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監察院於「調查巡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583萬2千元,與109年度法定預算數相同,主要係監察委員辦理各項通案性調查研究等業務所需。依本院決議,監察院應參酌業務費之本質,建立通案性調查研究經費使用範圍、核銷單據之規範,惟監察院所訂定之支用要點,仍多僅憑相關人員所出具領據報支統籌運用,除不利於審核及事後查證作業外,制度設計亦未盡公平合理,說明如下:
(一)為及時掌握民意趨向及社會脈動,監察院自91年起辦理各項通案性調查研究案,並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針對社會關注之重大議題,監察院自91年起進行各項專案調查研究,俾及時掌握民意趨向及社會脈動,以有效監督各行政機關通案性弊病。前項研究計畫所需經費原以「專案研究經費」編列預算支應,99年度起改為「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並沿用迄今。監察院辦理通案性調查研究案,主要係針對行政部門長久存在卻無法改善問題,藉由研究案促請相關機關,對制度與法規面等結構性問題予以檢討,並配合監察委員於中央巡察或專案詢問時,督促行政部門確實提出改善對策,以彌補個案調查之不足。原則上該院監察委員得自由登記參加1至3個研究案,但請領費用時每位委員則以1件代表性通案調查報告領款,不得重複請領。
(二)各年度「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係按監察委員在職人數檢討調整編列
謹就該院各年度「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預算之估編基準及執行情形,摘要說明如下:
1.99年度至103年度係以監察委員26-27人(不含院長、副院長,以下同)每年24萬元(平均每人每月2萬元)計算,各年度均編列6,378萬元。執行結果,除103年度達成率未及9成外,其餘各年度皆超支10萬2千元、超支比率1.60%(詳如表1),主要係實際請領人數較預期增加所致。
2.104年度至106年度係以監察委員24-27人每年24萬元(平均每人每月2萬元)計算,各年度分別編列583萬2千元、648萬元及648萬元,執行結果,達成率分別為72.36%、62.96%及59.26%,均未達8成,主要係該院11位監察委員未到職等因素所致。
3.107年度及108年度係以監察委員27人每年24萬元(平均每人每月2萬元)計算,該2年度均編列648萬元,並按編列預算全數執行。
4.109年度原係以監察委員27人每年24萬元(平均每人每月2萬元)為計算標準編製送審,該年度計編列648萬元;惟因本院於109年1月17日審議監察院預算案時,決議對該筆預算刪減10%,故109年度「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之法定預算數減為583萬2千元,且自110年起,該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改以每人每年21萬6千元(平均每人每月1.8萬元)為編列計算標準,110年度編列583萬2千元。
(三)依本院決議,監察院應參酌業務費之本質,建立通案性調查研究經費使用、核銷之規範,俾資遵循
本院審查109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監察院預算部分,曾作有決議:「(六)監察院編列通案性調查研究費預算,其目的應僅在總結年度調查案經分析、檢討確有必要後,始進行各級政府機關制度面、法律面、執行面等通案性問題之研究,以遂行糾彈或違失查察之憲法任務。其使用應避免耗費有限公帑、人力,從事學術性質之研究,更應謹守職權分際,不得以此進行政策指導。監察院應於3個月內,參酌業務費之本質,建立相關經費使用、核銷之規範,凡屬因執行通案性調查研究之各項支出(例如委員及協助人員為進行訪談、實地調查所需諮詢、食宿、交通費用、資料蒐集、研究、報告之撰擬、編輯或印刷及協助人力之慰勞…等),均應由此項經費中支出。」由於過往通案性調查研究費核銷時,僅憑監察委員個人開立之領據報支,並由委員視實際需要情形綜合彈性運用,未再另行檢附原始憑證(單據)報銷,致難以查證該項經費有無違反相關法令之不當支出,故本院決議要求監察院應參酌業務費之本質,就相關經費使用、核銷作明確規範,俾資遵循。
(四)監察院雖已訂頒「監察院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費支用要點」施行,惟其中規定以領據列報者仍占多數,不利於審核及事後查證作業
依本院上揭決議,監察院已訂定「監察院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費支用要點」,並自109年8月1日施行,主要重點為:
1.調查研究費支給對象及使用範圍,包括:(1)監察委員研究費(暫定每人每月1萬2千元):(2)協助研究人員慰勞費(每月2千元至4千元):(3)其他各項支出。
2.核銷時,監察委員研究費及協助研究人員慰勞費憑個人開立之領據報支,並登錄個人所得;其他各項支出應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報支(詳如表2)。
依上開支用要點之相關規定,以領據列報者仍占多數,比重高達近9成,恐不利於該項經費審核及事後查證作業,難稱允妥。
(五)監察委員「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較首長「特別費」更具使用彈性,制度設計恐未盡公平合理
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於預算執行時,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其報支手續,依據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規定,除有特殊之情形外,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特別費原始憑證並應註明用途或案據。惟依上開支用要點之相關規定,監察委員請領通案性調查研究費得全數以領據結報,不需說明用途,事後亦不必再提出原始憑(單據)報銷,經費運用似較具彈性,其制度設計恐仍未盡公平合理。
綜上,監察院辦理通案性調查研究案,雖有助於監察權之行使,惟依現行之報支規定,監察委員研究費仍得以個人開立之領據報支,且不必說明用途,事後亦不必再提出單據報銷,不利於審核及事後查證作業,並較首長「特別費」更具使用彈性,制度設計恐未盡公平合理,允宜檢討其辦理之必要性及經費合理性,並確實謀求改進,俾符實需。
表1 99年度至110年度監察院通案性調查研究經費之預、決算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預算數
(1)
決算數
(2)
決算數較預算數增(減)
達成率(2)/(1)
金額
比率
99
6,378
6,480
102
1.60%
101.60%
100
6,378
6,480
102
1.60%
101.60%
101
6,378
6,480
102
1.60%
101.60%
102
6,378
6,480
102
1.60%
101.60%
103
6,378
5,480
-898
-14.08%
85.92%
104
5,832
4,220
-1,612
-27.64%
72.36%
105
6,480
4,080
-2,400
-37.04%
62.96%
106
6,480
3,840
-2,640
-40.74%
59.26%
107
6,480
6,480
0
-
100.00%
108
6,480
6,480
0
-
100.00%
109
5,832
3,276
-2,556
-43.83%
56.17%
110
5,832
-
-
-
-
說 明:本表「預算數」除110年度為預算案數外,餘為法定預算數;「決算數」除109年度為截至8月底止實際數外,餘為決算審定數。
資料來源:監察院提供。
表2 監察院辦理通案性調查研究案與一般調查案之異同比較表
項
目
通案性調查研究案
一般調查案
題目選定
1.由各委員會總結年度調查、糾正案制度面、法律面、執行面等癥結性問題,形成通案性議題。
2.各委員會開會決定研究題目。
1.委員自動調查案由。
2.陳訴案由。
3.委員會推派案由。
4.審計部或其他機關移送調查案由。
立案調查方式
1.開放委員自由登記參加一至三個研究案。
2.每研究案推派一人擔任召集人。
1.自動調查。
2.輪派調查。
3.推派調查。
進行程序
1.派查。2.函查。3.諮詢、座談會。4.履勘。5.提報委員會審議。6.研究結果提供建議。7.檢據核銷。
1.派查。2.函查。3.約詢。4.履勘。5.提報委員會審議。6.調查意見(糾正)。7.追蹤後續改善情形。
所需調查人員
調查處調派協查人員或委員會派員支援。
調查處調派協查人員。
調查委員
參與研究委員。
自動調查委員、輪派調查委員、推派調查委員。
撰寫報告人員
參與委員暨協查人員。
調查委員暨協查人員。
調查成果
調查結果與建議事項。
調查意見。
公開方式
1.全文刊登於監察院全球資訊網站監察成果欄內供外界參考。
2.印製成書。
調查意見刊登於監察院全球資訊網站監察成果欄內供外界參考或印製成書。
經費支用
1.核銷時,監察委員研究費及協助研究人員慰勞費憑個人開立之領據報支,並登錄個人所得。
2.其他各項支出應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報支。
核銷時應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報支。
資料來源:監察院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