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編列基金用途3億6,439萬2千元,除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經費1,117萬2千元外,其餘3億5,322萬元均以補捐助方式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申辦各項照顧輔導計畫。經查:
(一)基金補助作業要點對於補助計畫之審查及辦理結案事宜均訂有相關規範
為有效規劃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移民署訂有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以資規範,依據該要點第10點第4項第5款第1目、第2目及第6款之規定,受補助單位如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者,應於計畫完成30日內,檢附相關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評核表、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及執行情形自評表等資料送移民署辦理結案;如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報新住民發展基金接受補助經費者,受補助單位亦須於計畫完成30日內將相關憑證送請核轉機關審查,而核轉機關應於收受審查後15日內將相關資料送移民署辦理結案,經審核若有不合規定者,受補助單位得於收到通知後15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亦即基金之相關補助計畫原則應於計畫完成後45日內送至移民署辦理核銷作業,且相關資料經該署審核若不合規定者,該基金管理會應即追回該補助經費;另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9點第6項亦明定,對以前年度有無依規定辦理核銷為該基金管理會審查補助計畫重點之一。
(二)108年度以前核定補助計畫截至109年7月底止仍有20案尚未結案,允宜妥適控管案件執行與核銷進度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108年度決算書所載,108年度共執行補助計畫301案、總金額3億119萬9千元,包含103年度核定計畫1案(金額7萬9千元)、104年度核定計畫1案(金額297萬8千元)、106年度核定計畫4案(金額1,329萬4千元)、107年度核定計畫88案(金額7,537萬1千元)及108年度核定計畫207案(金額2億947萬7千元),部分以前年度計畫遲至108年度始結案。又截至109年7月底止仍有108年度核定20案(總金額9,789萬9千元)尚未結案,其中補助移民署7案、教育部1案、嘉義市政府1案、新北市政府1案及民間團體1案尚在執行中,其餘9案則在辦理經費核銷中。移民署為該基金管理機關並接受該基金補助計畫經費,對於各項補助計畫之審查、執行與管理允宜確實,並妥適控管各補助計畫之執行與核銷進度,俾各項補助計畫能如期完成結案。
綜上,新住民發展基金各年度預算逾9成經費用於補捐助各級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會團體之申請計畫,該基金管理會允宜確實依相關規定控管各項補助計畫之執行與經費核銷進度,俾補助計畫均能於規劃期限內結案並發揮預期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