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會110年度編列支出5億6,611萬6千元,辦理事項包括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經查:
(一)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50%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50%。」。
原文會表示,目前族語節目比重相對較高之節目類型,如族語新聞、樹人大冒險、原住民族語單詞競賽等節目,所邀請來賓主要係以會族語者為優先。但礙於節目播出之順暢度,若主持人或受訪者無法以族語對答如流,仍視情況開放中文應答。另針對各個節目類型訂定族語比例,並由各節目製作人監聽把關,且透過主持人、受訪者、歌曲或是單元等方式達規定之族語比例。
(二)108年度族語比率已改善,惟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較低,宜賡續改善俾達年度目標
據原文會統計,108年度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實際整體比率53.3%,已符合法定比率,且高於106年度之39%及107年度之49.7%,呈逐年改善趨勢,惟未達原文會108年度自訂目標值56%,允有持續改善空間;另109年度預計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比率分別為56%及55%,整體族語節目比率55.5%(詳表1),至該年度截至第2季止整體節目族語比率為49.5%,尚未達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之法定比率50%,且低於108年度比率53.3%,允宜賡續改善。
又106-109年第2季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分別為28%、48%、51.4%及46.1%,均低於整體比率39%、49.7%、53.3%及49.5%,允宜積極培育兼具族語能力之專業人才,以利年度目標之達成。
綜上,原民會製播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族語比率,應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所定,不得低於總時數之50%,108年度使用族語比率53.3%已達法定標準,惟與原文會自訂目標值56%相較尚有努力空間,且歷年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均較整體比率低,允宜積極培育具族語能力之專業人才,俾利製播各項節目符合法定之族語比率及節目品質之提升。
表1 原文會106-110年度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例統計表 單位:%
年度
106年度實際數
107年度實際數
108年度預計數
108年度實際數
109年度預計數
109年度實際數
110年度預計數
整體比率
39.0
49.7
56.0
53.3
55.5
49.5
57.8
電視節目
28.0
48.0
57.0
51.4
56.0
46.1
58.6
廣播節目
50.0
51.3
55.0
55.2
55.0
52.8
57.0
資料來源:原文會提供。
說 明:109年度實際數統計至第2季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