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並保障原住民族就業權益,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10年度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7億2,663萬2千元,辦理各項補助、獎勵、委託或各項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支出,以縮短原住民族與全國民眾平均收入之差距,穩定原住民族個人與家庭經濟收入。經查:
(一)原住民族有酬就業者月平均收入低於全體民眾,且每月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之比率高於全體民眾
依原民會109年6月編印之108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結果,該年度原住民族有酬就業者每人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3萬56元,較全體民眾之4萬401元低1萬345元(詳表1);至於每月主要工作收入分布情形之比較,原住民族有酬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之比率為48.34%,較全體民眾之32.25%,高出16.09個百分點,顯示原住民族與全體民眾之收入差異頗大,容有改善空間。
表1 108年原住民族就業者與全體民眾收入及就業情形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全體民眾
原住民族
比較增減金額(百分點)
每人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
40,401
30,056
-10,345
每月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之比率
32.25%
48.34%
16.09百分點
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
7.13%
16.57%
9.44百分點
從事營建工程業比率
7.89%
14.40%
6.51百分點
資料來源:整理自「108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
(二)108年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明顯高於全體民眾,且較106年度成長
依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之定義,非典型工作包含部分工時工作型態(每周工作時數少於35小時)、短期契約工作、派遣工作及臨時性工作型態者。查108年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為16.57%,明顯高於全體民眾之7.13%,高出9.44個百分點(詳表1);至於原住民族就業者108年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與107年之16.92%相比雖略為下降,惟仍較106年之15.79%增加。
(三)原住民族從事「營建工程業」比率高於全體民眾,易受經濟環境與政策影響
依108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原住民族從事營建工程業之比率為14.40%,高於全體民眾之7.89%,高出6.51個百分點(詳表1);依該就業狀況調查分析,在就業「質」方面,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營建工程業等勞力密集度高之工作比率較全體民眾高,雖技術性工作不全然與低薪畫上等號,但容易受經濟環境與政策影響,如:產業外移、移工引進、基本工資調整、一例一休等,對勞動力市場有重大影響之政策,勞力密集度高者首當其衝。
綜上,原住民族有酬就業者月平均收入較全體民眾低1萬345元;原住民族每月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之比率為48.34%,亦高於全體民眾之32.25%;又108年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明顯高於全體民眾,且較106年度成長;另原住民族從事「營建工程業」比率高於全體民眾,以就業「質」而言,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勞力密集度高之工作比率較全體民眾高,就業情形較易受經濟環境與政策影響,允宜針對上開情形研謀改善,俾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就業及工作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