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能源局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六、辦理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法規預告,允宜審酌政策目的並通盤考量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進行後續法制作業,俾利推動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能源局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能源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施岑佩 賴欣憶

能源局於109年8月26日辦理「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第2次預告,優先以較具效益之5,000瓩以上電力用戶為推動之對象,且每2年滾動檢討義務對象級距。經查:

(一)草案內容概述

依據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復依第4項之授權,能源局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草案,於109年8月26日辦理第2次預告,預估適用對象約500多戶(電號)、300多家企業。修訂內容概以下列4項為主軸:

1.用電大戶認定標準為5,000瓩,並增設2年定期檢討適用對象機制。(草案第3條)

2.緩衝期為5年,業者須在5年內建置10%再生能源,若提早在4年、3年內完成,建置比率可降為9%、8%。(草案第7條)

3.在辦法實施前,已先行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義務量最高可減20%。(草案第5條)

4.就不同再生能源類別,分別計算購買綠電額度(草案第6條)。

另草案第12條訂定排除適用之行業及機關(構),包括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政府機關、火力發電廠及政府依各該設置條例設立之研究機關(構)。

(二)為利推動,允宜通盤考量政策目的與各界意見,妥適訂定用電大戶標準,並視推動情形滾動檢討

目前能源局對於能源用戶之管理,係依能源管理法之授權,於103年8月1日公告「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針對契約用電容量超過800瓩之法人及自然人等進行管理,管理措施包括能源用戶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1年度節電措施執行情形、104年至113年平均年節電率應達1%以上等項。至於符合契約用電容量超過800瓩之用戶數,依經濟部統計,108年度工業部門約3,345家,總用電量1,239億度,占全國用電量之46.6%。

惟本次能源局預告用電大戶門檻為5,000瓩,相較前揭能源用戶800瓩之標準,有明顯差距,爰部分團體認為5,000瓩之標準低於目前列管之800瓩、用電大戶負擔10%再生能源裝置容量亦屬偏低之意見;惟產業團體則反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用電大戶,必須負擔10%再生能源義務,此種透過法令強制要求用電大戶負擔巨額綠電投資的做法不盡合理,…。」。

我國整體用電量從103年度2,511億度已增加至108年度之2,656億度,預期109年度及110年將達2,727億度及2,785億度,成長快速。為利能源有效使用及能源轉型,目前各界對「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內容仍意見分歧,能源局允宜通盤考量政策目的與各界意見,妥適進行後續法制作業,俾利政策之推動。

綜上,能源局辦理「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預告,由於攸關我國再生能源之推動及能源合理與有效使用,允宜審視政策目的,通盤考量各界意見後,審慎研訂相關標準,並視執行情形滾動調整,俾達推動成效。

(分機:1925 賴欣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