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家署110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編列「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24億1,450萬1千元,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等相關工作。經查: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及評估方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於96年大幅修正,該次修法主要係修正身心障礙者之鑑定及評估方式,採用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下稱ICF)作為身心障礙多種面向分類標準,以回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要求之人權模式。
(二)身心障礙鑑定新制自101年7月11日實施迄今,衛福部對於身心障礙者資格及等級判定,僅以身體功能及結構之鑑定結果作為依據,迄未納入「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量結果
據衛福部統計,截至109年第1季,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為118萬6,325人,占總人口5.03%,其中男性身心障礙者為66萬778人,占男性總人口5.65%;女性為52萬5,547人,占女性總人口4.42%。各項障礙中以肢體障礙者為最多,人數計35萬8,595人,占身心障礙者總人數(下同)30.22%,其次為重要器官喪失功能者,人數計15萬4,552人,占比13.03%,上述2項障礙者占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逾4成;因此,身心障礙鑑定新制之實施有助於確認身心障礙者所需之服務項目,以維護渠等權益。
惟參據監察院109內正0011案號糾正案文指出,身心障礙鑑定新制自101年7月11日實施迄今,衛福部對於身心障礙者資格及等級判定,仍僅依醫師對「身體功能及結構」所作鑑定結果為依據,未如修法預期納入鑑定人員所進行之「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估結果,補助與服務之提供又未與身心障礙鑑定結果脫勾,造成有實質需求之身心障礙者因無法跨過鑑定門檻或囿於障礙等級,無法取得所需之福利資源或接受適當之支持協助。顯示我國修法後所採行之身心障礙鑑定制度依然未脫離以「損傷」為焦點之醫療診斷模式,與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強調障礙為環境阻礙下產物之社會模式相左,顯未達成修法目的。
(三)衛福部對鑑定作業品質之督導,側重於醫院完成鑑定天數,鑑定正確性及實質品質皆有待加強
身心障礙者鑑定新制於101年7月11日實施後,依據身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依衛福部統計,102至106年每年全國申請鑑定之人數約20萬人,107年則已達23.6萬人,每月鑑定案量約2 萬人,其中初次申請鑑定通過比率,由102年度96.56%成長至107年度97.51%,至於重新鑑定通過比率,亦由102年度98.90%增加至107年度99.17%(詳表1)。此外,衛福部對於鑑定醫院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作業品質之督導,側重於醫院完成鑑定天數,地方政府對鑑定醫院之實際督考及該部不定期監測機制,仍著重於「各階段鑑定完成天數」及作業流程,對於鑑定正確性及實質品質付之闕如,有待檢討。
表1 102至107年全國受理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情形表 單位:人
年度
初次申請人數
A
初次申請通過鑑定比率
重新申請人數 B
重新申請通過鑑定比率
人數合計
C=A+B
102
89,120
96.56%
113,572
98.90%
202,692
103
86,238
96.71%
106,829
98.97%
193,067
104
85,826
97.02%
118,396
98.93%
204,222
105
85,841
97.41%
102,277
99.09%
188,118
106
87,266
97.47%
125,170
99.15%
212,436
107
90,346
97.51%
146,177
99.17%
236,523
資料來源:衛福部提供。
綜上,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修正,衛福部於101年7月11日實施身心障礙鑑定及福利服務需求評估新制,惟目前對於身心障礙者資格及等級判定,僅依醫師對身體功能及結構所作鑑定結果為據,造成有實質需求之身心障礙者因無法跨過鑑定門檻或囿於障礙等級,無法取得所需之福利資源或接受適當之支持協助;另衛福部對於鑑定醫院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作業品質之督導,側重於醫院完成鑑定天數,對於鑑定正確性及實質品質付之闕如,亟待改進。
