.35

0.38

2.12

100.00

說 明:109年度數據係截至8月底止。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報告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