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將110年度預算書送本院審查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公設衛福財團法人)計9家,渠等109年度收入總額、支出總額之合計數分別為45億2,919萬9千元、46億370萬9千元。經查:
(一)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按近年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係以民法相關規定及本於其權責個別訂定之行政規則、職權命令為依據;惟民法規範財團法人之條文僅有數條,且均為原則性規定,上開行政規則、職權命令之內容復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為期落實依法行政原則,制定專法以作為其設立許可、營運及管理之共通性法律,使政府機關能更有效管理,並促進其健全發展,以確實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社會公益,進而增進民眾福祉之目標,乃現行實務運作迫切所需,爰擬具「財團法人法」,嗣經總統於107年8月1日制定公布(全文76條),依同法第76條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二)尚有部分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之官派董事比例或捐助章程之修正事宜,與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不符
按財團法人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遴聘之;復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如有與財團法人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施行後1年內補正,亦即應補正事項之期限為109年1月31日前,但情形特殊未能如期辦理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
據衛福部之說明資料,截至109年8月底止,該部主管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中,尚有病理發展基金會、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等2家之官派董事比例或捐助章程,仍未符財團法人法相關規範,該部表示前於108年5月22日函訂定該2基金會由其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所占董事或監察人總額之比率或名額,應依財團法人法規定儘速修正捐助章程,並依修正後之捐助章程辦理董事及監察人改選事宜;又該2基金會業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分別申請展延捐助章程修正與董事及監察人改選補正期限至109年10月31日、109年12月31日,並經該部同意在案。
綜上,衛福部主管之9家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中,尚有部分之官派董事比例,與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不符,允宜賡續督請確實於核准延長之補正期限前,依法規完成捐助章程修正及董事改選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