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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三、監察院首長(副首長)專用車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且部分車輛車齡老舊,不符成本效益,允宜依本院決議儘速提出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力之調整(減)規劃,俾符實需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監察院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監察院首長(副首長)專用車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且部分車輛車齡老舊,不符成本效益,允宜依本院決議儘速提出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力之調整(減)規劃,俾符實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監察院110年度預算案編列預算員額535人,人事費6億7,109萬4千元;其中技工16人、工友30人及駕駛37人,合計預算員額83人,占該院預算員額15.51%。另監察院110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物品-車輛油料費」(下稱油料費)130萬8千元及「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下稱養護費)119萬9千元,合計250萬7千元,主要係各種公務車輛用油、保養及維修費用。依本院決議,監察委員不得有專屬配車外,且駕駛人力亦應視業需要統籌調減,惟該院目前現有公務車輛與駕駛人力皆居高不下,顯未積極落實上開統籌調度之決議,說明如下:

(一)依本院決議,監察委員不得有專屬配車,且監察院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及統籌調派之

本院曾決議除首長、副首長、政務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外,不得有專屬配車,且要求監察院不得為監察委員專屬配車,其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採統籌調派,使用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茲將本院相關決議臚列如下:

1.本院審查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主管部分)通過決議:「…,中央政府五院除正副首長、部會首長(含政務委員)、副首長與次於部會首長及司法院大法官得配給專屬配車外,其餘應比照立法院公務車之制度與配車比例,不得提供專屬個別職務之配車。…。」

2.本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主管部分)通過決議:「…要求未來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應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遇缺不補。」

3.本院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主管部分)通過決議:「(三)立法院審查9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部分通過決議:…要求未來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應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遇缺不補。…。該院公務車輛中除大客車、小客貨兩用車以外之首長(含副首長)專用車及公務車輛實際達32輛,逾現有監察委員法定人數29 人,且近年來該院編列汰換公務車輛之次數頻仍,…,汰換情形恐有浪費之虞。」

(二)監察院首長(副首長)專用車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且基於安全考量,尚需接送委員上、下班,恐未落實車輛應研採統籌調度制度之決議

依本院前開決議,監察委員不得有專屬配車,且監察院公務車輛應採統籌調度。然依監察院110年度預算書「公務車輛明細表」,該院目前現有公務車輛計達37輛,包括首長專用車28輛、副首長專用1輛、5人座小客車1輛、21人座大客車2輛、15人座大客車1輛、小客貨兩用車2 輛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2 輛,其中「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亦為首長及副首長座車。前述公務車輛中,倘扣除大客車3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後,尚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32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之29人,復據「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第3點規定,該院公務車輛用途除提供公務使用外,尚需接送監察委員上、下班,致需依該院目前現有公務車輛數(37輛)及監察委員在職人數配置足額駕駛人力(109年8月駕駛人數29人),造成相關車輛購置、汰換、油料、保養及人事費等經費需求居高不下,與本院決議恐未盡相符。

(三)近3年(106至108年度)車輛油料費、養護費預算執行情形未臻理想,允宜研謀改進之道,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益

由表1所示,106年度至108年度監察院車輛油料費編列124萬8千元、128萬元及157萬8千元。執行結果,決算數分別為75萬9千元、103萬8千元及99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介於60.82%至81.09%,最高僅8成餘,執行情形未臻理想,主要係部分車輛使用情形未如預期所致。另同期間監察院車輛養護費編列93萬7千元、93萬7千元及133萬6千元,執行結果,決算數分別為72萬2千元、51萬6千元及64萬4千元,預算執行率僅介於48.20%至77.05%,均未達8成,執行情形亦欠佳,主要係車輛養護費較預估數為低所致。

(四)部分大客車車齡老舊,使用至報廢年限後應考慮不再增補新車,並相應縮減駕駛人力,俾撙節相關支出

1.參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110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六、車輛油料費: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油料,並應辦理財產報廢。…。七、車輛養護費: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養護費。」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二)各機關公務小客車及貨兩用經行政院核定配置數者,得於配置數範圍內,依實際需要及預算容納情形,逐年辦理增購或汰換。…。(三)大客車除有特殊情況報經行政院核准外,不得增購或汰換。…。」2.上開規定主要係考量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車齡老舊,不僅耗費油料,養護費亦所費不貲,故規定不得編列油料費及養護費,並應辦理財產報廢,以加速汰除耗能車輛;惟若仍有業務需要,亦得於行政院核定配置數範圍內,依實際需要及預算容納情形,逐年辦理增購或汰換。另老舊大客車除有特殊情況報經行政院核准外,不得增購或汰換。

3.監察院目前現有公務車輛中,已有2輛大客車車齡逾15年,其中15人座大客車(車牌BD-086)係91年1月購入,107年度、108年度僅分別行駛1,976公里、1,973公里,惟同期間養護費卻高達2萬5,011元、13萬1,386元;21人座大客車(車牌BD-307)係94年4月購入,107年度、108年度僅分別行駛1,339公里、1,389公里,惟同期間亦有2萬6,675元、3萬8,343元等養護費支出,頗不經濟。

綜上,依本院決議,監察委員不得有專屬配車,且監察院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及統籌調派之。惟監察院現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似仍未能樍極規劃車輛研採統籌調度之落實方案,作業難稱允當。另近3年(106至108年度)車輛油料費、養護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亦未臻理想,且部分大客車車齡老舊,允應檢討辦理財產報廢之可行性,以減少不經濟支出及相關駕駛人力。

表1 106年度至110年度監察院車輛油料費、養護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輛

項目

年度

車輛數

油料費

養護費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106

37

1,248

759

60.82%

937

722

77.05%

107

37

1,280

1,038

81.09%

937

516

55.07%

108

37

1,578

995

63.05%

1,336

644

48.20%

109

37

1,506

523

-

1,413

366

-

110

37

1,308

-

1,199

-

說  明:本表109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之實際數。

資料來源:監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