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職權如左: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另參據審計部110年度施政重點包括:強化公共財務監督課責、推展洞察前瞻審計功能、展現審計意見關鍵影響力、促進與利害關係人溝通及合作、建構審計專業知能體系及優化組織治理等項。
審計部100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修正歲出決算之剔除及減列繳庫數,分別為剔除數7萬元、減列繳庫數(下同)4億6,825萬元、6億5,035萬元、4億5,935萬元、3億8,626萬元、5億2,344萬元、6億5,588萬元、36億7,674萬元、2億9,999萬元及2億7,068萬元,且107年度及108年度減列繳庫金額明顯減少(詳表1)。其中上述各年度之剔除數及減列數中,僅有100年度「列支費用與有關法令規定不合」之剔除數7萬元,其餘各年皆無剔除數。
至於「列支費用與有關法令規定不合之減列數」、「委辦、投資、補助或各項計畫結餘款之減列數」及「保留款與預算項目不合或無須保留之減列數」,其主要減列原因,係相關機關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或工程款,因尚未辦理核銷、或尚未支用、或補助及委辦經費賸餘款列為歲出實現數,經該部修正為減列數、或歲出應付數及保留數,僅為補助及委辦經費、賸餘款認列歲出實現數年度不同,尚難謂有增加國庫收入或減少支出之實益。
表1 100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歲出決算修正剔除及減列繳庫數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萬元
年度
列支費用與有關法令規定不合
委辦、投資、補助或各項計畫結餘款之減列數
保留款與預算項目不合或無須保留之減列數
合 計
剔除數
減列數
剔除數
減列數
100
7
465
46,055
304
7
46,825
101
⸺
⸺
64,642
393
⸺
65,035
102
⸺
1,862
44,073
⸺
⸺
45,935
103
⸺
370
35,230
3,026
⸺
38,626
104
⸺
156
52,188
⸺
⸺
52,344
105
⸺
1
65,403
184
⸺
65,588
106
⸺
⸺
367,674
⸺
⸺
367,674
107
⸺
157
29,842
⸺
⸺
29,999
108
⸺
⸺
18,458
8,609
⸺
27,068
資料來源:審計部。
綜上,近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列支費用與有關法令規定不合之剔除數僅7萬元,審計機關允宜加強審核,以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