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局及證券期貨局110年度預算案「銀行監理」及「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分別編列747萬3千元及922萬4千元,係辦理健全銀行業務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及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推動會計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經查:
(一)放寬銀行及證券商提供高資產客戶商品概況
為因應高資產客戶理財服務,強化銀行及證券商商品研發能力並拓展業務,銀行局及證券期貨局爰分別於109年8月及9月放寬符合資格之銀行及證券商對高資產客戶提供商品範圍如下:
1.銀行:發行外幣金融債券可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可以信託或兼營證券自營方式提供前項商品;外匯指定銀行(DBU)可以兼營證券自營業務方式與高資產客戶買賣境外結構型債券;本國銀行或證券商海外分支機構或轉投資公司可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可對高資產客戶提供臺股衍生性金融商品;高資產客戶投資外國債券可不受信評限制;可依銀行自訂規範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程序;依高資產客戶需求提供金融商品或顧問諮詢服務。
2.證券商:放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開放證券商及銀行之海外轉投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放寬外國債券信評規定;開放證券商(含銀行兼營)得與高資產客戶於營業處所買賣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
(二)宜就檢查局所提相關缺失,督促業者改善並注意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據金管會資料,銀行方面,將分2批次受理核准,預計於109年9月15日第1次受理申請,同年第4季公布審查結果,110年2月第2次受理申請,第2季公布審查結果,業務辦理期限以3年為原則,將定期檢視辦理成果以為核准續辦或終止之考量,其中有無重大客訴爭議案件及處理情形即為檢視因素之一;證券商方面,則自法規生效後(109年9月10日)即得申請,並於核准滿3年時申報承諾事項(增加在臺實質投資、擴大在臺營業規模及雇用人數)執行情形,如未履行且情節重大即得廢止,另證券商應建立涵括執行風險辨識、衡量、監控作業與商品涉及投資爭議之監控機制。然於推動理財專業升級之餘,亦須保護消費者權益,建立信任度。查檢查局109年度上半年對銀行及證券商有關消費者保護部分曾對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證券商提出檢查缺失(詳表1),宜督促業者注意並落實強化相關作業。
表1 近期檢查局提出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證券商消費者保護相關缺失一覽表
期間
業別
缺失態樣
109年度上半年
本國銀行
辦理金融商品銷售,對客戶以貸款或提前解約定期存款方式投資信託商品或購買保險商品者,未建立內控強化措施。
辦理交易對帳(通知),未建立確認及管理機制。
財富管理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有欠周延,或未落實相關控管作業。
109年度上半年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存款約定書或商品說明書對涉及客戶權益之重要資訊,未依規定揭露應記載事項。
109年度上半年
證券商
1.辦理複委託業務,受理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委託買賣外國債券,手續費率收取有不利消費者之情事。
2.辦理複委託業務,對專業投資人資格審查及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控管,有欠嚴謹。
資料來源:檢查局主要檢查缺失-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證券商。
綜上,為提升理財服務競爭力,銀行局及證券期貨局放寬銀行及證券商提供高資產客戶商品,近期檢查局檢查發現相關業者有若干消費者保護之相關缺失,鑒於放寬之商品範圍較具投資專業性,宜督促業者注意並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俾降低未來爭議事件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