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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及所屬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六、近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出決算修正數多為減列數,與法令規定不合之剔除數僅7萬元,審核成效尚待加強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審計部及所屬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六、近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出決算修正數多為減列數,與法令規定不合之剔除數僅7萬元,審核成效尚待加強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職權如左: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另參據審計部110年度施政重點包括:強化公共財務監督課責、推展洞察前瞻審計功能、展現審計意見關鍵影響力、促進與利害關係人溝通及合作、建構審計專業知能體系及優化組織治理等項。

審計部100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修正歲出決算之剔除及減列繳庫數,分別為剔除數7萬元、減列繳庫數(下同)4億6,825萬元、6億5,035萬元、4億5,935萬元、3億8,626萬元、5億2,344萬元、6億5,588萬元、36億7,674萬元、2億9,999萬元及2億7,068萬元,且107年度及108年度減列繳庫金額明顯減少(詳表1)。其中上述各年度之剔除數及減列數中,僅有100年度「列支費用與有關法令規定不合」之剔除數7萬元,其餘各年皆無剔除數。

至於「列支費用與有關法令規定不合之減列數」、「委辦、投資、補助或各項計畫結餘款之減列數」及「保留款與預算項目不合或無須保留之減列數」,其主要減列原因,係相關機關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或工程款,因尚未辦理核銷、或尚未支用、或補助及委辦經費賸餘款列為歲出實現數,經該部修正為減列數、或歲出應付數及保留數,僅為補助及委辦經費、賸餘款認列歲出實現數年度不同,尚難謂有增加國庫收入或減少支出之實益。

表1 100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歲出決算修正剔除及減列繳庫數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萬元

年度

列支費用與有關法令規定不合

委辦、投資、補助或各項計畫結餘款之減列數

保留款與預算項目不合或無須保留之減列數

合 計

剔除數

減列數

剔除數

減列數

100

7

465

46,055

304

7

46,825

101

64,642

393

65,035

102

1,862

44,073

45,935

103

370

35,230

3,026

38,626

104

156

52,188

52,344

105

1

65,403

184

65,588

106

367,674

367,674

107

157

29,842

29,999

108

18,458

8,609

27,068

資料來源:審計部。

綜上,近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列支費用與有關法令規定不合之剔除數僅7萬元,審計機關允宜加強審核,以發揮審計積極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