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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五、110年度監察院新增編列「國家人權業務」計畫1.24億元,惟其中一般事務費及委辦費之估列標準有偏高之嫌,允宜本撙節原則覈實檢討編列,俾符實需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監察院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五、110年度監察院新增編列「國家人權業務」計畫1.24億元,惟其中一般事務費及委辦費之估列標準有偏高之嫌,允宜本撙節原則覈實檢討編列,俾符實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110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歲出編列9億5,716萬3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7億8,445萬8千元增加1億7,270萬5千元,增幅達22.02%,其中「國家人權業務」係為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之新設業務計畫,110年度預算數1億2,397萬4千元,包括業務費1億1,262萬4千元,設備及投資1,135萬元。目前國家人權委員會為監察院之內部單位,惟其編列之一般事務費及委辦費估列標準有偏高之嫌,允宜本撙節原則覈實檢討相關經費編列之合理性,說明如下:

(一)110年度監察院預算案增列國家人權委員會員額26人之人事費等3,766萬4千元

為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運作需要,監察院前於109年2月7日以院台人字第1091630067號函請行政院同意新增109年度預算員額職員40人及聘用人員8人,合計48人,並於同年月12日再以院台人字第1091630128號函補充說明。惟行政院於109年7月24日院授人組字第1096100029號函僅同意監察院增列109年度預算員額職員18人及聘用人員8人,計26人。

為因應新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監察院110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人事費7億148萬5千元,較109年度增列國家人權委員會員額26人之人事費等3,766萬4千元。另國家人權委員會自109年8月1日正式掛牌運作後,監察院即積極展開人力遴補作業,惟截至109年9月9日止僅進用7人(編制3人、聘用4人),占國家人權委員會員額26人之26.92%,尚待賡續辦理。

(二)110年度國家人權委員會每一機關預算員額所編列「一般事務費」偏高,宜本撙節原則覈實檢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非屬該表中之其他專項費用者,列為「一般事務費」;110年度監察院於「國家人權業務」業務計畫項下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訪視、調查與合作」及「教育、推廣與交流」分支計畫分別編列「一般事務費」1,989萬元、2,232萬元及2,260萬元,合計高達6,481萬元,占「國家人權業務」1億2,397萬4千元之52.28%,比重高達5成以上。

另就監察院與國家人權委員會每一機關預算員額(職員及聘用人員)所編列「一般事務費」預算額度進行比較分析。110年度監察院職員及聘用人員預算員額計434人,如扣除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員額26人後,平均每一機關預算員額(職員及聘用人員)所編列「一般事務費」預算數為66.03千元/人(=26,941千元/408人),遠低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之2,492.69千元/人(=64,810千元/26人),兩者差距高達37.75倍,顯見監察院110年度預算案雖業已考量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特殊性,惟目前國家人權委員會係以監察院內部單位方式設置,在人力補足之前,暫由監察院現行單位人力支援該會相關業務,故國家人權委員會仍應加強與監察調查處等其他業務處室之合作機制,俾提升整體財務資源有效運用之同時,亦得節省政府預算支出。

(三)110年度新增「建立人權公約指標」等4項委辦計畫1,382萬元

監察院110年度於「國家人權業務」業務計畫項下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及「訪視、調查與合作」分支計畫編列分別「委辦費」1,285萬元及97萬元,合計1,382萬元,占「國家人權業務」計畫預算總額1億2,397萬4千元之11.15%。據監察院補充說明,110年度新增4項計畫皆採委辦方式,分別為「推動建立人權公約指標及邀請學者專家檢核各政府工作」720萬元、「人權議題之歷史研究及國際人權文書搜集、整理翻譯、研究與趨勢分析」215萬元、「委託機關團體、國內外學者專家辦理檢討與檢視人權法令及政策建議」350萬元及「委託人權團體合作調查研究人權計畫」97萬元。

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會之職權如下:…。二、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三、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或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以瞭解及評估國內人權保護之情況。…。五、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 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七、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共同促進人權之保障。八、對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所提之國家報告,得撰提本會獨立之評估意見。九、其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相關事項。」上開110年度新增4項計畫多屬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法定重要職權與核心業務(例如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等),逕予委外之合理性,仍有值得討論之處;復以考量近年來立法院對於中央政府各機關委辦費編列與執行機制屢有評議,且委辦費常成為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標的,故監察院允應檢討評估業務委外項目、自行或委外辦理之成本效益,並本撙節原則覈實檢討減列經常性委辦費用,俾符實際。

綜上,國家人權委員會為監察院之內部單位,惟其單獨編列之一般事務費遠高於院內其他單位平均水準,宜加強與監察調查處等其他業務處室之合作,並適度節省政府預算支出,以提升經費運用效益;另110年度監察院新增4項委辦計畫,惟其委辦內容多為國家人權委員會之重要法定職權,為確保委外業務品質,允宜強化對於委辦案件之監督考核機制,以發揮委外辦理成效。

(分機:8665鍾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