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0年度於徵收收入項下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500萬元,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及溫泉相關業務所需經費4,225萬元,經查:
(一)若干縣市尚未繳納溫泉取用費,甚有迄109年7月底尚未提報108年度應繳金額之情形
該基金依溫泉法第11條規定:「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前項溫泉取用費,除支付管理費用外,應專供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使用,不得挪為他用。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3分之1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文化產業之用。」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
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應於次年3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查多數縣市已提繳溫泉取用費並納入該基金,惟截至109年7月止,新北市政府仍有以前年度尚未繳回之取用費4萬6,650元,業由該府聲請強制執行(詳表1);另108年度溫泉取用費截至109年7月底尚未繳納縣市,包括:桃園市4萬2,160元及台中市71萬3,832元,至新北市則截至109年7月底尚未提報亦未繳納108年度取用費應繳金額(詳表2)。
表1 溫泉取用費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元
縣市政府
應提撥至綜合發展基金
未提撥至基金餘額
說明
新北市
6,341,724
46,650
1.歷年取用費尚未繳回之46,650元由新北市政府聲請強制執行。
2.尚未提報及繳納108年度溫泉取用費
桃園市
119,621
42,160
尚未繳納108年度溫泉取用費
新竹縣
2,676,110
0
已完成提撥
苗栗縣
7,040,271
0
已完成提撥
臺中市
4,504,258
713,832
尚未繳納108年度溫泉取用費
南投縣
4,773,489
0
已完成提撥
高雄市
22,440
0
已完成提撥
屏東縣
2,402,627
0
已完成提撥
宜蘭縣
750,186
0
已完成提撥
花蓮縣
6,216,747
0
已完成提撥
臺東縣
11,172,005
0
已完成提撥
合計
46,019,478
802,642
說 明:資料係統計至109年7月底止。
資料來源:原民會提供。
表2 縣市政府溫泉取用費提撥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元
縣市政府
106年度
實繳金額
107年度
實繳金額
108年度
實繳金額
109年度
應繳金額
實繳金額
新北市
896,932
497,953
909,252
尚未提報
尚未繳納
桃園市
39,477
15,183
59,208
42,160
尚未繳納
新竹縣
311,217
260,014
186,812
150,513
150,513
苗栗縣
811,449
752,640
740,415
810,618
810,618
臺中市
594,134
406,474
464,144
713,832
尚未繳納
南投縣
963,518
417,573
494,914
497,345
543,823
高雄市
6,135
9,003
2,640
1,275
1,275
屏東縣
613,591
381,992
155,286
175,887
175,887
宜蘭縣
44,521
44,055
47,193
35,381
35,381
花蓮縣
922,613
811,229
666,159
754,888
754,888臺東縣
1,763,358
1,379,109
1,356,534
1,386,822
1,386,822
合計
6,966,945
4,975,225
5,082,557
4,568,721
3,859,207
說 明:表內資料統計至109年7月底止。
資料來源:原民會提供。
(二)允宜督促縣市政府儘速依規定收取溫泉取用費,俾利溫泉之保育及永續發展
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對於溫泉取用費之收取核有建議改善事項略以:「(1)部分地方政府未按溫泉取供事業提供之計量紀錄、或按溫泉水權核定之引用水量,計算溫泉取用量,逕參考經濟部估算經驗式或自訂計算基準核算溫泉取用量,有短徵溫泉取用費之虞;(2)部分地方政府,未向未取得溫泉水權之取供事業徵收溫泉取用費,或未詳查轄區內未合法之溫泉取供事業,短收溫泉取用費;(3)部分地方政府,未將平地原住民族鄉(鎮、市、區)之溫泉取用費提撥三分之一至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基此,該會允宜督促上開縣市政府儘速提報溫泉取用費收取金額等資料並依法收取提繳收入,俾利溫泉之保育及永續發展。
綜上,若干縣市尚未繳納溫泉取用費,甚有迄109年7月底尚未提報108年度應繳金額之情形;另依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尚有部分縣市政府尚未依法收取溫泉取用費或未依規定提撥至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等情,原民會允宜督促各該縣市政府依法提報及繳交收入,俾利溫泉之保育及永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