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包括經常門55億元(74.32%)及資本門19億元(25.68%),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之執行,雖符合動支要件,惟部分機關仍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謹說明如下:
(一)動支第二預備金相關規定
1.預算法第70條規定:「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2.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1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有合於預算法第70條各款情事者,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 經費確實無法容納,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惟動支時,應衡酌執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束申請保留,並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二)部分機關仍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且多數機關動支金額未見明顯減少
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銓敘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等4個機關,連續2年度或3年度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所需經費不敷、防治登革熱疫情相關環境清理業務所需經費不敷等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情事(詳表1),與107年度之9個機關相較,雖已有改善;惟部分機關仍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且多數機關動支金額未見明顯減少,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等,除未落實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1條第1項規定外,相關計畫經費未能於年度預算妥適編列,亦恐有影響各項計畫或業務推展之虞。
表1 106年度至108年度部分機關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動支事由
年度
動支金額
銓敘部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所需經費不敷。
106
356,586
107
920,564
108
105,928
銓敘部
配合年金改革法案施行,因已退休公務人員不服重新審定退休所得處分提起行政救濟,致辦法訴訟答辯作業所需經費不敷。
107
6,576
108
4,100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防治登革熱疫情相關環境清理業務所需經費不敷。
107
18,930
辦理防治登革熱疫情相關環境清理及國有財產回復所有權訴訟案所需經費不敷
108
38,907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繳納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地價稅所需經費不敷。
107
45,568
108
31,985
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
辦理獎勵民眾檢舉毒品犯罪案件獎勵金所需經費不敷。
106
6,000
107
4,200
108
11,021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
志願役實際招募人數較預期增加,及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延長軍官服役年限等所需經費不敷。
107
265,425
海岸巡防署
46,854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
108
536,430
資料來源: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綜上,中央政府總預算108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中央各機關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較107年度改善,惟部分機關仍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且多數機關動支金額未見明顯減少,主計總處允宜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責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年度所需預算,並加強審核,以避免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分機:1932 陳如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