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110年度預算案「保險監理」計畫編列700萬5千元,係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經查:
(一)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規定與現行制度有所差異
詢據金管會略以,經與保險業者溝通後,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預計配合前項所述IFRS 17時程,於115年實施,其資本適足率標準為100%。另該制度與現行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差異包括資產與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及風險資本計提方式,故業者應增加業主權益等第1類資本以因應對淨值之可能衝擊,及早檢視風險評估管理措施,調整財業務結構,且具經營長年期保單特性之壽險業者應確實執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俾減緩金融市場波動對資產負債之影響。
(二)因應規劃及現況
詢據金管會略以,為提升資本品質,保險局業修正業者發行部分類型債券或特別股(如含有利率加碼條件之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等)時,自有資本之計算規定,及為提升風險承擔能力,將淨值比率納入法定監理標準;另規劃分「完成衝擊影響評估及研究案」、「完成過渡性計畫及法規修正」及「準備期」等3階段實施(詳表1)。
表1 因應ICS接軌實施期程
階段別
階段工作
期間
主要工作
1
完成衝擊影響評估及研究案
109年至110年
在地試算階段,並納入不同情境以瞭解關鍵因子之敏感度,俾研議在地化監理規範及分階段導入現行制度之可行性。
2
完成過渡性計畫及法規修正
111年至113年
透過試算結果及衡酌長年期保單特性,將參考歐盟第二代清償能力制度實施之過渡性措施、ICS有關過渡性計畫之內容等,研擬我國過渡性計畫。
配合新制度將通盤檢討監理法規,如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包括資本適足率之法定標準將參考ICS標準訂定、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及組成等。
3
準備期
114年
實施新制度前之準備期間
資料來源:金管會。
(三)監理標準恐將隨之更動,允宜審慎研議
查保險法第 143 條之4第1項及第2項:「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200%;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前項資本適足率劃分為下列等級:一、資本適足。二、資本不足。三、資本顯著不足。四、資本嚴重不足。」現行規定資本適足率以200%為基準,並為分級管理(詳表2),如未來欲因應ICS修正,允宜審慎,並視業者核算情形推演市場狀況,規劃實施如計算方式、安定基金提撥等細節。
表2 現行資本適足率監理分級標準
級別
資本適足率標準
資本適足
200%
資本不足
150%以上,未達200%
資本顯著不足
50%以上,未達150%
資本嚴重不足
低於50%
資料來源: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綜上,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預計115年實施,資產與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及風險資本計提方式等皆有所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爰主管機關宜審慎研商監理標準及實施細節,俾維持保險市場健全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