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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四、近年未足額撥付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致資金缺口呈逐年攀升態勢,恐不利該基金之財務健全,允宜研謀改善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何殷如

衛福部110年度「社會保險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補助」項下,編列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460億1千元。經查:

(一)依國民年金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負擔部分為「應補助之保險費」、「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差額」及「辦理國保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

為建立國民年金制度以保障國民之基本經濟安全,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國民年金制度並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國保基金),復據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負擔款項包括:

1.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最高自付保險費60%,餘由政府負擔,其中應由中央負擔部分,係依身分別補助27.5%至100%不等之保險費(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參照)。

2.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差額:為整併國保開辦前之各項津貼及給付衡平性,其與國民年金法給付計算之差額,係屬津貼性質,爰於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4項、第34條第4項及第42條第3項規定,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3.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依國民年金法第46條規定,保險人為辦理國保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二)國保基金109及110年度公益彩券盈餘獲配金額較以前年度減少20億元至60億元不等,又未能依法調高營業稅稅率充實財源,致資金缺口擴增

依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中央應負擔款項之財源依序為公益彩券盈餘(下稱公彩盈餘)、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以及公務預算。然參據國保基金104至110年度公彩盈餘獲配金額,104至108年度在121億元至157億元間,109及110年度預計獲配92億元及95億元,較以前年度減少20億元至60億元不等(詳表1)。

此外,國保基金110年度平均每月雖有近8億元之公彩盈餘獲配金額,惟相對每月約38億元之中央應負擔款項,僅五分之一,以致不敷支應,且調高營業稅徵收率1%迄未實施,爰衛福部援例於110年度編列公務預算撥補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460億1千元;另從該款項撥補情形以觀,104年度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累計短撥數為205億元,近年因無足夠財源挹注,預估至110年度資金缺口將增至515億元。

表1 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104至110年度之撥補情形

單位:新台幣億元

年度\項目

累計應撥補款項(含以前年度實際短撥數及當年度應負擔數)

當年度實際撥補數

累計實際短撥數

公彩盈餘分配收入

104年度決算數

502

176

205

157

105年度決算數

620

241

293

121

106年度決算數

671

279

374

126

107年度決算數

850

415

351

130

108年度決算數

809

367

410

123

109年度預算數

911

408

503

92

110年度預算案數

975

460

515

95

資料來源:衛福部提供。

綜上,鑒於近年來中央政府社會福利支出逐年增加,且金額頗鉅,公務預算常有編列不足之情形,尤以國保基金受遲未依法調增營業稅稅率、獲配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銳減,以及衛福部連年對國民年金未足額撥付之影響,使資金缺口呈逐年攀升態勢,預計迄110年度資金缺口為515億元,恐不利該基金之財務健全,允宜研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