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五、金融業者實施公平待客原則狀況尚有若干缺失,為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及整體競爭力,允宜督促業者積極改進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金管會本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金管會110年度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項下列有重要計畫項目「一、持續推動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評核金融服務業對於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情形,以確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謹說明如下:

(一)公平待客原則推動狀況

金管會自104年12月底實施「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要求105年4月30日前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並於業務監理及金融檢查時追蹤成效,如有違反規定時則依法處理;復於107年起要求辦理教育訓練,並自同年6月起規劃108年起進行評核,以促金融服務業內化為企業文化,提升對客戶權益之保障。

(二)公平待客原則評核實施情況

據金管會新聞稿,該會為瞭解金融業是否落實「公平待客原則」,109年續對35家銀行、108年受評之綜合證券商以外之其餘專營證券商30家、期貨商14家、22家壽險公司及19家產險公司進行書面評核,檢視108年度落實情形,除獎勵排名前20%業者外,部分業者仍有若干缺失待改進(詳表1)。

表1 金管會109年評核金融機構公平待客原則缺失情形

業別

缺失情形

銀行業

「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表現較不佳,主因部分銀行對涉有金融消費保護之缺失未妥適處理,且部分銀行法遵單位及內部稽核單位日常表現有缺失。

證券業

1.少數業者未訂定公平待客原則相關規範,或規範內容未臻具體,相關之督導管控機制尚欠健全。

2.董事會缺乏具體督導作為或建議,鮮少主動提出優化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或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相關作為。

3.部分業者未落實客戶徵信以給予適當買賣額度、違規接受客戶未具價格委託、未落實公司內部人利益衝突檢核規範。

4.部分業者之酬金支付標準僅考量業績及手續費收入等,未考量其他非財務性指標。

保險業

壽險業:

業務人員未確實填寫業報書、核保未確認保費來源是否屬實,未善盡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業務員挪用或侵占保費,以及未落實親晤親簽、保全審核作業程序。

產險業:

辦理保險相關業務,未確實審閱要保書簽署文件即同意承保、未依保險商品內容確實評估承保,以及未落實核保評估作業等。

資料來源:金管會。

綜上,信任度為金融服務業與客戶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之關鍵因素,為藉由落實公平待客原則,維護服務品質,提升我國金融服務業整體品牌形象,降低金融消費爭議,爰主管機關宜督促業者改善該原則評核缺失情形,俾奠定發展利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