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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智慧財產局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二、為落實產業創新條例之強制收回閒置土地機制之規定,允宜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辦理所轄產業園區閒置產業用地之公告作業,以活化產業用地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經濟部所屬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智慧財產局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工業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俊傑

近期為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及中美間貿易與科技爭端,全球產業供應鏈逐漸打破以往長鏈方式,傾向於終端市場鄰近區域以短鏈模式重組供應鏈,台灣因半導體產業鏈完整,遂成為新創及高科技產業投資設廠選項之一;又我國近年度推動之投資台灣三大方案,截至109年10月8日止已有682家通過審核,總投資金額約1兆1,235億元,若落實投資承諾,則對產業用地之需求勢必大幅增加。工業局預計至111年可釋出產業用地達1,827公頃,包括公有土地優惠釋出(強化922公頃)、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輔導261公頃)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提供644公頃);另為解決產業用地閒置現象及避免產業用地淪為投機工具,已於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46條之1訂定閒置產業用地強制拍賣機制,但相關政府部門若遲未依法行政,恐有礙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實益。經查:

(一)工業局轄管產業園區仍有大面積閒置土地待活化

依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資料,工業局轄管62處產業園區,截至108年底已租售土地未建廠者合計430家、總面積791.61公頃,加計已租售土地於建廠後歇業及停工者計176.01公頃,總面積967.62公頃,扣除已公告為閒置土地之234.7公頃,仍有732.92公頃土地尚待活化利用。工業局將活化工業區土地並加強媒合利用及有效釋出,滿足廠商設廠投資之產業用地需求;屆期未完成使用者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倘仍囤地不為使用者,最後政府才以強制拍賣手段,加速土地利用。

(二)工業局業分別於107年度及108年度公告轄管園區閒置用地資訊,合計391筆土地面積達234.7公頃

工業局分別於107年9月26日公告所轄工業區首批閒置土地清單,面積214.5公頃(計344筆土地)及109年1月30日公告108年度轄管閒置土地清冊面積20.2公頃(計47筆土地);截至109年7月底止,經工業局輔導上列土地活化,仍暫無使用計畫者計16.09公頃、規劃建廠者104.93公頃、建廠施工中計102.4公頃、完成使用者11.31公頃;另轄管工業區尚未公告之閒置用地,工業局將持續強化輔導、媒合與協助土地活化,顯示依法公告閒置產業用地資訊得以督促土地所有權人活化利用持有土地。

(三)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遲未依法公告所轄產業園區之閒置產業用地資訊,允宜協調轄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辦理

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7年底各地方政府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面積約269.73公頃,惟截至109年7月底止仍未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之1條及「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規定辦理公告所轄產業園區之閒置產業用地資訊,亟待依法辦理;工業局說明閒置土地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依上揭法令規定執行,將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辦理清查。

另據工業局資料,該局於106年至108年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辦理初步清查,篩選由地方政府(包括桃園市、臺中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花蓮縣)主動開發工業區之閒置土地情形,初步結果如下:

1.臺中市、嘉義縣政府所開發之園區,其於出租售時,已規範未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有限制移轉等規定,爰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將從其租售時規定辦理。

2.花蓮縣政府開發之疑似閒置土地,經洽縣府表示與土地所有權人訂有開發契約,將循契約規定辦理。

3.桃園市及臺南市政府,刻正積極辦理清查閒置土地,並通知所有權人等事宜。

4.高雄市部分,已通知所有權人,並加收公共設施維護費,同時持續輔導廠商儘速使用。

綜上,為強化產業用地閒置土地活化利用工業局業已推動完成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之立法及相關配套法規之訂定,惟政府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之活化成效,尚待相關政府單位依法行政,促使閒置產業土地得以早日發揮用地效益,工業局為產業創新條例之主政機關,除所轄產業園區尚未公告之閒置用地儘速依法認定公告外,並宜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加快閒置用地認定等行政作業,以加速政府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之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