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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及所屬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三、108年度法務部變更收入認列原則,致中央政府總決算歲計賸餘減少認列122億餘元,尚符實需;惟法務部近年應收犯罪所得之收繳率甚低,審計部允宜注意嗣後收繳情形並合理評估入帳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審計部及所屬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108年度法務部變更收入認列原則,致中央政府總決算歲計賸餘減少認列122億餘元,尚符實需;惟法務部近年應收犯罪所得之收繳率甚低,審計部允宜注意嗣後收繳情形並合理評估入帳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審計部110年度預算案「中央政府審計」編列3,682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業務。經查:

(一)108年度法務部主管決算收入認列原則改變,查無財產應收犯罪所得122億餘元以附註揭露

依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附冊,108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入決算數138億餘元,較107年度歲入決算數之194億元遽減55億餘元(減幅28.75%)(詳表1)。洽據審計部表示,依108年11月訂頒「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及註銷作業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查有財產者需認列應收帳款,無財產者則僅需於報告中附註揭露,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爰依前揭原則認列應沒收犯罪所得之帳款;是以,洽據法務部表示,22家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決算認列應收犯罪所得計27億餘元,另於平衡表下方附註揭露108年度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查無財產且尚未執行金額計122億7,089萬3千元。

表1 107年度及108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入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科目

年度

預算數

決算審定數

審定決算數與預算數比較

實現數

應收保留數

合計

金額

%

107

9,623

10,316

9,086

19,402

9,779

101.62

108

9,874

11,006

2,819

13,824

3,951

40.01

資料來源:107年度及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附冊。

(二)105年7月起實施没收新制,地方檢察署應收犯罪所得遽增,迄107年底應收犯罪所得達196億餘元,惟近年收繳率僅2.7%

1.按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將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與追討範圍,從被告本人擴大至第三人及不法所得變得之所有不法財產與資金。洽據審計部意見略以:「各地方檢察署原以尚未收繳之法院裁判金額認列應收帳款,惟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後,『沒收』由從刑修正為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並擴大沒收客體及主體,經判決確定之犯罪所得金額大幅上升,致應收帳款大幅增加至107年12月31日之196億餘元,據法務部說明,近年犯罪所得應收款項收繳率僅2.7%,歲計賸餘虛增,肇致政府須另行舉債因應歲出資金需求等,亦不利中央政府財政實況之表達,爰法務部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考量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者始認列入財務報表等相關規範,於108年度依前揭處理原則辦理。」

2.又據監察院109司調0048號調查報告載示:「新法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1日實施後迄今(截至109年1月3日)經判決確定之應收犯罪所得379億5,524萬餘元,已收僅39億9,448萬8,393元(10.5%),未收金額達339億6,075萬7,608元。新制實施後,應收犯罪所得大幅增長,惟執行及收繳金額雖亦增長,幅度卻遠有未及。」準此,法務部108年度重行評估應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原則,改以考量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者始認列為收入,尚符實需;惟近年犯罪所得應收款項收繳率僅2.7%,107年度以前認列及108年度改依新原則認列之應收犯罪所得分別為196億餘元、27億餘元,允宜注意嗣後收繳情形並依實際經驗值滾動檢討以後年度該項所得之認列原則,俾忠實允當表達中央政府歲計賸餘狀況。

綜上,108年度法務部因變更收入認列原則,致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賸餘減少認列122億餘元;法務部108年度重行評估應收犯罪所得之認列方式,尚符實需,迄107年底應收犯罪所得達196億餘元,惟近年收繳率僅2.7%,收入實現可能性甚低,審計部允宜密切注意嗣後收繳情形,並注意於以後年度適當評估入帳,俾利表達中央政府財政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