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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五、允宜於法定期限內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以完備決算審查制度,並督促審計機關審慎查核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立法院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五、允宜於法定期限內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以完備決算審查制度,並督促審計機關審慎查核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曾郁棻

依決算法第21條、第26條及審計法第34條等相關規定,中央政府總決算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提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審計長於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據此,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審計部業依規定於109年7月底函送本院審議。經查:

(一)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為立法院之職權,並據以發揮監督之效

有關決算之審核,依憲法第105條、審計法第34條及決算法第27條、第28條皆明定對審計部提出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係本院之職權。

次查89年12月13日決算法修正,修正前之決算法第28條對於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未規範須經立法院審議完成始得公告,致往往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逕行公告,為確實執行立法院監督之責,故修正決算法第28條,規定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必須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再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方符法制程序。參酌其修正意旨,亦冀透過立法院對審計部提出之總決算審核報告依法審議,以發揮監督之責、完備決算審查制度,並督促審計機關審慎查核。

(二)90至107年度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本院僅90年度及99年度於期限內完成審議

89年間修正後之決算法第28條,訂有立法院之審議期限,故立法院若未能於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送本院後1年內完成審議,則視同審議通過。揆90至107年度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本院僅90年度及99年度於期限內完成審議,餘16個年度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均未於期限內完成審議,致皆視同審議通過(詳表1)。

表1 決算法第28條修正後視同審議通過之各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彙總表

編號

案由

視同審議通過交付院會屆期會次

審計部函送本院審議日期

1

9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

第5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93年9月24日)

92年7月28日

2

9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

第6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94年9月30日)

93年7月29日

3

9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

第6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95年10月27日)

94年7月28日

4

9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

第7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97年4月8日)

95年7月27日

5

9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

第7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97年10月14日)

96年7月27日

6

9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

第7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98年10月23日)

97年7月28日

7

9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

第7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99年10月15日)

98年7月28日

8

9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

第7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100年9月16日)

99年7月28日

9

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核查報告等案

第8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02年10月4日)

101年7月27日

10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核查報告等案

第8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103年10月14日)

102年7月29日

11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核查報告等案

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104年10月2日)

103年7月29日

12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核查報告等案

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105年10月14日)

104年7月29日

13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核查報告等案

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06年10月13日)

105年7月28日

14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核查報告等案

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107年10月12日)

106年7月27日

15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核查報告等案

第9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108年11月6日)

107年7月27日

16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核查報告等案

已屆1年,惟尚未提報視同審議通過案報院會

108年7月29日

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查詢日期109年9月21日)。

(三)立法院未於期限內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之審議,難收監督之效,恐使決算審查制度未盡完備

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2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10年內仍得為再審查。若本院依法執行對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職權,透過該職權之行使,將督促審計部本於職權審慎查核,並可依審計法第27條規定再予審查,故立法院倘未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之審議,恐失卻監督審計部查核之功能。

綜上,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係本院之法定職權,惟本院對90年度至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僅90年度及9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審議完竣,餘則未於1年內完成審議,致均視同審議通過,恐失卻監督審計部查核之功能,且不利於本院對政府預算執行及政策實施之監督及課責,允宜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另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業函送本院,亦宜注意審議時效,以完備決算審查制度,並監督審計部審慎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