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10年度「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編列「公益勸募管理」122萬7千元,係辦理公益勸募管理及委託辦理稽查勸募活動款項使用情形等所需經費。經查:
(一)部分勸募活動迄未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結案
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及第20條第1項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0日。」依衛福部統計,104至108年度申請勸募活動尚未結案者計948件,實際募款金額71億8,427萬8千元,其中迄未依前揭第20條第1項規定,將其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等結案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者計51件(詳表1),部分案件甚未依第18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實際勸募活動所得等基本資料。據此,允宜強化勸募活動案件之即時監督,以避免因時間久遠管理困難。
(二)部分基金會辦理公益勸募活動連續2年未將募得款按月存入專戶,允宜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參據該部108年度委託會計師查核公益勸募活動「專款專用缺失情形」,其中包含募得款項未儲存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捐款專戶計16家,未依規定至遲按月將募得款項存入專戶者計37家;且財團法人萬○航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查核日期:107年10月30日、108年8月26日)及財團法人善○社會慈善基金會(查核日期:107年9月18日、108年9月25日)已連續2年未將募得款項按月存入專戶,允宜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表1 申請勸募活動104至108年度尚未結案情形一覽表
單位:件;新台幣千元
項目
申請年度
未結案件數
實際募款金額
勸募活動尚未屆財物使用期限
已提報結案備查衛福部尚在審理中
未將財物使用情形及結案資料提報備查案件數
合計
104
7
31
5
43
433,418
105
19
27
6
52
367,399
106
26
50
7
83
870,203
107
71
177
19
267
2,100,644
108
293
196
14
503
3,412,614
合計
416
481
51
948
7,184,278
資料來源:衛福部。
(三)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流向資訊揭露之規範難謂周延,允宜通盤檢討
近年來國內爆發許多重大災害事件,如103年高雄市氣爆事件,104年新北市八仙塵暴事件及105年0206台南市震災事件等,包括政府及主要公益團體相繼發起勸募活動,短期內募集來自各界之鉅額善款,反映國人愛心不落人後,惟現行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運用資訊之揭露規範難謂周延,如就各級政府機關(構)辦理勸募活動,僅規定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指定用途使用等(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第1項),針對公開徵信僅要求公告捐贈人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公益勸募施行細則第6條)。
衛福部為補正前揭法規不足之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構)就募得(或被動收受)之財物,參考該部提供之捐款運用資訊揭露範例,予以查填並公告,以避免各級政府機關(構)資訊揭露不一情形,然公益勸募條例自95年5月17日公布施行迄今,僅於108年12月13日修正第4條,將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為衛福部之規定。考量公益勸募行為態樣屢有更迭,為有效管理相關勸募行為,該部允宜通盤檢討實施迄今之闕漏與失衡情形,並將現行採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構)範例方式之行政因應措施,於該條例及施行細則中增列,以資完備。
綜上,104至108年度申請之勸募活動中,迄未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將其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等結案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者計51件,且有部分基金會連續2年未將募得款按月存入專戶等缺失,衛福部允宜持續追蹤改善情形。此外,目前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流向資訊揭露之規範難謂周延,允宜檢討該條例實施迄今之闕漏與失衡情形,俾保障捐款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