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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歷年支應花蓮縣及台東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各項行動計畫,惟推展未如預期,允宜加強協調推動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國家發展委員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鄭寧

國發會110年度預算案於「非營業特種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項下編列投資255億8,214萬7千元,係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條例」規定由國庫增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另「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政策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計畫編列723萬2千元,辦理業務包含持續推動花東永續發展。經查:

(一)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及管理相關規定

1.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4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第12條規定: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且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稱花東基金),基金總額400億元,來源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分10年編列預算撥入、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或基金孳息等。

2.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花東基金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准此,國發會參採各界意見擬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做為政府推動花東地區發展之上位指導,並設置「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稱花東推動小組)」統籌推動花東地區發展事宜。

(二)110年為最後一年由國庫編列預算增撥花東基金

花東基金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於101年設置,自成立以來主要財源係國庫分年撥入款項;依110年度國發會預算案,由國庫再撥入255億8,214萬7千元後,已依前開條例分10年撥足400億元基金總額(詳表1)。

(三)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業務推展情形未如預期

依審計部108年度審核報告,花東基金「花東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補助辦理花蓮縣及臺東縣第一期及第二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各項行動計畫,經該部抽查發現花蓮縣及臺東縣政府計畫訂定未臻嚴謹,各主管部會及花東推動小組亦未及時查覺督促修改;部分主管部會未依限提出績效報告,國發會亦未主動瞭解執行情形,致進度嚴重落後計畫未及時妥處;花蓮縣及臺東縣政府未妥為估算資金需求,及部分計畫事前整備、工程規劃設計欠周,或漏未提報全期工作計畫書,或計畫成果未如預期,及部分主管部會未依規定認列支出等,致「花東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支應第1期及第2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執行率僅7成餘及4成餘等,業務推展情形有欠理想。

綜上,國發會為花東基金管理機關,101至110年度已編列預算撥足基金總額400億元,惟該基金支應花蓮縣及臺東縣第一期及第二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執行率偏低,業務推展情形未如預期,國發會允宜積極協調各主管部會協助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加強推動辦理,俾利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增進居民福祉。

表1 歷年國庫撥付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以前年度累積撥付

基金數額

各年度國庫撥

補款數

合計

101

-

4,000,000

4,000,000

102

4,000,000

2,500,000

6,500,000

103

6,500,000

2,300,000

8,800,000

104

8,800,000

276,000

9,076,000

105

9,076,000

1,212,200

10,288,200

106

10,288,200

1,147,953

11,436,153

107

11,436,153

1,044,200

12,480,353

108

12,480,353

997,500

13,477,853

109

13,477,853

940,000

14,417,853

110

14,417,853

25,582,147

40,000,000

資料來源:110年度花東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